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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22:2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拖欠欠款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10:23:11]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4:52]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拖欠欠款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的案情。[10:25:07]
- [主持人]: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因经营所需,张某常常向李某借款进行资金周转,最初还款情况尚可。但2018年初,张某经常以经营困难、生意不好为由拖欠还款,后经双方协商并进行来往款项清理核算,最终双方确认了张某尚欠李某75万元人民币未还,并于2018年6月1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约定张某于2018年6月21日将钱款归还李某,但经李某多次催促,至今未果,故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本金75万元人民币及按照月息2%承担利息。[10:26:11]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贾茹独任审理,安双担任书记员。[10:26:24]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0:27:0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27:24] - [审判员]: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11:16:37]
- [原告]:李某,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11:16: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增鑫,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律师。[11:17:38]
- [被告]:张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11:17: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窦利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1:18:33]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贾茹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安双担任本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11:18:47]
- [原告]:不申请回避。[11:19:08]
- [被告]:不申请回避。[11:19:22]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驳,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听清了吗。[11:19:28] - [原告]:听清了。[11:19:47]
- [被告]:听清了。[11:20:0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1:20:08]
- [原告]:均与起诉书一致,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75万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2%承担本案利息至还款结束。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1:20:16]
- [审判员]:原告说明你方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11:20:29]
- [原告]: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算。[11:20:38]
- [审判员]:被告答辩。[11:20:45]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11:20:55]
- [被告]:1、根据原告诉状所称,自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本金及利息均已结清情况下,说明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欠款的事实。
2、2018.6.19,原被告双方未见面,被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更没有收到这75万元。2017.9.26,原告向被告最后一笔出借借款为346000元,2017.9.26-2018.5.5被告已经共计还款1848750元,不仅包括最后一笔借款还包括偿还了之前的借款。故被告已经全部还清了借款及利息。
3、2018.7.16,原告在被告诉状三里房屋内,用一些软暴力方式骚扰被告,明知被告身体情况不好的情况下,原告约了三四个人在被告房内喝酒,闹到凌晨三四点,被告对此也进行了报警。2018.7.17或是18日被告至拱辰派出所以原告套路贷进行报案。
4、鉴于原告陈述自己九零年出生,无业状态,其无业即证明没有出借能力。5、如果法院在审查本案中发现原告存在套路贷情况,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11:21:02] - [审判员]: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发表质证。[11:21:18]
- [原告]:证据1、2018.6.19的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签字认可欠原告75万元。该合同虽然写了之前本息已还清,但意思是之前的还清了之后现尚欠75万元。
证据2、借据、收条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75万元。
证据3、2018.4.28的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之前没有还清我钱,这个情况下我们签订这个合同,被告自己写明其认可这件事的事实,备注是被告爱人刘某兰写的,证明被告认可欠款75万。[11:21:27] - [审判员]:2018.4.28借款合同备注显示尚欠75万元,为何又签订了40万元的借款合同。[11:22:21]
- [原告]:2018年1月被告答应4月之前还60万元,但是4月只还了20万元,被告承诺5月10日之前还清答应的这60万元,其承诺以车做担保。双方当时没有闹到这个地步,我也没有着急让被告一下把钱都还回来,就写的是这40万元借款合同。40万元是包括在75万之中的。[11:22:36]
- [被告]: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6月19日我方没有与原告通过电话及见过面,被告也没有收到75万元借款。证据3、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的产生是有起因的,2018.4.28,原告将被告位于苏庄的101房产房门锁进行了更换,被告爱人知道原告更换锁之后赶去现场,发现原告不仅更换了锁,还安装了摄像头,原告想要强占被告的房屋,该房屋内有被告大女儿夫妻在那居住,被告爱人怕孩子没有地方住,在原告指导下签订了这个合同,实际被告已经并不欠原告钱了,车也是原告先把车开走了,回过头又拿了借款合同让被告签字。对于该证据备注确实是被告爱人刘某兰签字,第一页内容是否为被告所签,现在也记不住了。[11:22:44]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何补充。[11:22:54]
- [原告]:被告承认了被告签字及刘某兰备注的认可,被告称签字认可,内容不认可,不合逻辑。对于101房产双方确实发生了争议,派出所说了房子可以让原告使用。我方补充提交证据协议1一份,该协议在西潞派出所签订,当时在派出所协商,房屋归我使用,我换了锁,被告把东西清走。[11:23:02]
- [审判员]:原告当庭宣读该协议。
(宣读内容在此不做记录,内容同证据。)[11:23:12] - [审判员]:该证据记载2018.7.15清理干净,是指谁清理将什么清理干净,将钥匙归还,是什么意思。[11:23:27]
- [原告]:当时原告换了锁,为了让被告将其自己的物品清理,故原告把钥匙给了被告,这是约定被告在2018.7.15之前要将物品清理干净之后把钥匙还给原告。[11:23:33]
- [被告]: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字是刘某兰签字,但是内容不认可,当时该协议的签订也是有背景的,当时原告在没有经刘某兰同意下将101房产锁进行更换,当时被告的女儿夫妻二人在该房屋居住,刘某兰签字也是考虑到孩子的安全。[11:23:41]
- [审判员]:该协议是否在派出所签订。[11:23:51]
- [被告]:是在派出所签的。该协议是刘某兰在派出所与原告签的,女同志没有经理过事情,一遇到事情就蒙了,当天我知道签了这个字之后我就跟我爱人说这个字不能签。原告换锁首先就是违法。[11:23:59]
- [审判员]:被告爱人对被告与原告欠款之事是否了解。[11:24:08]
- [被告]:我一直没有跟我爱人说这些事情,我爱人也不清楚。[11:24:17]
- [审判员]:被告继续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1:24:25]
- [被告]:2018.7.16到苏庄底商房屋进行骚扰,被告迫于无奈向派出所以套路贷进行报案,派出所说得等待法院审理结果他们才能处理。[11:24:41]
- [审判员]:原告方,出借款项来源。[11:24:47]
- [原告]:零几年的时候我家拆迁了,房山琉璃河物资村,概括是2007年、2008年拆迁的。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左右,当时只有补偿款,没有房屋安置。[11:24:54]
- [审判员]:该拆迁补偿款是你父母的还是你的。[11:25:02]
- [原告]:是我父母的。[11:25:09]
- [审判员]:你家里是否还有其他孩子。[11:25:19]
- [原告]:没有,我最多的时候是拿了180万—190万。我有回钱,回钱也就放在我自己这,不还给父母了。[11:25:28]
- [审判员]:原告平时对外出借款项吗。[11:25:49]
- [原告]:我跟别人借过,也出借给别人过。[11:25:57]
- [审判员]:资金来往方式的习惯是转账还是现金。[11:26:04]
- [原告]:最开始转账现金均有,近一年现金的时候不多。[11:26:12]
- [审判员]:现金转账都有是转账多还是现金多。[11:26:20]
- [原告]:转账稍微多一些。[11:26:28]
- [审判员]:出借给本案被告的款项转账多还是现金多。[11:26:36]
- [原告]:转账多。[11:26:46]
- [审判员]:也有现金是吗。[11:26:55]
- [原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忘了,怎么也是2015年开始有过现金,但是不会特别多。[11:27:02]
- [审判员]:被告还款什么方式。[11:27:12]
- [原告]:转账。[11:27:19]
- [审判员]:是否收到过现金还款。[11:27:26]
- [原告]:没有。[11:27:36]
- [审判员]:是否约定过还款账户。[11:27:43]
- [原告]:明确约定过,指定其转给我一个朋友刘洪山的账号上。[11:27:50]
- [审判员]:被告举证,原告收到该证据后确认下是否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11:27:58]
- [被告]:证据1、(1)银行尾号为7171账户的2015.10.1-2017.12.31的交易明细清单,划线部分是原告转入的账目,证明确实从原告处陆续借了款,中间有还款,月利率最低的不低于7个点,还有8个点、10个点的;(2)刘某兰名下6719账户2015.10.1-2017.12.31的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确实存在借款,也有还款。有的直接是砍头息,有的是借款足额支付之后,又将利息转入刘洪山账户内。6月份没有换款式我们觉得这个账不对劲,故就停止再向原告还款了。该组证据证明的借款数额,时间同我方手写的清单。
证据2、还款证据:(1)张某名下7171账户明细,2015.10.21转入刘洪山账户15000元,这是当天就给了10个点的息。2015.12.20转入刘洪山15万,这是还的2015.10.21的借款本金。因为这个账目比较多,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可能说不完。每一笔借款的当天转入刘洪山账户的款项即为当天借款的砍头息。(2)刘某兰尾号6715、5682的账户明细、崔娇阳尾号5670的账户明细,崔娇阳是刘某兰女儿,被告与刘某兰是再婚,从我方银行流水的证据看,被告已经不再欠原告款项。[11:28:06] - [原告]: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回去核实。[11:28:31]
- [审判员]:鉴于被告方证据仍需进行整理说明,且原告方也需要回去逐一核对证据,本次庭审到此。[11:28:40]
- [原告]:听清了。[11:28:48]
- [被告]:听清了。[11:28:55]
- [审判员]: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5日内可以查阅,下面休庭,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注明日期)[11:29:0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安双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6:21:26]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6:2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