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09:0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09:06:5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稷、审判员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陈铭浩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陈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听清楚了没有?
    [09:09:07]
  • [原告]:
    听清。
    [09:10:26]
  • [被告]:
    听清。
    [09:10:5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09:11:00]
  • [原告]:
    听清,不申请回避。
    [09:11:20]
  • [被告]:
    听清,不申请回避。
    [09:11:42]
  • [审判长]:
    现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09:11:49]
  • [原告]:
    诉请1判令三被告所签《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系争上海市房屋恢复为公租房状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负担。
    [09:12:20]
  • [被告]:
    被告答辩。
    [09:12:37]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12:5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请。
    [09:13:1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09:13:33]
  • [审判长]:
    先由原告举证。
    [09:13:49]
  • [原告]:
    证据1-1,户籍资料摘录单,证明系争房屋户口情况。
    证据1-2常口信息资料,证明原被告常口信息。
    证据2,职工住房调配通知单。
    证据3,本户人员情况表。
    证据4,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证据5,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证据6,房产分割协议。
    证据7,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
    [09:14:22]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指质证意见?
    [09:15:47]
  • [被告]:
    没有补充质证意见。
    [09:16:20]
  • [原告]:
    原告有无补充证据?
    [09:16:35]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证据?
    [09:16:50]
  • [原告]:
    没有。
    [09:17:0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证据有无补充质证意见?
    [09:17:08]
  • [原告]:
    材料之前没有看到过,也没有一式四份,怎么弄得我也不清楚,签字的时候没有所有人签字,只有2个人签字,该协议与本案无关。
    [09:17:32]
  • [审判长]:
    房产分割协议书一共几份?
    [09:18:59]
  • [被告]:
    交给我的时候是一份,具体情况庭后核实。
    [09:19:15]
  • [审判长]: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对家庭内部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何意见?
    [09:19:38]
  • [被告]: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提出质疑,不能证明是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签订。我们认为代签是杨奉贤母亲征得其同意情况下签订,印章真实。
    [09:21:02]
  • [原告]:
    上次被告说是杨奉贤本人签订,没有代签,今天被告又说是其母亲代签。两次说法矛盾。该图章也不是我们的,我们不说不代表我们认可。因为从证据效力来看签字比印章效力高。房产分割协议只有我们签过字,被告子女有无签订请法庭核实。该协议没有一式四份。无效合同是没有实效限制的。
    [09:23:12]
  • [审判长]:
    原被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无补充?
    [09:26:13]
  • [原告]:
    没有。
    [09:26:30]
  • [被告]:
    协议即使没有一式四份也不影响真实性,作为一个正常社会人不可能在遮盖一份协议主体内容上贸然在协议上签字,从协议本身内容看被告已经将房产分为3份。原告提出的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问题,我们说了是原告母亲代为办理,与上次庭审完全一致。关于起诉的提出并未说过盖过章,我们认为体现真实性,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09:26:41]
  • [审判长]:
    事实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入辩论阶段。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28:24]
  • [原告]:
    家庭协议签字是虚假的,系争房屋里面户口4个,没有其他两个子女的户口,他们也不居住系争房屋。一式四份协议不存在,我们不承认家庭协议。
    [09:28:55]
  •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父子关系,作为被告来说其没有理由损害儿子利益,事实从09年分割协议来看也没有危害原告利益,所以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不予认可。原告在09年就已经知晓该房屋购买情况。原告坚持认为是其在被遮盖主体内容下签字,认为符合家庭特殊情况。作为正常人应该符合一般情况。由于家长制,儿子叫父亲签,签字不敢不签。综上所述原告早就在09年知道房屋由被告出资购置与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合。且在房产分割上被告并无作出任何对原告有害事宜。故请求法庭支持被告诉请。
    [09:36:17]
  • [审判长]:
    各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09:38:47]
  • [原告]:
    没有。
    [09:39:51]
  • [被告]:
    没有。
    [09:40:01]
  • [审判长]:
    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如有未尽的辩论意见,庭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09:40:22]
  • [原告]:
    坚持原告诉请。
    [09:40:35]
  • [被告]:
    驳回原告诉请。
    [09:40:49]
  • [审判长]:
    是否愿意调解?有无调解方案?
    [09:41:02]
  • [原告]:
    不调解。
    [09:41:24]
  • [被告]:
    鉴于原告不调解。被告也不调解。
    [09:41:36]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闭庭后,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证,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休庭。
    [09: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