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8年9月4日14:1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行贿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4:18:14]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诉称,王某于2006年4月入职上海某软评公司,并担任部门经理。2012年9月,王鹏与某软评公司的朱某、外单位的刘某合作成立景延公司,并欺瞒软评公司领导,对外承接项目,景廷公司从软评公司获业务款的85-90%。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王鹏为利于景廷公司的业务发展,送给朱某人民币共计79,500元,送给孙某人民币共计49,5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29,000元。
    此外,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拖延与外包商结算支付等手法,将软评公司应支付给外包商的业务款,人为调减支付金额,转而支付给景廷公司。
    2017年7月18日,王某在接到上级单位纪委通知找其谈话时,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14:18:52]
  • [书记员]: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5:22:42]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5:23:03]
  • [审判长]:
    传被告人王某到庭。
    [15:23:14]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有否受过刑事处罚?
    [15:23:34]
  • [被告人]:
    王某,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原系上海市某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质量保障部经理),户籍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北一巷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住本市长宁区黄金城道某弄某号某室。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15:23:42]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于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15:24:38]
  • [被告人]:
    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5:24:47]
  • [审判长]:
    被告人,本院于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5:25:17]
  • [被告人]:
    收到了。2018年7月26日收到的。
    [15:25:2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5:25:34]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审判员唐鸿发、孙攀峰及人民陪审员徐红富组成合议庭,由唐鸿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渊伦担任法庭记录。
    [15:25:48]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薛刚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王某辩护的是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的朱震林律师。
    [15:25:5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王鹏,你是否申请回避?
    [15:26:14]
  • [被告人]:
    不申请。
    [15:26:54]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5:27:05]
  • [辩护人]:
    不申请。
    [15:27:0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或由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5:27:18]
  • [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15:27:28]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7:3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27:46]
  • [公诉人]:
    王某于2006年4月入职上海某软评公司,并担任部门经理。2012年9月,王鹏与某软评公司的朱某、外单位的刘某合作成立景延公司,并欺瞒软评公司领导,对外承接项目,景廷公司从软评公司获业务款的85-90%。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王鹏为利于景廷公司的业务发展,送给朱某人民币共计79,500元,送给孙某人民币共计49,5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29,000元。
    此外,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拖延与外包商结算支付等手法,将软评公司应支付给外包商的业务款,人为调减支付金额,转而支付给景廷公司。
    2017年7月18日,王某在接到上级单位纪委通知找其谈话时,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15:27:55]
  • [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都听清楚了吗?
    [15:28:2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8:34]
  • [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没有意见?
    [15:28:52]
  • [被告人]:
    没有。
    [15:29:00]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15:29:07]
  • [辩护人]:
    没有。
    [15:29:14]
  • [审判长]:
    告知被告人,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将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认为你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此,你听清楚了没有?
    [15:29:21]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9:36]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15:29:43]
  • [被告人]:
    认罪。
    [15:29:53]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意见?
    [15:30:02]
  • [被告人]:
    没有。
    [15:30:1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意见?
    [15:30:17]
  • [辩护人]:
    没有。
    [15:30:24]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5:30:31]
  • [公诉人]:
    无。
    [15:30:37]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5:30:44]
  • [辩护人]: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犯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你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情?
    [15:30:51]
  • [被告人]:
    针对行贿罪,第一、从我们评测中心做外包业务,我们有项目无执行,我就和其他二人成立景廷公司,最初是为了曾经的项目做下来,我并未意识到会构成犯罪。这些款项是给派出的工程师的工资,并非是给我个人的盈利。
    [15:31:02]
  • [辩护人]:
    你这个景廷公司的股东构成如何?
    [15:31:14]
  • [被告人]:
    我和朱某、刘某构成,我40%,朱30%,刘30%。
    [15:31:24]
  • [辩护人]:
    你在上海生活情况如何?
    [15:31:38]
  • [被告人]:
    我有自己买的房子,有妻子,也有三个孩子,结婚6年了,最大的上初中、最小的2岁半。
    [15:31:51]
  • [辩护人]:
    辩护人发问完毕。
    [15:32:03]
  • [公诉人]:
    公诉人补充发问。
    [15:32:25]
  • [审判长]:
    可以。
    [15:32:39]
  • [公诉人]:
    被告人,你刚才提到景廷公司的结构。当时你们三个股东注册公司时有无实际注册?
    [15:32:44]
  • [被告人]:
    没有。
    [15:33:01]
  • [公诉人]:
    如何登记?
    [15:33:19]
  • [被告人]:
    找了一家公司,具体怎么做我也不清楚。
    [15:33:26]
  • [公诉人]:
    实际资金和经营是谁控制?
    [15:33:32]
  • [被告人]:
    我。
    [15:33:39]
  • [公诉人]:
    刘和朱对公司资金和实际运营有无关联?
    [15:33:47]
  • [被告人]:
    资金他们控制不了。
    [15:33:57]
  • [公诉人]:
    账户管理由谁管理?
    [15:34:06]
  • [被告人]:
    我。
    [15:34:12]
  • [公诉人]:
    公司实际的业务承接、运营是谁管理?
    [15:34:19]
  • [被告人]:
    主要是我管理。
    [15:34:2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
    [15:34:33]
  • [公诉人]:
    宣读和出示: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为谋求个人实际控制的景廷公司承接外包业务的利益,送给软评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孙某等人钱款的经过,以及将软评公司应支付给东软集团的业务款擅自转入景廷公司挪作经营之用的经过。2.证人朱某、孙某、朱某的证言分别证实,王某系景廷公司负责人,软评公司项目经理职责,王某以景廷公司为由送给项目经理等人钱款,以及王某负责外汇中心项目付款的情况。3.证人沈某、孟某、夏某的证言分别证实,王某隐瞒其与景廷公司关系,软评公司项目经理职责及绩效考核发放的情况。4.证人刘某、韩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景廷公司由王某实际控制以及王某借用启观公司名义继续承接软评公司业务的情况。5. 证人林某、凌某、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外汇中心项目由王某负责向外包商付款的相关流程,以及东软集团向王某催款中,王某以原先付款有差错为由,转由景廷公司支付给东软集团的情况。6. 软评公司及上级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被告人及朱某、孙某的职务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及朱某、孙某的主体身份、职务情况。7.景廷公司、启观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软评公司与景廷公司、启观公司业务往来的外包商工时确认书、报销单、财务凭证及发票等书证证实,软评公司的外包业务情况。8.王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朱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分别证实,王某送给朱某、孙某钱款的时间及金额。9.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附件书证证实,王某挪用软评公司外包业务费的手法及金额。10.检察机关情况说明证实,王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请法庭予以质证。
    [15:34:41]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37:55]
  • [被告人]:
    没有。
    [15:38:01]
  •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38:11]
  • [辩护人]:
    没有。
    [15:38:23]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的?
    [15:38:33]
  • [被告人]:
    没有。
    [15:38:57]
  • [审判长]:
    辩护人,你有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的?
    [15:39:05]
  • [辩护人]:
    没有。
    [15:39:14]
  • [审判长]:
    法庭在此说明,被告人王某行贿的同单位工作人员朱某、孙某已经本院刑事判决,判处受贿罪拘役并宣告缓刑。
    [15:39:22]
  • [审判长]:
    公诉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39:46]
  • [公诉人]:
    没有。
    [15:39:52]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39:59]
  • [被告人]:
    没有。
    [15:40:0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40:14]
  • [辩护人]:
    没有。
    [15:40:2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5:40:42]
  • [审判长]: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40:46]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王鹏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今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诉发表如下量刑建议,供法庭参考。被告人王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上时亦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法庭公正判决。
    [15:40:53]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5:41:23]
  • [被告人]:
    第一、我认可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事实。景廷公司当时成立,要运营下去,就由我的手下担任人事、技术、业务等工作。检察机关问我为何给他们发钱,我的出发点是每个月按发工资的标准发的,我认为只是发报酬而已,我对于法律不熟悉,不知道这触犯了刑法。我给他们的发钱本意不是为了行贿,只是为了他们给景廷公司工作法的报酬而已。关于挪用公款,当时是因为评测中心应该支付给东软、景廷一部分。当时景廷都是给评测中心工作的,当时景廷无力运营下去,在情急之下将公款挪用给了景廷,没有用于个人盈利、享受或公司盈利,只是为了公司能继续维持下去。后来我们也及时归还。当时我的主观意识没有意识到触犯法律。我承认自己犯罪事实,但并非主观恶意进行操作,只是因为对于法律不了解而做了这件事。
    [15:42:11]
  • [辩护人]: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5:42:24]
  • [辩护人]:
    对本案案件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对量刑: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深表悔过和反省,痛感自己身为国企人员,为维持景廷公司正常运转,进行挪用公款、行贿的非法活动,犯下大错。被告人当庭供认,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挪用公款犯罪有如实供述情节;被告人本次系初犯,此前无前科劣迹。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在一年刑期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15:42:33]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
    [15:42:46]
  • [公诉人]: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行贿犯罪中本意是为孙和朱以报酬形式发放,公诉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的说法不完全是事实,可能其一开始主观动机是认为其发放的是报酬。但本案受贿人朱和孙担任特定的职务和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朱和孙要对外包公司、景廷公司提供的工程师遴选进行初步面试、筛选、联系甲方进行正式面试。当甲方选定后,作为项目经理,还要对外包工程工程师业务考勤、登记、汇总并就工程师工作情况保持协调沟通,促进项目完成。对于这些项目经理来说,并非单纯代表景廷公司招募工程师,后续还有一系列工作需要完成,这些职责都是软评公司对项目经理负有的职责,被告人作为部门经理应该是非常明确的。他送钱给工作人员并非单纯为报酬,更多的是为了在后续工作开展中发挥作用。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相应的行为;其次,关于挪用公款,事后景廷公司也及时转给东软集团,并未给其造成损失。从事后行为来说,公诉人并不否认其退还给东软集团,但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一旦实施,就对景廷公司的公款带来一定的风险,也无法保证事后被告人能否将款项退还,此行为对东软集团也有一定损害,其本应及时获取有关报酬。对于几十万的资金来说,如果东软集团及时得到款项,它也能开展其他的盈利活动,对东软集团是有客观上的损失的;对于本案量刑:被告人的自首及如实供述情节不再赘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无异议,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请法庭根据相关情节,由合议庭予以裁量。
    [15:42:54]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补充?
    [15:43:20]
  • [被告人]:
    没有。
    [15:43:29]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43:36]
  • [辩护人]: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贿和挪用公款进行自我辩护。他认为他的初步目的并非犯罪,公诉人认为这是犯罪。辩护人认为法庭对被告人所说的初步考虑也应该予以考虑,因为这关系到被告人犯罪故意的恶性程度。
    [15:44:3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15:44:48]
  • [被告人]:
    如果我知道这是犯罪行为,我绝对不会冒这个风险。我的初心并非是为了想犯罪,这是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现在的结果。可以说我谋取利益,但我也是为了家庭情况能越来越好,也为了公司能继续运营下去。
    [15:45:22]
  • [审判长]:
    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合议庭休庭十分钟,并对本案进行评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
    [15:45:27]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认真的评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挪用公款罪中构成的是进行盈利活动。作为企业的运营拖延支付,给经营带来便利,也是犯罪行为。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对行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挪用公款罪行亦能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均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性岗位没有造成东软公司损失的情节,法庭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若发现记录上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15:45:3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49:14]
  • [审判长]:
    被告人可以退庭,现在闭庭。
    [15:49:20]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5: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