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9月5日15:30,昌平法院审理“称底商禁用大功率电器 面包店主诉转让人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5:57:5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女士诉称:被告赵女士从房东王女士处租赁了昌平区某底商。2018年5月,赵女士将该底商转让给刘女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7月,赵女士将店铺及屋内物品交付给刘女士,刘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145000元。然而刘女士在装修店铺时发现商服存在用电问题,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容量仅供居住使用。赵女士转让底商时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刘女士无法经营面包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女士返还转让款145000元,赔偿装修损失25000元。
    [15:58:27]
  • [主持人]:
    因当事人尚未到庭,直播稍后开始。
    [16:00:0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笑独任审判,书记员袁满担任法庭记录。
    [16:31:13]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6:32:5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椿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16:33:0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43:5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笑独任审判,书记员袁满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6:44: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6:45: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6:45:4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6:45: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赵女士从房东王女士处租赁了昌平区某底商。2018年5月,赵女士将该底商转让给刘女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7月,赵女士将店铺及屋内物品交付给刘女士,刘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145000元。然而刘女士在装修店铺时发现商服存在用电问题,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容量仅供居住使用。赵女士转让底商时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刘女士无法经营面包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女士返还转让款145000元,赔偿装修损失25000元。
    [16:46:11]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16:46: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46:4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16:46: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
    [16:47:11]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16:47: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书面答辩意见为准。同时提起反诉,详见反诉状。
    [16:47:37]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当庭提起反诉,你方是否需要答辩期?
    [16:47: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需要答辩期。
    [16:48:45]
  • [审判员]:
    今天仅针对本诉进行审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6:48: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转让协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证据2、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证据3、解除转让协议告知书,证明被告单方违约。
    证据4、短信截图,证明目的同证据3。
    证据5、装修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装修损失25000元。
    [16:49:23]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进行质证。
    [16:50: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双方签订内容。当时约定转让费是16.5万元,实际支付是14.5万元。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支付了14.5万元,其中三万元是定金。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之所以解除合同是因为原告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与房东签订新的合同。2018年7月15日,双方和房东协商签订合同问题,原告因房屋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拒绝签订合同。被告当天同意自己出钱解决大功率烤箱的问题,但是原告仍然拒绝,被告无奈之下,只能和原告解除合同。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和证据3质证意见相同。
    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这不是发票,是收据。被告只是在店内贴了防火板,未做其他装修。原告主张的装修金额明显过高,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认可。
    [17:00:19]
  • [审判员]:
    原告,装修有明细吗?
    [17:03:25]
  • [原告]:
    具体明细没给过我。当时装修是总包的活儿,需要的话我方可以提供。
    [17:03:47]
  • [审判员]:
    被告,交付房屋的时候装修过吗?
    [17:04:45]
  • [被告]:
    装修过,原告只装修了三天。原告装修的地方我都拍了照。之前我们有很多店铺做活动的照片,可以证明之前的装修情况。
    [17:05:3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提交的装修合同为什么没有你本人签字?
    [17:06:59]
  • [原告]:
    我也是刚才才发现这个事情,当时装修公司是朋友介绍的,我看了合同内容没问题,就疏忽忘记签字了。
    [17:08:09]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7:09: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本诉、反诉一并举证。
    证据1、转让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是转让店铺,原告支付转让费并与房东签订新合同。
    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房屋已经交付到2018年7月的房租。2018年7月15日应当交付下期租金。
    证据3、微信截图,证明双方沟通过程。
    [17:09: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4、2018年7月15日三方谈话视频,证明被告提出可以为原告购置可以使用的大功率烤箱,但原告还是拒绝。
    证据5、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违约。
    证据6、合同解除协议,转账记录。证明原告行为导致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7、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销售单。证明被告每月营业额,以及减少损失情况。
    证据8、退款单及微信转账凭证。
    [17:10:43]
  • [审判员]:
    因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反诉证据,为了充分保护原告反诉的答辩权利,今天庭审到此为止,下次庭审双方就装修、合同解除、营业损失等问题继续举证。
    [17:12:07]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7:13:0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袁满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7:13:4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7: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