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原告

原告出示证据

全景
9月4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称购买方未支付货款 销售方起诉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7: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称购买方未支付货款 销售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
    [09:08:25]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9:03]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称购买方未支付货款 销售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的案情。
    [09:09:10]
  • [主持人]:
    原告上海某衬布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9月至2018年1月向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销售服装衬布,销售金额共计1469150元。截止到2018年1月18日,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仍欠原告257355元整。以上欠款数额有双方的对账单为证,故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57355元并支付同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09:09:55]
  • [主持人]:
    该案由审判员马晓琴会同人民陪审员朱维元、张玉玲共同审理,书记员王竹萌担任法庭记录。
    [09:10:0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09:10:5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11:11]
  • [审判员]: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1:32]
  • [原告]:
    上海某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侯某。
    [09:12: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某,原告公司员工。
    [09:14:14]
  • [被告]:
    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某。
    [09:14:24]
  • [审判员]: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将缺席审理。
    [09:15:12]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衬布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马晓琴会同人民陪审员朱维元、张玉玲共同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王竹萌担任本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09:15:19]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15:31]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驳,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原告听清了吗?
    [09:15:4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5:51]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我方货款257355元;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自2010年9月1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16:02]
  • [审判员]:
    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以什么为基数?
    [09:16:18]
  • [审判员]:
    以257355元为基数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09:16:26]
  • [审判员]:
    主张的利息还是利息损失?
    [09:16:37]
  • [原告]:
    我们在销售协议中有约定利息,这个是利息损失。
    [09:16:45]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的内容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09:16:55]
  • [原告]:
    没有。
    [09:17:04]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提交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证据。
    [09:17:12]
  • [原告]:
    证据1、对账函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我方257355元这么多的欠款。上面有双方公章。
    证据2、销售协议复印件一份,但我今天没有带,证明我方与对方存在买卖关系。
    [09:17:26]
  • [审判员]:
    原告的销售协议是否还作为证据提交?
    [09:17:36]
  • [原告]:
    不作为证据提交。
    [09:17:57]
  • [审判员]: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本院视为本院放弃答辩权利。
    [09:18:06]
  • [审判员]:
    原被告什么时候开始有买卖关系?
    [09:18:15]
  • [审判员]:
    2007年9月开始。
    [09:18:24]
  • [审判员]:
    当时有形成书面的销售协议货买卖合同吗?
    [09:18:35]
  • [原告]:
    有的。在2007年就签过,后期我们又签过,最后一份是他们搬到房山区以后大概2013.2014左右。
    [09:18:51]
  • [审判员]:
    对账函是什么时候对的?
    [09:18:58]
  • [原告]:
    2018年1月2日。
    [09:19:08]
  • [审判员]:
    对账之后被告向你方支付过款项吗?
    [09:19:21]
  • [原告]:
    没有。
    [09:19:32]
  • [审判员]:
    双方最后供货是什么时候?
    [09:19:48]
  • [原告]:
    2017年1月12日。
    [09:19:53]
  • [审判员]:
    对账函原件退还给原告。
    [09:20:04]
  • [原告]:
    收到。
    [09:20:12]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明确一下你们主张的是利息还是利息损失。
    [09:20:27]
  • [原告]:
    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09:20:37]
  • [审判员]:
    你们什么时候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09:20:46]
  • [原告]:
    是起诉状上的日期。2018年3月2日。
    [09:20:53]
  • [审判员]:
    事实上是否有补充?
    [09:21:04]
  • [原告]:
    没有。
    [09:21:13]
  • [审判员]:
    原告在给被告供货之后,被告是否对你方货物质量提出过异议?
    [09:21:21]
  • [原告]:
    没有。
    [09:21:30]
  • [审判员]:
    向原告释明,谁主张谁举证,双方需要对自己主张提出相应证据,无法提出证据的双方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09:21:3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21:5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22:0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09:22:1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22:23]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5日内可以查阅,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
    [09:22:3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王竹萌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09:22:4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09: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