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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某国际广场的一处房屋,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82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交房,也未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09:18:16]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09:18:40] - [审判员]:现在开庭,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与被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通过受理、应诉通知书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这里就不再重复。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09:19:08]
- [原告]:清楚[09:19:35]
- [审判员]: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认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故不自行回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09:22: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24:54]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25: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一,张某。原告二,张某。两位原告授权我出席本次庭审[09:25:3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09:26: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见诉状[09:26:22]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09:26: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09:27:04]
- [审判员]:下面原告举证[09:27: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发票两张,装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已达成买卖协议,原告已支付相关款项。[09:27:50]
- [审判员]:原告还有别的证据补充吗?[09:28: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09:28:2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09:28: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请法院依法判决[09:29:1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作最后陈述[09:29: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希望法庭支持诉请 。[09:30:47]
- [审判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判决将于2018年9月14日在本院第五调解室进行宣判。现在闭庭。[09:31:08]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09: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