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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本次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14:23:3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23:55] - [审判长]:现在开庭。现核对当事人。[14:24:16]
- [原告]: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幢2单元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仪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公司员工。[14:24:43] - [被告]:成都拓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29号二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职务总经理。[14:24:54] - [被告 第三人]:第三人成都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宇路2号天府创意产业园9栋1号。
法定代表人郁成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旭,男,公司员工。[14:25:04] - [审判长]: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就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拓创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吕燕娜、人民陪审员宋雷萍、蒋幼华组成合议庭,由吕燕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燕担任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4:25:1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4:25:48]
- [原告]:不申请[14:25:55]
- [被告]:不申请[14:26:00]
- [被告 第三人]:不申请[14:26:0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请及事实理由?[14:26:14]
- [原告]: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26:22] - [被告]:本案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原告恶意诉讼,本案依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我方已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之后我方会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间及主体均证明本案当事人不是本案适合被告,而埃摩森人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也不是本案适格原告。[14:27:07]
- [被告 第三人]:我方确实与埃摩森上海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我们有法律关系的是埃摩森上海公司,而不是成都公司,我们和埃摩森上海公司签订合同后,对方推荐了相应人选,我们也支付了相应费用,于朝洋我们并没有录用,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我们录用于朝洋,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我们只愿意支付2元。[14:31:29]
- [审判员]:当时谁向你们推荐于朝洋的?[14:35:44]
- [被告 第三人]:拓创公司推荐过来协商安排面试的。[14:36:24]
- [被告]:我们联系埃摩森成都公司,成都公司联系埃摩森上海公司联系推荐,同时锐佳公司也在和埃摩森公司联系安排面试。[14:36:39]
- [审判员]:于朝阳是谁推荐的?[14:37:48]
- [被告]:埃摩森上海公司,和我方无关。简历也是埃摩森上海公司发送的。[14:37:56]
- [审判长]:原告举证。[14:38:07]
- [原告]:证据一猎头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服务关系。
证据二候选人于朝洋推荐报告以及面试邮件。发送邮件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安排面试时间为7月19日。发送简历在2017年7月13日上午。发件人原告员工陈芳芳,收件人被告法人李春梅,并且抄送了郁然。合同第二页甲方联系人披露了郁然的联系方式。
证据三成都锐佳公司企业信息以及录音文件。工商信息为了证明于朝洋为企业监事,说明锐佳公司录用了于朝洋。录音文件是原告发现私下录用的情况和被告沟通,是原告员工范田和被告李春梅之间的录音,李春梅表示是锐佳公司录用的,提到工资为5000元,录音文件体现锐佳田总让李春梅来处理该事。录音中也提到服务费按照2万元来支付。
证据四被告法人李春梅和原告员工陈芳芳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锐佳公司具有关联性。李春梅说自己有时候在锐佳有时候在拓创上班,整个聊天记录体现于朝洋的推荐和沟通都是和被告法人李春梅之间发生的。
证据五成都锐佳公司和埃摩森签订的猎头服务合同。成都锐佳公司的联系人和拓创公司的联系人是一致的,并且联系人是拓创公司的股东,也是证明两家公司之间有关联性。合同在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
证据六被告企业公示信息。证明郁然是被告公司股东。
证据七李春梅和员工公司员工李春梅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拓创公司和锐佳公司具有关联性。
证据八候选人明祥祝是推荐给成都拓创的。都表明了原告向被告推荐的销售经理。但是李春梅表示该人最终在锐佳上班,表示发票抬头改为成都锐佳,最终也是成都锐佳付款的,证明成都锐佳和成都拓创公司之间有关联性。[14:38:20] - [原告]:补充证据1、成都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档信息。
补充证据2、郁然与李春梅微信聊天记录。
补充证据3、郁然与陈芳芳聊天记录。[14:44:45] - [被告]:证据1-8质证意见同之前庭审意见。[14:44:57]
- [被告]:补充证据1于朝洋签字不是本人签字,证明目的不认可。
补充证据2无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补充证据3无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4:50:18] - [被告 第三人]: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原件真实性不清楚,证据3因为公司需要高管身份,刚好公司正在变更登记,就把于朝洋名字放上去了,之后因为工资问题所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录音文件不认可,无法查证真实性,证据4-8质证意见同被告之前庭审意见,补充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补充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补充证据3真实系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14:58:51]
- [被告]:原告聊天记录均为复印件,且聊天记录中的员工均不能证明是原告自己的员工。[15:00:38]
- [审判长]:之前庭审被告举证了7组证据,原告质证意见有无变化?[15:00:53]
- [原告]:律师费3万元发票不认可,该费用被告自行承担。[15:01:47]
- [被告 第三人]: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真实性不清楚,证据3真实性不清楚,证据4工资表真实性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据6真实性不清楚,我们和于朝洋核实他的确在成都的一家公司上班,不在我们公司上班,证据7真实性不清楚。[15:06:02]
- [审判长]:对于被告之前提交的补充证据,原告是何意见?[15:07:54]
- [原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5:08:05]
- [原告]:补充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15:08:14]
- [原告]:补充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15:09:19]
- [原告]:补充证据4质证意见同补充证据3,补充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存在利害关系,表述内容不符逻辑。证明目的不认可。[15:09:55]
- [原告]:补充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异议,李洋杰是成都小林公司监事,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认为应当被告自行负担。[15:13:16]
- [审判员]:第三人举证[15:13:35]
- [被告 第三人]:1.我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证明。
2.方与埃摩森上海公司签订合同。
3.劳动合同及付款证明。
4.2017.7-2018.6全部员工工资表及公司证明及个人证明。[15:16:35] - [原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推荐职位不包含于朝洋职位,证据3与本案,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说明也不认可,质证意见同之前被告证据质证意见。[15:18:26]
- [审判长]:开始反诉审理,被告陈述反诉诉请。[15:20:20]
- [被告]:1.原告承担本案律师费损失3万元。
2.反诉费原告承担。
事实理由反诉状一致。[15:22:26] - [原告]:不认可反诉诉请,违约行为系被告自行导致,我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反诉状中明确提到,该人员就职成都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候选人于朝洋进行自认。[15:22:37]
- [被告 第三人]:对反诉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5:22:53]
- [审判长]:各方举证及质证意见?[15:23:10]
- [原告]:同本诉。[15:24:24]
- [被告]:同本诉。[15:24:32]
- [被告 第三人]:同本诉。[15:24:38]
- [审判长]:于朝洋入职的依据?[15:24:50]
- [原告]:反诉状,之前庭审自认,及内档签字[15:25:00]
- [审判长]:为何在反诉状中提到于朝洋最终入职锐佳公司?[15:25:48]
- [被告]:当时我们并未和锐佳公司进行核实,是我们工作失职,之后核实后确认,于朝洋并未入职签订劳动合同。[15:26:04]
- [审判长]:有无向于朝洋支付劳务费等相关费用?[15:27:33]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5:27:42]
- [审判长]:谁向你们发送于朝洋相关文件?[15:27:52]
- [被告 第三人]:需庭后核实。[15:28:00]
- [审判长]:你方没有录用于朝洋,有无发出最终明确的邮件?[15:31:19]
- [被告 第三人]:没有,我们之前也有拒绝其他人员,并不会发送相关邮件。[15:31:27]
- [审判长]:上海埃摩森有无向第三人推荐于朝洋?[15:31:39]
- [原告]:没有,我们和上海埃摩森是关联公司。[15:31:49]
- [审判长]:事实有无补充及发问?[15:32:00]
- [原告]:问被告当时被告开出多少工资给于朝洋?[15:32:08]
- [被告]:锐佳公司给出的是5K-6K,而当事人开价1万。[15:32:16]
- [被告]:这是我们诉讼前和第三人了解的情况。[15:32:26]
- [被告 第三人]:于朝洋要的工资的确很高,我们只能开出5k-6k标准。[15:32:36]
- [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说辞不认可,证据中小林公司工资就是5k,根本不存在薪资过高的说辞。[15:32:45]
- [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锐佳公司和拓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15:33:27]
- [原告]:不是证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证明目的见我方证据目书面证据内容。[15:35:40]
- [被告]:2017.2与拓创公司签订合同后,录用人员拓创公司有无支付相应费用?[15:35:53]
- [原告]:该问题与本案无关,有两名人员被告支付了款项,其他人没有核实到款项。[15:36:22]
- [被告]:我们录用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均支付了相应的费用。[15:40:15]
- [被告]:埃摩森成都公司与上海公司是何关系?[15:40:25]
- [原告]:关联公司。[15:40:31]
- [原告]:上海公司与锐佳公司签订合同是合法的,上海埃摩森公司未受到锐佳公司网络营销员,于朝洋这个职位是代表拓创公司招聘的。[15:42:55]
- [被告]:我放认为本案原被告不是适格原被告。我方坚持这一点。[15:43:03]
-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补充及发问?[15:43:11]
- [被告 第三人]:无。[15:44:11]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15:45:27]
- [原告]:我方根据被告要求推荐于朝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我方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费用,被告反诉由于被告本身违约行为导致,我方不予认可。[15:47:28]
- [被告]: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告无证据可以证明拓创公司与锐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15:49:19]
- [被告]:锐佳公司最终未录取于朝洋,郁兰只是以私人身份帮锐佳公司老总联系人选,最终推荐为埃摩森上海公司推荐。故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5:51:41]
- [被告]:于朝洋最终是锐佳公司在面试且最终未被录用,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5:53:53]
- [被告 第三人]:我方与埃摩森上海公司签订合同,故如果我方承担责任应当埃摩森上海公司起诉。[15:54:05]
- [原告]:合同履行期限是两年,和合同履行完毕无关,郁兰打印版签字我方不认可,所有对接均未郁兰和李春梅对接,不是个人行为,发票开的是公司抬头,双方签订的猎头合同不仅约定劳动关系,于朝洋不是公司股东,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职工代表。[15:55:30]
- [被告]:原告无证据证明锐佳公司录用于朝洋。[15:56:55]
- [被告 第三人]:无。[15:58:30]
- [审判长]:最后陈述[15:58:37]
- [原告]:支持本诉,驳回反诉。[15:58:44]
- [被告]:驳回本诉,支持反诉。[15:58:53]
- [被告 第三人]:依法判决[15:59:01]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双方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闭庭。[16:01:12]
- [主持人]:本次庭审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16:0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