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全景

审判席

公诉人

辩护人
2018年8月23日10:00直播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马上图文直播一起盗窃案件,敬请关注!
    [10:01:5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02:09]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0:02:17]
  • [审判员]:
    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10:02:23]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
    [10:02:30]
  • [被告人]:
    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x餐厅员工,户籍地江西省x,暂住本市徐汇区x。
    [10:02:39]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10:02:48]
  • [被告人]:
    无。
    [10:02:56]
  • [审判员]:
    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10:03:04]
  • [被告人]:
    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10:03:11]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于开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0:03:19]
  • [被告人]:
    收到了。
    [10:03:27]
  • [审判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0:03:41]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案由审判员吴娟平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焱萍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卓英。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是由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烨。
    [10:03:4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0:04:00]
  • [审判员]: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0:04:07]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4:14]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清楚?
    [10:04:23]
  • [辩护人]:
    清楚。
    [10:04:31]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0:04:41]
  • [被告人]:
    不申请。
    [10:04:49]
  • [辩护人]:
    不申请。
    [10:04:55]
  • [审判员]:
    首先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
    [10:05:01]
  • [公诉人]:
    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略)。
    [10:05:08]
  • [审判员]: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10:05:18]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05:25]
  • [审判员]:
    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是否有意见?
    [10:05:35]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05:44]
  • [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是否有意见?
    [10:05:55]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06:04]
  • [审判员]:
    公诉人就本案可以以简要方式出示证据。
    [10:06:12]
  • [公诉人]:
    出示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笔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章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出示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0:06:20]
  • [审判员]: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10:06:30]
  • [被告人]:
    没有。
    [10:06:36]
  • [辩护人]:
    没有。
    [10:06:41]
  • [审判员]:
    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6:48]
  • [被告人]:
    没有。
    [10:06:56]
  • [辩护人]:
    没有。
    [10:07:01]
  • [审判员]:
    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行为?
    [10:07:09]
  • [被告人]:
    没有。
    [10:07:18]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下面由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
    [10:07:29]
  • [公诉人]:
    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10:07:41]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10:07:49]
  • [被告人]:
    没有。
    [10:07:57]
  • [审判员]: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08:04]
  • [辩护人]: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就量刑发表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盗窃金额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是一时糊涂,且家中有孩子老人需要抚养。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0:08:1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08:23]
  • [被告人]:
    我认罪认罚。
    [10:08:30]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10:08:39]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08:47]
  • [审判员]:
    退庭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0:08:54]
  • [审判员]:
    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楚了没有?
    [10:09:02]
  • [被告人]:
    听清了。
    [10:10:03]
  • [辩护人]:
    听清了。
    [10:10:11]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0:10:1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
    [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