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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称未见过考勤规定”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公司诉称,2017年11月,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仲裁时,被告称从未见过考勤管理规定,因此,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余元。但是,原告认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26:49] - [书记员 曾德荣]: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28:01]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14:28:11]
- [双方]:听清了。[14:28:19]
- [审判长 李秀文]:(核实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28:26] - [双方]:无异议。[14:28:38]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淑霞、陈婉龙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曾德荣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5:33:45]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15:39:13]
- [原代]:2017年11月,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仲裁时,被告称从未见过考勤管理规定,因此,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余元。但是,原告认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诉讼请求没有变化,事实理由增加一点: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电话号码是由原告提供,电话费也是原告承担,不存在额外支付电话费的问题。[15:39:46] - [审判长 李秀文]:由被告方进行答辩。[15:40:45]
- [被代]: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电话是我个人电话,手机、电话号码都是我本人的,只是电话费用用公司承担。[15:40:54]
- [审判长 李秀文]:针对仲裁裁决书,公司是否向三中院申请撤销?[15:41:08]
- [原代]:于2018年7月27日申请了。[15:41:27]
- [被代]:不清楚。[15:41:33]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提交证据。[15:41:42]
- [原代]:1.裁决书,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仲裁程序,原被告仲裁项目很多,因涉及到工资数额,最终涉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本案应该等三中院撤销裁定后再进行审理,本案的部分请求与上诉的案件具有不可分性。[15:41:51]
- [被代]: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裁决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金额是根据公司支付被告工资所依据的工资表来计算的,故这一块不存在争议,不同意原告要求延期审理的理由。[15:42:10]
- [审判长 李秀文]:你所指的工资表是公司在仲裁时提交过的证据还是其他?[15:42:24]
- [被代]:公司之前给被告发放的工资条,根据银行流水也可计算出应发工资。[15:43:29]
- [原代]:在被告申请仲裁时所认可的平均工资数额是2729.5元,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76426元,现在仲裁裁决107852.36元,计算的基数明显与原告起诉存在差额。76426是被告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申请书上的数额。[15:43:49]
- [被代]:我们在仲裁庭审中变更了申请请求,2729.5元是实发工资,我们变更为要求按照应发工资计算3851.87元。[15:44:05]
- [原代]:当时庭审未参加,我不知情。
2.劳动合同书三份、劳动合同书续订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在2007.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15:44:12] - [被代]:真实性人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认定劳动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及合同有效期间,不能证明被告的入职时间,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入职花名册予以证明,我们认为是2004.1.28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15:45:30]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方在仲裁时,你方认可自2004.1.28日至2017.11.13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在仲裁认可?[15:45:47]
- [原代]:仲裁阶段我不清楚,被告在2004年入职,期间辞职过一次,后又在2007.1.3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清楚具体第一次离职时间。[16:05:29]
- [被代]:被告从未从原告处离职过,一直在原告处工作。[16:05:41]
- [原代]:3.营销公司一线营销人员销售目标承包书、发货统计、2017年3月-6月营销公司完成情况统计、转岗及培训通知书两份,证明被告未完成相应工作、原告对其安排转岗培训。[16:05:54]
- [被代]:3.对于目标承包书真实性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所述被告未完成销售业绩我方不认可,被告已经履行工作职责,与客户签订订单,因为原告无法进行生产,致使无法向客户交付产品,责任不在被告,且原告提交的这组证据与违法解除理由不相关,不具有关联性。返岗及培训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已经按照原告要求到达培训地点,但是原告未给被告安排实质培训,原告要求被告异地调岗,被告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原告不同意异地调岗。[16:07:14]
- [原代]:4.不同意转岗通知书,证明被告未按要求进行转岗培训,已经再未到公司提供劳动和进行培训。[16:07:40]
- [被代]:4.真实性认可,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不同意转岗通知书。通过该通知书不能得出原告的证明目的,实际上被告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16:07:55]
- [审判长 李秀文]: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12日的培训被告都参加了吗?[16:08:05]
- [被代]:都参加了,因为怕公司以被告不参加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在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也去参加了培训。[16:08:12]
- [原代]:被告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12日的培训均未参加。[16:08:21]
- [审判长 李秀文]:按照你方提交的2017年9月20日的培训通知书,如到期未报到,视为旷工处理,你方有无证据证明被告未参加培训,对其按照旷工处理?[16:08:31]
- [原代]:当时被告到了A公司,但是没有参加培训。两次都是这样。[16:08:47]
- [被代]:我都去了,第一次我找的王某,没有任何给我的资料,见他的第一句话就是让我去检验部门上班,我说我不同意异地上班,我要求其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资料,都没有。我当时说我不同意异地转岗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他说他要汇报,我等他消息,后来我问他,他说要上董事会,待了好几天之后,又回来了。第二次我也去了,第二次是转岗,第一次是返岗,第二次转岗与我之前的工作内容、地点、环境完全不同,第二次说让我跟新工人一起培训,并不是专门针对我的培训计划,我以前就是销售。第二次我还是不同意转岗,王某还是说要上董事会,我等了几天后又回来了,我每次回来都是经过王某同意的,在此期间我的工作没有停,我仍然继续联系我的客户,但是因为原告不能按照计划来提供产品。[16:09:30]
- [原代]:5.关于员工转岗培训计划、关于2017年10月培训的通知、培训登记签到表、培训课程跟踪调查表,这个用于证明原告进行了培训,只是被告不参加原告举办的培训。正如被告所讲,原告针对特种产品不能生产的客观情况也要求被告从事其他产品的销售,而被告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岗位。[16:10:40]
- [审判长 李秀文]:第二次培训被告是否去了A公司?[16:11:11]
- [原代]:去了A公司但是没有参加培训。[16:11:21]
- [被代]:5.真实性不认可,该组证据没有被告签字,被告从来没有见过培训计划以及签到表,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该组证据也没有原告公司盖章,没有证明力。[16:11:32]
- [原代]:6.考勤管理规定,证明在2008年原告就已颁布了考勤管理,被告作为老的员工,对于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也是知情的。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留存员工知晓考勤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据。[16:11:53]
- [被代]:6.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从未见过,原告也从未告知过,不认可证明目的。[16:12:08]
- [原代]:第一,该文件在公司办公系统里挂着,第二规章制度在通过的时候也是做过全员培训。第三考勤内容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制定的,是作为一个劳动者应该遵从的基本职业道德的范围。[16:12:16]
- [被代]:不认可,被告没有任何旷工行为,不明白原告提交该证据目的。[16:12:30]
- [原代]:从2017年10月13日开始旷工,一直到通知解除合同。[16:12:39]
- [被代]:不认可,仲裁阶段公司代理人王某曾陈述给被告安排待岗,待岗到2017年11月13日。但是当时被告在仲裁阶段陈述不是待岗是正常劳动,现在公司又说是旷工,与仲裁陈述不相符。[16:12:47]
- [原代]:仲裁阶段没有参加,不清楚。[16:13:06]
- [被代]:仲裁阶段代理人是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其对公司情况更为了解。[16:13:13]
- [原代]:撤回销售运作流程等证据。[16:13:26]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方你方所提交的考勤管理规定中,是否有针对旷工如何处理的规定?[16:52:37]
- [原代]:因为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第十一条第五款后面有内容缺失没有打印出来。[16:52:49]
- [被代]:不认可。[16:52:57]
- [审判长 李秀文]:限原告方庭后2日内提交完整版考勤管理规定,逾期不提交自行承当相应不利法律后果。[16:53:03]
- [原代]:听清了。好的。[16:53:12]
- [审判长 李秀文]:对于原告方庭后补交的证据,被告是否需要再次质证?[16:53:19]
- [被代]:不同意质证,已经超过举证期,且不认可其所述的打印不全。[16:53:29]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被告方提交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16:53:36]
- [被代]:1.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工作地点在北京。[16:53:45]
- [原代]:1.真实性认可,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目的认可。由于被告工作岗位为销售,不存在固定的工作地点,因为劳动合同书中也已经明确在北京(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工作。[16:53:52]
- [审判长 李秀文]:被告是否需要出差?[16:54:02]
- [被代]:我有办公室、办公桌,不出差就在办公室待着,办公室一直在北京。因为是销售会有出差的时候。我的客户遍布全国各地,我是拿我们的部件向客户推广。出差不多,在北京的时候多,出差一般就是三五天就回来了。[16:54:16]
- [原代]:不清楚。但是被告工作地点也有在A地。销售公司在A地也待过一段时间。[16:54:52]
- [被代]:那是普通产品的销售部门,我从来没有去过A地工作。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16:55:10] - [原代]:2.真实性认可,且根据被告所述,在原告能生产其之前所销售产品的情况下,其拒不接受新的销售岗位,也应当认定是被告拒不接受公司合理安排。故此,公司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6:55:33]
- [审判长 李秀文]:如果原告主张,被告自2017年10月13日之后开始旷工,他们公司是否通知被告返岗?[16:55:59]
- [原代]:具体不清楚。[16:56:06]
- [审判长 李秀文]:按照解除劳动通知书,被告是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那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哪一条?[16:56:13]
- [原代]:旷工。6.3条,因为管理规定没有打印全,我认为还依据没有打印全的条款。[16:56:27]
- [被代]:不认可。
3.返岗以及培训通知书,证明被告在岗,原告不给被告记录考勤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A地工厂返岗。[16:56:34] - [原代]: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所讲的说法不符合逻辑。[16:56:52]
- [被代]:4.关于原告公司返岗及培训通知书的几点疑惑,证明被告给A地人力资源部焦某、北京营销公司程某发生对返岗及培训通知的疑惑。[16:56:59]
- [原代]:这是被告自己陈述,无法体现发送对象。有A地人力资源部焦某、北京营销公司程某两名员工,但是这是被告自己陈述的内容,内容不认可。原始载体也看不出来是否已经发送。[16:57:43]
- [被代]:5.转岗及培训通知书,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异地转岗。[16:58:03]
- [原代]:5.真实性认可,但无法体现异地转岗的说法。[16:58:14]
- [被代]:6.被告不同意转岗通知书EMS快递单、查询单,证明被告不同意转岗。[16:58:21]
- [原代]:真实性认可,但是该文件结合被告所讲的原告已经不能生产被告之前所销售产品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不服从原告工作安排,拒绝履行合同。[16:58:37]
- [被代]:不是说不能生产我之前销售的产品,我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卖新产品,已经推广上市,并非是无法生产的产品。[16:58:54]
- [被代]:在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原告告知被告没有专用产品销售岗位,但根据被告的了解,该岗位仍然存在也有客户,且该公司年会也明确要提出要做大做强专用产品。专用产品就是指新产品。不存在原告所述岗位没有或者不能生产的新产品的情况。[16:59:21]
- [原代]:2017年公司不再设立专用产品销售岗位以及公司生产不出专用产品的状况,表明这个岗位由于客观情况造成,不能再继续提供原来的岗位,原告安排被告从事其他销售工作符合双方合同约定。2018年公司再去开拓市场也是公司正常运作,这种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系。[16:59:59]
- [被代]: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正式告知过没有专用产品这个岗位,原告给被告转岗、返岗的理由都是因为被告没有完成销售额业绩考核不合格,而不是没有专用产品销售岗位,故不同意原告陈述。[17:00:20]
- [原代]:不同意,我所述的只是被告所陈述我明确了一下,原告提交的考核及销售数量已经表明被告未完成销售额。[17:00:40]
- [被代]:7.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集团销售公司商品生产申请单等,证明被告从事专用产品销售岗位,且一直有用户有订单,但因公司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只是影响申请人销售专用产品。[17:00:50]
- [原代]: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本案无关;集团销售公司商品生产申请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余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7:02:48]
- [被代]:撤回证据8。
9.短信记录、通话记录详情,证明被告多次与原告领导沟通,均未得到回复。[17:03:03] - [原代]:9. 短信记录是被告自己编写,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通话记录详情也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17:03:48]
- [被代]:10.与孟某的微信记录,证明原告未支付被告电话费。[17:03:56]
- [原代]:10.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公司应该为被告缴纳电话费。[17:04:07]
- [被代]:仲裁阶段公司认可有孟某,也认可这是孟某微信号,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11.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工资表,证明被告工资发放数额。[17:04:14] - [原代]:11.银行交易清单真实性认可,对所提交的工资条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17:04:41]
- [审判长 李秀文]:2016、2017年工资条在哪?[17:04:55]
- [被代]:因为生产总部在A地,由A公司制作计算工资、制作工资条,有时候A公司没有纸质条,就会把工资条拍个照邮件发给我。[17:05:21]
- [原代]:不认可。[17:05:46]
- [被代]:仲裁阶段公司认可邮件详情单和工资表。
12.照片,证明原告2018年年会对外宣称要做强专用产品,原告专用产品岗位仍然存在,且原告没有不再发展专用产品的计划。[17:05:52] - [原代]:12.照片与本案无关,录音笔录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解除是违法解除。[17:06:35]
- [被代]:13.录音光盘、录音笔录,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17:06:42]
- [原代]:13.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向本人核实。[17:06:49]
- [审判长 李秀文]:原代于2018年9月11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自行承当相应不利法律后果。[17:06:55]
- [原代]:好的,听清楚了。[17:07:06]
- [被代]:14.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结果。[17:07:13]
- [原代]:14.认可经过仲裁前置,但不认可结果。[17:07:19]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17:07:26]
- [双方]:没有。[17:07:32]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7:07:38]
- [原代]:2007年1月3日-2017年11月13日。[17:07:46]
- [被代]:2004年1月28日至2017年11月13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仲裁阶段是认可的。[17:07:57]
- [原代]:即使仲裁期间,原告认可该期间,但是由于在这个过程中,被告离职双方劳动关系重新建立,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应当以双方持续发生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来计算。[17:08:04]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方针对被告曾离职是否提交证据?[17:08:12]
- [原代]: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暂时没有其他证据,因为查不到原告相关社保记录。[17:09:15]
- [被代]:公司在2007年正式给我们缴纳社保,以前是自己缴。我自己通过人才账户缴纳。[17:09:25]
- [审判长 李秀文]: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17:09:35]
- [原代]:销售。[17:09:45]
- [被代]:专用产品销售,销售专用产品。[17:09:56]
- [原代]:岗位是销售,具体销售什么没有约定。[17:10:09]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怎么解除劳动关系?[17:10:16]
- [原代]:就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的所显示的。[17:10:24]
- [被代]:原告给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17:10:32]
- [审判长 李秀文]:考勤管理规定是否经过培训或者送达、告知劳动者?[17:10:38]
- [原代]:是的,但是没有留存相关证据。[17:10:46]
- [被代]:没有培训或者送达、告知。[17:10:52]
- [审判长 李秀文]:电话费是每月都有吗,作为工资的固定部分?[17:10:58]
- [被代]:是的,公司统一去移动公司缴纳,充值到被告手机账户,原来有过700,后来降到500。对于电话费没有约定,公司给销售报销电话费。我当月消费的电话费公司在下个月去交纳,全额交纳之后有超过500的部分在工资中扣除,如果不到500就按照实际消费的来交纳。[17:11:06]
- [原代]:销售人员电话号码是公司的号,公司每个月去移动交纳上个月话费。最高就是500元。[17:11:25]
- [审判长 李秀文]:被告9、10、11月电话费多少?[17:11:33]
- [被代]:具体我不清楚,庭后核实。[17:11:43]
- [审判长 李秀文]:限被告方庭后七日内提交证据证明电话费数额,逾期不提交,自行承当相应不利法律后果。[17:11:49]
- [被代]:听清楚了。[17:11:59]
- [原代]:我方不需要再质证了,由法院核实。[17:12:06]
- [审判长 李秀文]:被告提供实际劳动至什么时间,之后为什么不提供劳动了?[17:12:12]
- [原代]:2017年6月底,因被告不能够完成相应销售任务,故对其转岗培训,后被告不来上班了。包括被告还到总工会维权,这也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提供劳动。[17:12:23]
- [被代]:2017年11月13日。因为是销售岗位,不用老去办公室,在9-11月期间,也去过办公室,也联系过客户,2017.8.1期间,北京公司销售部门不给被告记录考勤,被告也去办公室,正常提供劳动。因为原告没有说要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17:12:32]
- [审判长 李秀文]:公司是否提交仲裁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17:12:44]
- [原代]:庭后提交。[17:12:51]
- [审判长 李秀文]:限原告方庭后七日内提交工资支付记录,逾期不提交,自行承当相应不利法律后果。[17:12:59]
- [原代]:听清楚了。[17:13:09]
- [被代]:若原告提交工资支付记录,我方需要质证。[17:13:15]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7:13:23]
- [原代]:被告称其职位不需要天天去办公室,后又说公司不给其记考勤,这是相互矛盾的,事实上是在2017年7月后,被告便没有再提供实际劳动,被告所称电话费金额下降也可以证明这个事实。如果正常提供劳动,不可能自己去把电话费套餐修改了。[17:13:32]
- [被代]:我们这个部门的销售如果有事情可以出去,我们是按照外勤管理,但是我们在北京又有固定场所。我们是记考勤的,一直是指纹打卡,但是从8月份我向公司反映的时候,北京公司销售人员称已经把我交到人力资源部,不属于北京营销公司人员。公司告诉我不用打卡了,所以我再打卡也没有用,后来把我名字从打卡机里删除,后我向领导反映,没有人管,后来通知我转岗返岗。我是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在网上向工会发了一个求助文,我没有去过工会。[17:14:17]
- [被代]:原告称被告的岗位是销售,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专用产品业务经理。[17:14:37]
- [审判长 李秀文]:鉴于双方分歧比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7:14:48]
-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17:14:55]
- [被代]:原告解除被告的理由是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但是原告从未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勤规定,文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未经公示。故无权依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15:02]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7:15:14]
-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17:16:28]
- [被代]:坚持答辩意见。[17:16:36]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7:16:4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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