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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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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辣条安全惹纠纷 消费者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38:41]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辣条安全惹纠纷 消费者起诉维权”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9:08]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张某诉称,2018年5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嘴巴香辣条小辣片8090后怀旧麻辣零食湖南重庆风味大刀肉”食品若干袋。产品食用后,原告及其家人出现了不同程度身体不适,经查询得知,该涉案商品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和对被告的惩罚性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9:33]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9:5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0:55]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0:13:04]
  • [原、被告]:
    没有。
    [10:13:23]
  • [审判长]:
    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开封市金正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苗苗独任审理,书记员耿晓飞担任法庭记录。
    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法庭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13:39]
  • [原、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13:5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0:14:27]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货退款4283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款42 8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在被告处天猫商城《嘴巴香旗舰店》购买嘴巴香辣条小辣片66包,8090后怀旧麻辣零食湖南重庆风味达到肉110袋,单价为9.9,总计消费1203元。快递费用114元。又于5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毛劲松嘴巴香辣条亲嘴片麻辣零食湖南重庆老式大辣片80后怀旧网红100袋,单价为29.9元,总计消费3084元,快递费104元。作为自己食用和走访亲友礼送亲朋之用。商品收到后,经原告与家人食用后,均有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经咨询查证得知,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作为添加剂食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注GB2760-2014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脱氢乙酸钠不允许添加到调味面制品当中。故诉至法院。
    [10:14:41]
  • [审判长]:
    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10:15:02]
  • [原告]:
    有变更,第一项改成: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款快递费218元。被告把货款给我退回了,但是购买时候的快递费没给我退回,一共218元。第二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款42 830元;第三项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15:1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16:10]
  • [被告]:
    第一,涉案食品符合开封劲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嘴巴香符合《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的标准,该食品的成份并没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二,原告已经将食品全部退回,已经收到对应的购物款项、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接触后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但是本案涉案食品没有被食用,因此没有对被告造成实质的损害,原告的十倍赔偿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0:17:04]
  • [审判长]:
    原告,食品的生产厂商是哪里?
    [10:18:09]
  • [原告]:
    开封劲松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我起诉的是销售商金正源。
    [10:19:0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10:19:38]
  • [原告]:
    证据1.订单详情和网页截图。证明在购买嘴巴香辣条小辣片66包,8090后怀旧麻辣零食湖南重庆风味达到肉110袋,单价为9.9,总计消费1203元。快递费用114元。又于5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毛劲松嘴巴香辣条亲嘴片麻辣零食湖南重庆老式大辣片80后怀旧网红100袋,单价为29.9元,总计消费3084元,快递费104元。
    [10:19:48]
  • [被告]:
    没有异议。
    [10:20:00]
  • [原告]:
    证据2.产品实物及产品照片,证明涉案产品配料表上标注产品添加剂含有:脱氢乙酸钠和三氯蔗糖,该产品名称是是调味面制品,这是嘴巴香这个产品。还有一个是嘴巴香小辣条,证明涉案产品配料表上标注产品添加剂,产品类型是调味面制品,商品名称是嘴巴香,含有:脱氢乙酸钠和三氯蔗糖。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目的有异议。包装显示是河南省地标生产,河南地标有效,不能证明涉案食品违法添加
    [10:20:12]
  • [原告]:
    证据3.河南地方标准DB4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748号文件,证明涉案产品添加脱氢乙酸钠和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748号文件规定: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食品之内,涉案商品非法添加,依据2760-2014,脱氢乙酸钠不允许添加调味面制品中。三氯蔗糖,被告称依据河南地标,河南地标是将涉案商品参照糕点类和膨化类食品,所以这类食品也不允许添加。
    [10:20:56]
  • [被告]:
    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748号文件只是将调味面制品的管理纳入方便米面制品,但是没有明确调味面制品的添加剂也按照调味面制品的标准予以添加,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定应当经过公示和征求意见,形成文件并公布实施的程序,748号文件没有具备这样的程序要求,748号文件不是添加标准的范围和计量的规定。河南地标要求调味面制品沿用国标的膨化类或者糕点类添加,该标准制定与2007年,根据该地标,可以添加原告所述的脱氢乙酸钠和三氯蔗糖,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明目的。
    [10:21:06]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吗?
    [10:21:14]
  • [原告]:
    没有了
    [10:21:42]
  • [审判长]:
    被告出示证据。
    [10:21:51]
  • [被告]:
    第一组证据: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证明涉案食品是合格产品。
    第二组证据: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关于调味面制食品标准适用问题意见函》《豫食药监食生函(2018)248号》文件一份。证明:1、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现行有效。2 、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于2007年制定,河南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将其列为修订目录,截至目前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并没有发布该标准作废的公告。因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地方标准依然现行有效。3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第三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调味面制品虽然纳入“方便食品”的管理,但作为新明确的特殊类别食品,国家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新标准未出台前,应以地方标准检验。
    第三组证据:2018年5月7日河南省卫生和计生划生育委员会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向郑州市平江商会发布的《关于调味面食品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卫食品函(2018)9号文件一份。证明:河南省地标是有效的,省卫生委员会没有发布该地标失效的通知,该地标仍然有效。河南省卫计委并未发布该标准废止公告。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文件精神要求,在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第四组证据:2007年12月20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文件一份。证明:根据地标,涉案食品可以添加这些添加剂。
    第五组证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摘录共四页。证明:根据GB2760(本标准第90页)的规定为:糕点类食品可以添加最大使用量0.5g/kg的脱氢乙酸。
    [10:22:07]
  • [审判长]:
    三氯蔗糖可以添加吗?
    [10:22:22]
  • [原、被告]:
    如果我们不沿用地标,用国标2014,三氯蔗糖是可以添加的,我们现在还是参照地标,而且现在的标准没有同统一。
    第六组证据:2018年6月19日郑州市平江商会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呈送的《关于调味面制品标准适用相关问题的说明》(郑平商字(2018)91号)文件一份及GB2760修订工作组第四次会议记录一份。证明: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合法有效,我们现在沿用地标。
    第七组证据: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一份。证明:消费者的界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原告不是普通消费者。所有食品原告都没有食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22:37]
  • [原告]: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2:46]
  • [原告]:
    证据一,关联性和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添加脱氢乙酸钠和三氯蔗糖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测的产品也不一定是购买的产品。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论归类于糕点还是膨化类食品,都不能添加三氯蔗糖。证据三,依据748号文件,调味面制品归类为方便米面制品,脱氢乙酸钠和三氯蔗糖不能添加。证据四,关联性和真实性不认可。证据五,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六,关联性和真实性不认可。商会不是行政机关。证据七,关联性不认可,真实性认可。
    [10:22:55]
  • [审判长]: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和事实补充吗?
    [10:23:07]
  • [原、被告]:
    没有了。
    [10:23: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0:23:2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23:34]
  • [被告]:
    第一,食品安全法,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调味食品没有国家标准之前沿用地方标注是可以的。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没有效力高低之分。根据被告的证据体系,相关的行政机关下发的函件,说明河南地标有效,函件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二,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消费者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损害,方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赔偿,涉案食品没有被食用,不存在损害的事实,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3:4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23:5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24:0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24:0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0:24:1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24:2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