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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1:07:50]
- [书记员]: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在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调至静音。
三、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进入法庭的人员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1:10:0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出庭人员身份已核对,原告已到庭,被告未到庭。[11:11:12] - [审判长]:请坐下。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现依法就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婷婷、人民陪审员顾铭洲组成合议庭,王源超担任庭审记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已在庭前书面告知,现不再重复。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1:11:45] - [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清楚,不申请回避。[11:12:26]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是否清楚?[11:13:27]
- [原告]:清楚。[11:13:5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本案的本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11:14:16]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50万元借款本金;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为34426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24%计算,直到被告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借款发生于2015.10、2015.11月,被告因经营问题向原告借款,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及逾期罚息为24%,2016.4.2日、2016.5.2各期借款到期,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对于逾期的利息,双方约定为24%,2017年底,被告对于该笔债权进行了对账,结果为利息按照8%计算截至2017.12.31日为344266元,因此截至该日的利息我们主张为该金额,之后的利息我们主张按24%计算。[11:14:34] - [审判员]:原告明确诉请三的本金?[11:15:12]
- [原告]:250万元。[11:15:56]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进行举证。[11:16:13]
- [原告]:证据1、借贷合同两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了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分别为70万与180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率、还款、逾期还款的罚息;
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以及2015年11月2日向被告汇付了70万以及18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
3、企业询证函,证明被告为审计之需于2017年年底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认可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的本金、利息、罚息合计2944266.67元,原告于2018年3月对此进行了确认。[11:16:31] - [审判员]:有无证据3的原件?[11:16:53]
- [原告]:被告拿原件给原告签字,原告签字后给了被告,因此原告没有原件,只有扫描件,我们认可该询证函上的金额。[11:17:11]
- [审判员]:除了涉案打款外,原告与被告还有无其他款项往来?[11:17:28]
- [被告]:没有了。原告虽然在被告的董事长,但其薪资都不是被告给的,而是被告的股东公司给原告发工资。[11:17:44]
- [审判员]:被告公司的章程有无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借款的规定?[11:18:01]
- [原告]:没有。[11:18:17]
- [审判员]:借款合同是谁打印的,为何没有写日期?[11:19:34]
- [原告]:是被告的人事经理打印的,因为被告的经营状态不好发不出工资,而原告是法定代表人,被告无法发工资原告着急,因此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浦东法院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向被告出借款项,该判决已生效,该款项也是用于发工资。没写日期是因为合同中约定了款项进入到被告公司日期起算,即打款日起算利息,因此没有签日期。[11:19:56]
- [审判员]:公章是谁加盖的?[11:20:18]
- [原告]:可能是人事经理,但加盖公章时原告肯定是知晓的,因为是法定代表人。[11:20:38]
- [审判长]:被告公司在涉案借款时,被告的经营管理是由谁负责?[11:20:50]
- [原告]:是原告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职责,是由原告负责的经营管理。[11:21:14]
- [审判长]:两份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11:21:30]
- [原告]:2015年10月初、2015年11月初。[11:21:42]
- [审判员]:两笔借款出借后,被告是否归还过借款本息?[11:23:05]
- [原告]:从没有归还过。[11:23:19]
- [审判员]:原告诉请二中的主张是否是借期内的利息?第三项诉请中的涉及询证函的内容是计算至2017.12.31?[11:23:40]
- [原告]:是的。[11:23:49]
- [审判员]:原告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至何时?[11:24:07]
- [原告]:2017.7,因为公司股东决定将公司进行歇业,将所有员工进行了遣散,因此原告也在此离职。从2017.7至今,公司一直是歇业,公司也没有进行过清算,我们也要求过,但现在没有人来管这个事情。[11:24:23]
- [审判员]:原告,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11:24:44]
- [原告]:没有。[11:25:0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25:24]
- [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借贷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也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询证函,确认了借款本金、利息与借款事实,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借贷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借款期间的利息10万元,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9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罚息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原告诉请均应得到支持。截至2017.12.31的逾期利率,我们也进行了相应的减让,我们是按照8%计算的。之后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应按照24%计算。[11:25:44]
- [审判长]:下面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由原告陈述本案最后意见。[11:26:43]
-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11:27:02]
-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主持调解。[11:27:25]
- [原告]:清楚。[11:27:54]
- [审判长]:今天庭审至此,庭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看庭审笔录并签名署期。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进行补正。休庭。[11:28:15]
- [主持人]: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