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
2018年8月22日14:1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4:14:09]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3月29日,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后被告作为保险人未及时对车辆进行评估定损。原告遂委托某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修复价格为11万余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评估费等共计12万余元。
    [16:15:2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
    [16:16:4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法官助理赵东妍担任本案书记员,并进行法庭记录。
    [16:18:09]
  • [原告]:
    清楚。
    [16:18:34]
  • [被告]:
    清楚。
    [16:18:4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收到诉讼须知?对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中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6:18:50]
  • [原告]:
    收到了。清楚。
    [16:18:5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收到诉讼须知?对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6:19:06]
  • [被告]:
    收到了,清楚。
    [16:19:1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是否听清上述诉讼权利义务?
    [16:19:22]
  • [原告]:
    听清。
    [16:19:33]
  • [被告]:
    听清。
    [16:19:3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6:19:44]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6:19:53]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6:20:00]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16:20:04]
  • [原告]:
    好的,诉讼请求以今天庭审为准: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车辆修理费118000元,评估鉴定费2360元、牵引施救费59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20:13]
  • [审判员]:
    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16:20:28]
  • [被告]: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如下:不同意原告诉请,因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损员已经及时定损,发现原告主张的、发电机、压缩机发动机电脑版等碰撞痕迹不符,对于车辆损失定损金额保险公司确定为45283.56元,而原告未告知被告,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价118000元,我们认为金额过高,价格评估公司列明的费用和零件标准,都是4S店的价格,而原告维修的地方是三类修理厂,且原告提供发票主体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潼港汽车修理部”,这个主体不存在,仅仅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潼港汽车轮胎修理部”,这个单位经营者与原告提供发票的单位经营者是同一人,该主体修理厂是三类的,不具有整车维修资质,对于原告提供发票和清单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对于无法核定的,我们可以拒绝赔偿,我们认为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意见书,存在不公正性,请求法院启动重新评估。对于事故的发生以及保险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对于施救费5900元没有异议,对于修理费和评估费不认可。
    [16:20:37]
  • [审判员]:
    原告是否需要说明?
    [16:21:03]
  • [原告]:
    需要补充一下,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定损结论,原告是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委托第三方定损的,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另外该车辆已经修理完毕。
    [16:21:1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16:21:20]
  • [原告]: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2.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司机从业资格证,证据3.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批单,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涉案车辆投保情况。
    证据4.评估意见书、证据5.评估费发票,证明涉案车辆进行物损评估发生的费用及评估结论。
    证据6.维修结算清单、证据7.维修费发票,证明涉案车辆实际维修发生的费用。
    证据8.道路施救服务作业单、证据9.施救费发票,证明涉案车辆因施救作业产生的费用。
    [16:21:2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16:21:39]
  • [被告]:
    有。(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1.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项目清单及更换零件清单,证明被告定损项目及金额;证据2.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发票检验系统查询截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1原告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并非开票主体所购买;2经查询,不存在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开票主体;3与发票中记载的开票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潼港汽车轮胎修理部”的经营者,前述轮胎修理部为三类修理厂。证据3.保险条款,证明依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16:21:47]
  • [审判员]:
    由于被告今日提交证据,本庭向原告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法定的答辩期,原告是否要求答辩期?
    [16:21:59]
  • [原告]:
    不需要,可以当庭质证。
    [16:22:09]
  • [审判员]:
    现在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6:22:16]
  • [被告]:
    要求看原件。
    [16:22:25]
  • [被告]:
    对于证据1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结合施救费作业单,事故在宣城市发生,怎么会在上海产生施救费用。否则答辩中会对施救费有异议,且事故是轻微事故,原告是倒车还是追尾?
    [16:22:32]
  • [原告]:
    追尾。
    [16:22:43]
  • [被告]:
    对于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没有异议,但是原告评估金额远远过高,几乎是整个车的保险金额了。对于证据4、5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保险理赔依据,只是原告单方面的,而且价格过高,评估意见书中的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6、7真实性有异议,维修单位不存在的。证据8、9需要原告说明,事故发生在安徽宣城,怎么会在上海产生施救费。
    [16:22:55]
  • [审判员]:
    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是否需要说明?
    [16:23:09]
  • [原告]:
    车辆事故是发生在安徽宣城,牵引地点是从安徽广德县,因为上海的车,所以从事故地牵引回上海进行修理。
    [16:23:19]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6:23:26]
  • [原告]:
    对于证据1原告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原告未收到过被告的定损情况以及结论,被告提供的损失确认书,也没有原告签字确认。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外原告认为该截图上写明查询结果仅表明记录状态,不作为鉴别真伪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发票是假的。企业信息查询截图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修理资质不影响车辆修理,且车辆已经修理完毕。对于被告说发票主体不存在,是否存在我要庭后核实。证据3该保险条款并不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保单附带条款,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保险条款,保单无附件,原告认为该保险条款不能用于本案保险合同。
    [16:23:3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需要说明?
    [16:23:48]
  • [被告]:
    对于修理店,只要上全国信用信息系统查询,都能看到这个修理店不存在,只有轮胎修理部,是个体经营户,也就发票开票人,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款规定,汽车整车维修只能是一类和二类,而轮胎修理部不具备资质。被告对于原告的维修是有异议的,是不可能在这个三类厂进行维修的。保险公司也进行定损了,定损情况并非是原告所提供的修理厂的地方定的。第三,条款是二十几页的,是单独的,不是直接印在保单后面,原告作为专业运输公司,是团险投保,被告已经交付了,且原告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应该高于一般人,且保险合同上,我们也特别提示过有保险条款、保单等共同组成的。
    [16:23:58]
  • [审判员]:
    刚刚被告提出要对本案车损进行重新鉴定,需要庭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理由,是否清楚?
    [16:24:11]
  • [被告]:
    清楚。
    [16:24:20]
  • [审判员]:
    原告对重新评估是否有异议?
    [16:24:31]
  • [原告]:
    不同意重新评估,原告是在被告没有及时定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才单方委托的,且第三方是有资质的,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提交过定损单给我们,且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有瑕疵。
    [16:24:3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对于重新评估有异议,本庭将庭后审查再予以决定。
    [16:24:52]
  • [审判员]:
    今日庭审至此,当事人阅读笔录无异议签字,现在休庭。
    [16:25:00]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6: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