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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0:10:54] - [审判长]:请坐[10:11:43]
-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站立]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已核对,今天出庭的有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律师、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律师。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10:11:55]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及代理权限等已经由书记员在庭前进行了核对,法庭不再当庭核对。经核对,到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殷勇、倪红霞、人民陪审员龚柏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殷勇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王潇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的具体内容,已经在向各方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中予以告知,原、被告是否已阅读并清楚?[10:12: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已阅读,清楚。[10:12: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已阅读,清楚。[10:13:0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0:13: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10:13: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10:13:46]
- [审判长]: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并发表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庭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再当庭逐一举证和质证。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双方明确了本案无争议事实,固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同时本院在庭前就有关问题对双方进行了释明。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鉴于本案基本事实较为清晰,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故合议庭建议将本次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10:13: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意。[10:14: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意。[10:14:30]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10:14: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www.hotelgg.com)、官方微博及《第一财经日报》《每日经济新闻》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前已撤回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摩拜单车上擅自安装和发布车座套小广告的侵权行为”,及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全面清除其已经在相关摩拜单车上擅自安装和发布的车座套小广告,恢复相关摩拜单车的原状”。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10:15:2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10:16: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发表三点意见。
第一,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誉、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
原告提交了大量的网页证据,意图证明被告在原告的共享单车车坐垫上加了坐垫套的行为使得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了,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誉。但是从原告提供的网页证据可以看出,并未有社会公众因为被告的该等行为而降低了对原告的评价。相反,在原告提交的证据12、13显示,绝大部分社会公众都认为共享单车车座上加了车座套的行为“给乘车的上班族提供了暖暖的座椅”、“座套具有防雨功能,为大家服务”、“在做广告的同时也在方便群众,两全其美”。这个行为发生在冬天。显然,本案中不但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的商誉因为被告的行为而降低,社会公众反而认为车座套是两全其美的行为,即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并未侵犯原告商誉。我们也注意到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中,要求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前提是原告的商誉因为被告的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但在本案中,原告的商誉并没有因此而遭受侵犯,因为没有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故不适用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的行为未剥夺原告的商业利益,未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本案行为是被告在原告共享单车上加上了车座套,但在被告给原告的车座加上座套之前,原告并未在车座上发布任何广告,也就没有产生相应的商业收入,不存在被告剥夺了原告商业利益。关于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行为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能会导致有关部门对原告和被告采取处罚措施。但从2017年11月至今,这仅仅是原告的一种推测,实际上并未有任何处罚或是损害后果发生。车座套的特点是,乘客使用共享单车时会将车座套拿下来。由于被告行为的持续时间极短(乘客在使用摩拜单车时,就会取下车坐垫上的坐垫套,所以这个是一次性的坐垫套,不具有持续性;此外,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也立即撤除了所有剩余的车座套),也没有任何部门对此提出甚至口头的警告或处罚。因此,原告并未因为被告的行为而遭受任何商业利益的损害,也未遭受行政部门处罚的后果,即原告不存在损害后果。
第三,原告提出被告加装车座套的行为属于商业性小广告,但是被告行为时间极短,被告行为的主要出发点是在冬日里营造一种温暖的氛围,商业目的在其次,且原被告的行业截然不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搭便车。
原告系共享单车的运营方,而被告系线上会议场地预订的提供商,两者所属行业截然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的混淆。而且,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并无利用所谓的原告“良好商誉”的目的,也未产生利用原告“良好商誉”的后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如被告真的是为了商业目的出发,那就不会花费大量的人力去铺设这种一次性的坐垫套,而应该在共享单车上直接张贴小广告或是塞上一张广告册就行。因为乘客在使用共享单车时,一定会先拿下白色的坐垫套的,也即坐垫套在共享单车上的时间极为短暂,不符合广告的目的;相反,在共享单车上张贴小广告,才是纯粹的广告行为。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未侵犯原告享有的物权,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16:2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于提交的证据均已在庭前发表了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质证意见?[10:17: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18: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0:19:12]
- [审判员]:根据原、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对于被告于2017年11月21日起在原告经营的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5个城市的部分摩拜单车车座上,安装印有被告经营信息的车座套的主要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安装范围是否包括武汉市及安装车座套的数量和持续时间有不同的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共安装了20万个车座套,并持续至2017年12月底;被告认为仅安装了1万多个车座套且在第二天即全部撤下。双方对此是否予以确认?[10:19: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确认。[10:19: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确认。[10:19:58]
- [审判员]:经本院释明,原告已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及妨害物权,并选择优先主张不正当竞争,若不正当竞争不成立,则主张妨害物权。对此,本院也向被告进行了释明。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证据交换情况,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情况等,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被告在原告的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2.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3.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原、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0:20: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20: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20:59]
- [审判长]: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意见。[10:22:59]
- [审判员]:首先请双方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即关于被告在原告的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问题。本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共享单车是否允许设置广告、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阐述。下面先由原告发表意见。[10:24: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告行为的属性来看,被告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被告在户外投放广告的行为,上面有清晰的宣传被告商业业务的广告语,这个车座套属于广告法规制的商业广告,被告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不是传统广告,是行为广告、事件营销,但是为了宣传被告产品,被告本身也是互联网企业,业务是要靠招揽用户、撮合用户酒店预订,被告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品牌推广和获得更多交易机会有直接关联性。这个行为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一,从被告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应当是合法经营,而被告投放涉案广告的城市里,北京和上海有明确规定在共享单车上不能投放广告。因此被告行为是违法行为,被告对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其二,从被告行为是为了恶意抢夺更多交易机会违反诚信的行为,是搭便车行为,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被告用车座套的形式对外发布广告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告在本案中选在在摩拜单车上发布广告,就是看中了摩拜单车的商业资源,被告认为其广告与摩拜单车相匹配可以更好地为业务品牌宣传,引发公众认为摩拜单车认可被告公然从事违法投放小广告的行为,造成对摩拜单车商誉和形象的损耗。[10:24:41]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原告陈述的意见?请发表你方关于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意见。[10:25: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意见。第一,被告行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没有不正当性。根据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载体的共同点是机动车类,不包含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不在户外流动广告的规制范畴,法律目前没有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规定为违法。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且被告行为没有行政部门做出过处罚,也印证了行为没有违法性存在。第二,原告指责被告抢占原告交易机会,但原被告行业完全不同,被告面向的是公司等商业主体,原被告受众不同,被告没有抢占原告的交易机会。被告行为没有对原被告关系造成 混淆,公众不会因为摩拜单车上加了广告就因为原被告有关系,不会认为摩拜单车与被告有合谋。[10:25:22]
- [审判员]: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10:25: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问题,请问被告,被告作为大型企业,是否知道未经政府许可在户外投放流动广告是违法行为?[10:25: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在户外投放流动广告是需要经过审批程序。[10:26:06]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发问?[10:26: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0:26:33]
- [审判员]:除被告外,有无其他单位在你方的共享单车上设置过广告?[10:26: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的。摩拜单车上的小广告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问题,原告发现绝大多数投放小广告是通过不干胶的形式贴在摩拜单车上。本案被告是做成匹配性车座套的形式,不是牛皮癣式的小广告,所以不但构成对摩拜单车物权的妨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0:27:12]
- [审判员]:下面请双方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即关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本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原告是否享有竞争利益、被告的行为是否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是否会对原告的商誉及商业利益造成影响,以及是否对原告的物权造成妨害等问题进行阐述。先由原告发表意见。[10:27: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第一,关于竞争利益,竞争利益存在于竞争者之间,原被告目前不属于直接相同的行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不仅包含双方企业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关系,也包含间接竞争和潜在竞争关系。本案中,双方存在间接竞争和潜在竞争关系。第二,被告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告行为不正当地妨害了摩拜单车合法经营活动、业务。市场竞争中所有的企业主体都要合法经营,摩拜单车在市场的单车数量和用户数很大,共享单车车身广告投放是受到法律法规规制的行为,需要得到政府审批,摩拜单车不可能同意被告投放广告,因为被告的行为,原告需要及时清除这种白色垃圾广告,被告行为是对原告正常经营行为的妨害。被告之处本案没有实际政府机关调查和处罚,但这是因为原告及时行使权利,采取提起诉讼、清除小广告等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不能认为被告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是有没有合法经营,被告破坏了原告合法经营的努力。第三,关于本案商业利益上的冲突和损害,也是实际存在的。原告的目标是绿色、环保、文明的出行方式,被告行为是将塑料座套投放,会造成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破坏,被告行为与摩拜单车追求的商业形象直接冲突,被告行为的公众评价是不文明的行为,被告将这个广告加入摩拜单车的经营行为中,是对摩拜单车商业利益的直接破坏,造成商业利益损失,且摩拜单车投入额外、大量人力去清除被告投放的小广告,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成本,这也是对原告商业利益的损害。第四,关于物权损害。原告是摩拜单车所有者和经营者,对摩拜单车享有所有权的权能,被告对摩拜单车物权造成了侵害,根据物权法,除了排除妨害,原告可以请求侵权赔偿、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被告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物权法。[10:27:43]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原告陈述的意见?请发表你方关于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意见。[10:27: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意见。第一,原被告间不存在竞争利益,原被告行业不同、针对的主体不同。第二,关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告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经营行为,没有妨害共享单车的正常使用,公众可以正常使用共享单车,绝大部分公正认为被告行为使坐垫更加卫生、起到了防水作用,原告经营行为没有收到妨害。另外,原告认为1万多个车座套是原告花费大量人力拿下来的,但是被告投放的1万多个车座套是投放在多种共享单车上的,被告接到原告、小黄车等的异议后已经派人拿下车套,原告没有花费大量人力。第三,关于物权妨害,被告没有占有摩拜单车,也没有对公众使用摩拜单车造成任何妨害,更谈不上处分和收益,因为原告没有载摩拜单车上发布过广告,所以被告行为也没有造成原告损失或者造成损害后果。[10:28:15]
- [审判员]: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10:28: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问题。[10:28:37]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发问?[10:28: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问题。[10:29:06]
- [审判员]:原告是否在共享单车上设置过广告?[10:29: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从来没有。[10:29:45]
- [审判员]:除摩拜单车外,被告同一时期有无在其他单车上安装涉案车座套?[10:29: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针对市场上的单车进行投放,在某个地方,对共享单车加车座套,没有针对摩拜单车。[10:30:07]
- [审判长]:被告谈到,发布广告的行为没有引起行政机关的处理。原告,你认为发布车套广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原告有没有进行过投诉?[10:30: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向上海市城管部门投诉过,我们要求进行处理。原告发现被告行为后,向执法机关进行了投诉,被告属于上海的企业,投诉的管辖属于上海,但原告投诉时,已经没有残余的车套广告的车辆,所以执法机关也没有处理。[10:30:38]
- [审判长]:被告从事什么业务?[10:30: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通过互联网预订商业会议场所,预订酒店会议室。[10:30:59]
- [审判长]:被告,你们在共享单车上设置车套广告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10:31: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种广告成本高、时间段,被告有一定商业目的,但目的不仅于此,因为冬天共享单车车座上有露水和灰尘,被告想做广告、也想方便乘客?[10:31:38]
- [审判长]:被告有无征求过原告的意见?[10:31:53]
- [审判员]:下面请双方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即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本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公开消除影响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阐述。先由原告发表意见。[10:32: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首先要看本案适用的法律。物权法是民法上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一是请求法庭依照法定赔偿酌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37条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是发表公开声明和消除影响,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关规定。[10:33:12]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原告陈述的意见?请发表你方关于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意见。[10:33: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意见。首先,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原告遭受了损失,包括商业利益损害(但原告没有发布过商业广告也就没有商业利益损失)、物权损害(对照物权法37条,被告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物权,不存在损害后果,也就没有赔偿责任)。其次,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前提是原告商誉和社会评价降低,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商誉降低了,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10:33:40]
- [审判员]: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10:33: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问题。[10:34:03]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发问?[10:34: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问题。[10:34:26]
- [审判长]:针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各方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10:34: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愿意调解。[10:34: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愿意调解。[10:35:04]
- [审判长]:调解方案?[10:35: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主张调解的前提是被告向原告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和赔偿,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声明消除不良影响。[10:35: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小黄车和摩拜单车都提出异议,小黄车提出在被告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本案中,被告也愿意在被告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告。关于合理费用的补偿,被告也愿意补偿原告的合理损失。[10:35:40]
- [审判长]:原告对调解的具体方案进行说明。[10:35: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于赔偿的要求,金额上我们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要求一周内赔偿到位。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我们接受被告在被告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声明的内容需要法院确认,时间需要连续三十天。[10:36:05]
- [审判长]:原告要求被告几天内发布声明?[10:36: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如果在法庭上达成一致,要求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发布声明。[10:36:32]
- [审判长]:关于诉讼费,原告怎么考虑?[10:36: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愿意承担诉讼费,我们希望法庭减半收取诉讼费用。[10:36:57]
- [审判长]:法庭概括一下,原告要求被告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要求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三天内在被告官方微博酒店哥哥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时间为一个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承担,是吗?[10:37: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的。[10:37:24]
- [审判长]:被告,法庭询问了原告的具体调解方案并进行了概括,被告是否接受?[10:37: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接受。[10:38:02]
- [审判长]:针对被告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的内容,原告有何具体说明?[10:38: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请法庭考虑原告的方案:致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底,被告公司未得到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套广告投放到摩拜单车上,我公司表示歉意并表示不再实施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书面意见)[10:38:27]
- [审判长]:被告对此方案有何意见?[10:38: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们同意。[10:38:51]
- [审判长]: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赔偿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其涉案行为在其官方微博(酒店哥哥网)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39:06] - [审判长]:双方对调解协议有无异议?[10:39: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0:39: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39:36]
-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原、被告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是否清楚?[10:3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清楚了。[10:40: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清楚了。[10:40:07]
- [审判长]:告知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民事调解书有两种生效方式:1.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2.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原告对生效方式的意见?[10:40: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要求今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10:40:30]
- [审判长]:被告对生效方式的意见?[10:40: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也要求今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10:40:51]
- [审判长]:鉴此,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8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是否清楚?[10:41: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清楚了。[10:41: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清楚了。[10:41:22]
- [审判长]:本案以调解结案。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闭庭。(敲法槌)[10:41:3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10:41:45]
- [公共发言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