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门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全景
8月20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辣条安全惹纠纷 消费者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辣条安全惹纠纷 消费者起诉维权”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8:38]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张某诉称,2018年5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源氏大刀肉味辣条”和“贤哥名一哥红烧肉素卷”食品若干袋。产品食用后,原告及其家人出现了不同程度身体不适,经查询得知,该涉案商品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和对被告的惩罚性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9:31]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30:0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30:18]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0:30:54]
  • [原、被告]:
    没有。
    [10:31:04]
  • [审判长]:
    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苗苗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哲担任法庭记录。
    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法庭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31:24]
  • [原、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32:1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货退款293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款29 3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和22日,在被告处天猫商城超市购买源氏大刀肉味辣条330袋,单价8.9元,共计消费2937元。产品食用后,原告与家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经查询得知涉案商品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以及纽甜安赛蜜。该涉案产品类型为:调味面制品,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GB2760-2014》该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10:32:34]
  • [原告]:
    诉讼请求一已经退了1735元,则变更为退货款1202元。
    [10:33:45]
  • [审判长]:
    现在还有多少袋没有退回?
    [10:33:54]
  • [原告]:
    还有三十袋没有退。
    [10:34:02]
  • [审判长]:
    退款的事你认可吗?
    [10:34:12]
  • [被告]:
    我方没有异议。诉讼请求一退还货款1202元我方认可。
    [10:34:2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34:36]
  • [被告]:
    1.原告所购洛阳源氏生产的辣条是依据河南省地标生产的食品,该食品符合生产安全标准。2.原告所诉的三种添加剂根据河南省地标,对应的糕点类食品依法可以添加,不违反法律。3.根据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对应食品对于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本案为原告所购食品,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根据原告所述,食品已经退还,无损害,则无赔偿。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4:4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10:35:08]
  • [原告]:
    证据1.订单详情、交易记录、网页截图和发票,证明我在被告处购买了330袋商品,单价8.9元,共计消费2937元。
    [10:35:21]
  • [被告]:
    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现在原告已经把对应的辣条返还,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应按照合同法予以处理。
    [10:35:34]
  • [原告]:
    证据2.产品实物以及产品照片,证明产品名称是源氏大刀肉,类型是调味面制品,不允许的添加剂有脱氢乙酸钠,安赛蜜,纽甜和三氯蔗糖,这些是不允许添加到调味面制品当中的。
    [10:35:47]
  • [被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该食品的添加剂都是按照食品包装显示的DB41-515河南省调味制品的标准添加对应的添加剂。2.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二者系并列关系。在调味面制品没有指定国家标准之前,河南省地标是有效的。该食品是依据河南省地标生产的,因此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的事实。3.根据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根据原告所述,食品已被退回,所以不存在该食品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所以,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10:36:04]
  • [原告]:
    证据3.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证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按照4.5规定作为标准,涉案产品应当按照糕点类或膨化类食品添加。涉案产品中含有的脱氢乙酸钠,安赛蜜,纽甜和三氯蔗糖,即便按照地标也是不允许添加的。国家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证明第73页,三氯蔗糖是不允许添加到糕点、膨化类食品。第102页,安赛蜜,第13页纽甜,第90页脱氢乙酸钠均不允许添加到糕点、膨化类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证明涉案商品为调味面制品,明确归为方便米面制品,明确说明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卫计委(2017)年第8号文件,证明涉案商品为方便米面制品,脱氢乙酸钠可添加到的食品中不包含方便米面制品,就算按照地标也是不允许添加的。提供几份行政处罚书,供法庭参考,不作为证据提交。
    [10:36:18]
  • [被告]:
    关于地方性标准,我们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的食品可以参考糕点、膨化类食品添加对应的添加剂。地标4.5对应的国标,我们食品根据地标参照GB2760,我们认可地标对应的是2017年版本的。食品添加剂会根据每年调整添加标准的。出新标准后,因为地标2017在实施的时候对应国标2760,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国家标准没有出的时候可以按照地标生产。即便按照国标2760我们的脱氢乙酸钠可以添加到糕点类食品,纽甜是可以添加到膨化类食品的,安赛蜜是可以添加到调味面制品中,三氯蔗糖可以添加到方便面制品中。复函我们认为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米面制品,二者的添加标准还是不一样的,我方认为应按照地方标准执行。食品的分类不等于食品添加标准,仍应按照河南省地标2007来确定添加范围。
    [10:36:33]
  • [原告]:
    我方申请了两份份行政处罚书和一份政府的748号文件。我方不作为证据提交,仅作为参考。
    [10:36:44]
  • [被告]:
    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10:36:52]
  • [审判长]:
    还有其他新的证据吗?
    [10:37:00]
  • [原告]:
    没有了。
    [10:37:08]
  • [审判长]:
    被告出示证据。
    [10:37:17]
  • [被告]:
    证据1:河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以证明:洛阳源氏公司将其生产的源氏大刀肉味辣条送检至河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检测中心依据《DB41/T515-2007》、GB7718-2011及GB28050-2011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公司送检的“源氏大刀肉味辣条”中未检出脱氢乙酸。根据上述标准脱氢乙酸的限量要求为小于等于0.5。同时根据该检测报告,我公司生产的食品中未检出甜蜜素、安赛蜜等成分。但根据该报告可以证明在我公司生产源氏大刀肉味中可以添加脱氢乙酸、纽甜、甜蜜素、安赛蜜等物质,上述物质的含量应分别在0.5、0.08、1.6、0.3g/kg的范围内均符合地标《DB41/T515-2007》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证据2: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关于调味面制食品标准适用问题意见函》《豫食药监食生函(2018)248号》文件一份。以证明:1、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现行有效。2 、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于2007年制定,河南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将其列为修订目录,截至目前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并没有发布该标准作废的公告。因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地方标准依然现行有效。3、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第三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调味面制品虽然纳入“方便食品”的管理,但作为新明确的特殊类别食品,国家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新标准未出台前,应以地方标准检验。
    证据3:2018年5月7日河南省卫生和计生划生育委员会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向郑州市平江商会发布的《关于调味面食品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卫食品函(2018)9号文件一份。
    以证明:1、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卫生计生委依法对河南省相关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整合,于2013年2月印发《关于下达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豫卫监(2013)16号,将《调味面制品食品》列入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目前,该项目工作正在进行中,河南省卫计委并未发布该标准废止公告。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文件精神要求,在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证据4:2007年12月20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文件一份。以证明:1 、调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2、该标准第4.5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
    证据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摘录共四页。
    以证明:1、根据GB2760(本标准第90页)的规定为:糕点类食品可以添加最大使用量0.5g/kg的脱氢乙酸。2、结合检测报告证明了洛阳源氏公司所购的红烧素肉卷符合GB2760的规定。
    证据6:2018年6月19日郑州市平江商会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呈送的《关于调味面制品标准适用相关问题的说明》(郑平商字(2018)91号)文件一份及GB2760修订工作组第四次会议记录一份。
    以证明:1、2016年12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明确立项制定调味面制品国家标准。2、目前,调味面制品行业国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中,在国家标准出台完成前,依据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判定调味面制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2018年5月7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联合下发豫卫食品函(2018)9号《关于调味面制食品标准问题的复函》,说明了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效的《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标准执行。4、2018年4月23日在北工大建国饭店由食协举办的GB2760修订工作会议。该会议指出:GB2760将尽快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并计划在2018年底发布,最早在2019年底实施。关于调味面制品的建议为:正在制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中明确定义和分类应与GB2760的分类相协调。另外,在申请扩大防腐剂期间和调味面制品国家标准出台前,各省市仍执行各地的现行地方标准。即调味面制品仍应执行《调味面制食品》DB41/T515-2007标准。
    证据7: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一份。
    以证明:1 、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认为,不宜将食药品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2、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机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10:37:4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8:27]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添加剂是合法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7.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10:38:37]
  • [审判长]:
    还有其他证据和事实补充吗?
    [10:38:46]
  • [原、被告]:
    没有了。
    [10:38:55]
  • [审判长]:
    现在发表辩论意见。
    [10:39:05]
  • [原告]: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0:39:12]
  • [被告]:
    1.河南省地标能否在涉案食品适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标和地标,该两个标准没有效力高低之分,目前调味面制品没有国家标准,所以涉案商品符合地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方可要求赔偿。根据原告所述,涉案食品已经大部分被返回,现仍有小部分在原告处,原告暂无证据证明因食用了涉案食品造成损害。所以依照本法,不应当十倍赔偿。3.因原告已经将涉案食品退还,并要求剩余款项退还,本案应当根据合同法依据合同解除确定原被告的权利义务。我方同意退还剩余货款,不应该十倍赔偿。
    [10:39:2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39:3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9:5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9:5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0:40:0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40:1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