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原告

被告

出示证据

全景
9月4日9:30,房山法院审理“男子不服处罚决定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6: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男子不服处罚决定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案。
    [09:26:53]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7:26]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男子不服处罚决定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案的案情。
    [09:27:42]
  • [主持人]:
    原告常某诉称:2017年12月2日,常某在自己的承包地上间伐自己多年前栽种的数树木,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要求常某补种树木,并向常某处以罚金10465元。常某认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树伐树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将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市房山区园林局撤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
    [09:28:44]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长唐姗姗、会同人民陪审员韩晓明、王全河组成合议庭审理,高滢担任书记员。
    [09:28:5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09:31:1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31:20]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09:31:43]
  • [原告]:
    常某,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09:31:55]
  •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东街7号。
    [09:32: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伟,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处科员。
    [09:33:1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某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唐杉杉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韩晓明、王全河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高滢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被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席参加诉讼。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09:33:32]
  • [原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34:09]
  • [被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34:1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即质辩合一的方式进行。本庭不再另设辩论阶段,各方是否清楚。
    [09:34:22]
  • [原告]:
    听清了。
    [09:34:36]
  • [被告]:
    听清了。
    [09:34:45]
  • [审判长]:
    由被告陈述一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09:34:52]
  • [被告]:
    京房绿罚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9:35:05]
  • [审判长]:
    被告说一下被诉行为的主要内容。
    [09:35:18]
  • [被告]:
    具体内容见京房绿罚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9:35:32]
  • [审判长]:
    请原告宣读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你起诉书的事实理由有变更吗?
    [09:35:37]
  • [原告]:
    我这是养殖小区,我并不是乱伐树木,这是我自己所有的树木,不是外面公家的树。处罚决定书我没有签字,是我夫人签字。
    [09:35:48]
  • [原告]:
    1.京房绿罚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09:35:57]
  • [审判长]:
    被告的答辩状内容有变更或补充吗?
    [09:36:07]
  • [原告]:
    没有。
    [09:36:26]
  • [审判长]:
    庭前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已向双方送达,本庭不再宣读。
    [09:36:3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从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等方面举证。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所举的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09:36:51]
  • [被告]:
    1.京房绿罚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已明确告知原告救济权利和期限。
    2.送达回证四份;
    3.立案呈批表;
    4.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5.听证权利告知书;
    6.集体讨论记录;
    7.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8.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
    9.北京市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
    1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证据2—10证明,被告立案程序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告依法履行了权利告知、催告履行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义务,明确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期限。
    11.2017年12月3日、12月18日常某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7年12月2日—12月3日,原告雇佣他人砍伐自己所有的杨树11棵,原告认可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涉案地块属于承包地,承包人为张继林,原告只是在此实际经营,涉案地块不属于自留地和宅基地。
    12.2017年12月3日张继林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土地,由兴隆庄村村民张继林承包,在2000年左右张继林将该承包地交给原告使用。
    13.2017年12月3日赵国询问笔录,证明砍树地点属于村民张继林承包,原告砍伐自己所有的杨树11棵,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14.2017年12月3日马成华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12月2日—12月3日原告雇佣马成华在涉案地点砍伐杨树11棵。
    15.2017年12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16.现场照片二十张。
    17.视频光盘一张。
    证据15—17证明:原告实施看法的时间、地点、位置、被砍树木树种、数量、尺寸大小。
    18.房山区林业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告伐11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6.341立方米。
    19.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杨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认证,被砍伐的11棵杨树的市场价格为2093元。。
    20.农村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证明被砍树木地块属于兴隆庄村集体所有,承包人为村民张继林,承包用途为养殖业。
    21.窦店镇兴隆庄村委会证明,证明被砍11棵杨树归原告所有。
    22.关于涉林案件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回复,证明在涉案地点采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伐移行政许可手续,原告未曾办理过林木伐移行政许可手续,属于滥伐林木。
    23.常某身份检索信息三页打印件,证明原告呼机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唐秀玲是原告之妻,被告向唐秀玲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24.窦店镇林业工作站证明,证明常某未按责令补充树木通知书补种树木。
    25.接警登记表。
    26.受理报警登记表。
    27.处警工作登记表。
    2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9.审卷报告表。
    证据25—29证明:被告接警、处警、立案工作程序合法。
    [09:37:19]
  • [原告]:
    我是以张继林的名义承包的地,我们是亲戚关系,我是砍自己家树,人家伐树都不罚,我伐树就被举报了,我砍的不是公家的树。他们处罚了我一万多,送罚款通知书时我没有在家,我夫人签完字,才知道罚了这么多。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09:37:4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所举的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09:37:58]
  • [原告]: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补充树木通知书。
    以上证据证明我们收到了被告的通知,我不服该决定和通知。
    [09:38:09]
  • [被告]: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送达这两份文书是由原告之妻唐秀玲所签,但是原告出示这两份文书已经证明他实际收到了上述文书,根据警员的陈述,被告送达文书的时候原告确实在海淀,但是对方让他的妻子领的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直接接收了法律文书。依据相关法律向其妻子送达是合法有效的。
    [09:38:20]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补充意见?
    [09:38:36]
  • [原告]:
    被告给我打电话,我当时不在家,我说让我媳妇去一趟,签完字后,我媳妇一看罚款单罚这么多钱,就不干了,签字之前不知道罚多少钱,我自己种的树,对我的罚款数额不服。
    [09:38:44]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作出被诉行政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职责法律依据、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
    [09:38:54]
  • [被告]:
    职权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3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9条,《行政处罚法》第20条。实体法律依据《森林法》第32条第1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12条,《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程序依据与实体依据一致。
    [09:39:05]
  • [审判长]:
    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09:39:14]
  • [原告]:
    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认可,这不属于林带,这属于我家院。
    [09:39:25]
  • [被告]:
    2017年12月3日被告接到匿名电话报警,立即出警到涉案地点展开调查,对常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全面勘察,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并进行拍照、录像,并对相关人员(承包人张继林、村委会主管赵国、实施人马成华)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及时收集了固定证据,在2017年12月5日依法立案,经过被砍林木鉴定后经集体讨论并先行告知原告法定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后,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09:39:36]
  • [原告]:
    基本没有意见,只是对罚款数额不服,没有提前告知处罚数额就让我爱人签字。
    [09:39:49]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2017年12月2日—3日以种树木碍事为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山区窦店镇兴隆庄村村西南,个人所有的11木棵杨树砍伐有意见吗?
    [09:40:01]
  • [原告]:
    没有。
    [09:40:1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如果有补充的意见,可以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09:40:24]
  • [原告]:
    可以我庭后提交。
    [09:40:45]
  • [被告]:
    可以。
    [09:40:54]
  • [审判长]:
    法庭陈述和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作最后陈述?
    [09:41:0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41:1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41:31]
  • [审判长]:
    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
    [09:41:3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高滢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09:41:4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09: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