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8月27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六亲属共有房产 五人诉求法院分割”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1:00]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六亲属共有房产 五人诉求法院分割”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朱薇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
    [14:01:4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双方共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五原告占有十二分之十一,被告占有十二分之一,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1:5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02:24]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1:王某珍,女,193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2:孔某华,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3:孔某山,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未出庭)
    原告4:孔某金(兼王某珍、孔某荣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5:孔某荣,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孔某利,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14:13:52]
  • [审判员]:
    送达地址确认书139010761号是谁的?
    [14:15:13]
  • [原告 孔某山]:
    是我的。
    [14:15:26]
  • [审判员]:
    法院是否向你送达法院开庭时间?
    [14:15:42]
  • [原告 孔某山]:
    向我送达了,我也向孔某华送达了开庭时间,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我母亲的地址,孔某华不住在这里,我是告知孔某金开庭时间,由孔某金通知孔某华开庭时间。
    [14:15:54]
  • [原告 孔某金]:
    我通知了孔某华。
    [14:16:04]
  • [审判员]:
    开庭前使用孔某荣的电话拨打二次未接电话,本院使用办公电话拨打孔某华的电话也未接电话,孔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口头裁定孔某华按撤诉处理,不再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14:17:38]
  • [原告]:
    听清楚了,无异议。我们追加孔某华为本案被告。
    [14:19:2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5:13]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25:25]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珍、孔某山、孔某金、孔某荣诉被告孔某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薇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
    [15:29:0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31:02]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5:31: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5:33:29]
  • [原告 孔某山]:
    诉讼请求:1、按市场价格购买孔某利1/12的房屋份额;2、诉讼费由双方共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16栋1单元201号是原告王某珍与孔某林的共有财产,孔某林于2004年3月30日去世。(2016)京0107民初16491号判决书判决王某珍享有该房产7/12的份额,5个子女各享有1/12份额。王某珍与孔某华、孔某山、孔某金、孔某荣协商,4个子女愿意放弃该房产的份额给王某珍,现王某珍享有11/12份额,想用市场价购买孔某利的房产份额,故诉至法院。
    [15:33:52]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5:34:07]
  • [被告]:
    我认为只有我母亲有权起诉我,她是合法的原告,其他人无权起诉我,不是合法的原告,因为之前一直是王某珍起诉5个子女作为被告。首钢福利分房时,我父母和我们一家三口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房屋的户口上,因为是五个人在一起所以才条换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房屋。另外我们协商,我父母有一人在世时,我们三口不得到模式口东里居住,至今我都没有享受到首钢福利分房,依据(2016)京0107民初1649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的房子有我的份额,我不同意原告买我的房屋份额。
    [15:34:15]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5:34:44]
  • [原告 孔某山]:
    证据1、(2016)京0107民初164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2、房产证一份。(出示原件,法庭留复印件,提交)
    [15:34:5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35:02]
  • [被告]:
    (阅)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15:35:15]
  • [审判员]:
    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退回。
    [15:35:24]
  • [原告 孔某山]:
    收到。
    [15:35:31]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35:39]
  • [被告]:
    户口本一份,证明我们一家三口户口从金顶街四区调到北辛安,模式口的房子是用金顶街的房子调换的。
    [15:35:4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35:56]
  • [原告 孔某山]:
    (阅)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15:36:04]
  • [原告 孔某金]:
    (阅)北辛安的房子已经补偿给孔某利了。
    [15:36:1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现在房子的市场价是多少?
    [15:36:20]
  • [原告 孔某山]:
    大概4万元/平方米。
    [15:36:28]
  • [被告]:
    不管市场价是多少,我都不卖,我也不说价格。
    [15:36:36]
  • [审判员]:
    双方就房屋价格是否可以协商一致?
    [15:36:44]
  • [原告 孔某山]:
    无法协商,申请评估鉴定。
    [15:36:57]
  • [审判员]:
    鉴于原告方申请评估鉴定,且原告也要申请追加被告,今天开庭到此,双方阅笔录签字确认。
    [15:37:0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37:2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