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法庭全景
2018年9月5日9:2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行政处罚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上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不服金融行政处罚一案。
    [09:16:2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09:21:54]
  •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法警等均坐下)
    [09:25:5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经核对,今天出庭的有: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律师、陈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负责人韩少平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葛某、周某,委托代理人葛某、周某的代理权限均为一般授权。经庭前核实,原、被告对对方的出庭人员均无异议。报告完毕。
    原告:杨某,男,1973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俊,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住所地上海市迎春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严伯进,局长。(未到庭)
    负责人:韩少平,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康,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虹,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09:27:27]
  • [审判长]:
    听清楚了,请书记员入座。
    [09:28:26]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不服金融行政处罚一案【(2018)沪0115行初24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已经核对了出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信息,经本庭核查,出庭的原告杨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飞律师、陈俊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葛康、周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韩少平副局长出庭应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殷勇、赵忠元、余甬帆组成,由殷勇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胡建媛协助本案办理、书记员蔡浩若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本院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再重复。原告,是否清楚?
    [09:28:47]
  • [原告]:
    清楚。
    [09:30:24]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清楚?
    [09:30:43]
  • [被告]:
    清楚。
    [09:30:53]
  • [审判长]:
    原告,对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31:14]
  • [原告]:
    不申请。
    [09:31:31]
  •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31:48]
  • [被告]:
    不申请
    [09:32:02]
  • [审判长]:
    2018年7月17日,本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中,已核对原告起诉、本院审查立案及被告应诉情况,在此不赘。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09:32:23]
  • [原告]:
    无异议
    [09:32:37]
  • [被告]:
    无异议
    [09:32:5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33:05]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原告,请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09:33:22]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沪[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我们当庭向合议庭说一下要点。第一要点就是本案被告没有管辖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以及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派出机构,应向证监会报告。第二,被告说对全国有管辖权,又说自己是受到证监会的指派,这是矛盾的。第二要点就是被告对本案没有合法立案就实施处罚是违背程序的,应当依法撤销。第三要点从事实依据上被告认为原告操纵他母亲的账户购买股票仅仅是推论。
    [09:37:07]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被告是否作出过原告请求撤销的沪[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内容?送达时间?
    [09:37:29]
  • [被告]:
    是的,作出过上述决定,时间是2017年12月13日,内容是责令原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19.13元,并处43018857.39元罚款。送达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09:37:48]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原告是否要求撤销该决定?是否确认收到时间?
    [09:38:03]
  • [原告]:
    是的,确认,收到的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09:38:15]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有无申请行政复议?
    [09:38:34]
  • [原告]:
    直接诉讼。
    [09:38:49]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被告,对原告行使诉权有无异议?
    [09:39:08]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9:22]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09:39:41]
  • [被告]:
    我局对做出沪[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正确,请法院维持我方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请求。(详见答辩状)。
    [09:41:15]
  • [审判长]:
    刚才,原、被告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法庭将从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主张可提供反证证据。
    [09:42:45]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已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此法庭已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合议庭已经充分阅看。证据交换的笔录与本次庭审笔录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是否听清?
    [09:43:42]
  • [原告]:
    清楚了
    [09:44:02]
  • [被告]:
    清楚了
    [09:44:13]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现在法庭对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进行审查。被告,是否还有对被诉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相关法律规范、执法主体资格等证据进行补充举证?
    [09:44:32]
  • [被告]:
    有的。在上次证据交换时,应法庭要求在职权依据方面补充:1、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请调查“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的函》(稽查局函【2015】590号)及相应附件(附件1、初步调查事项;附件2、监管专题报告:关于“鼎立股份”资产重组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报告);2、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立案、复核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稽查局函【2014】380号)及相应收文单,证明该案为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交我局办理,故我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09:44:49]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原告的质证意见?
    [09:45:09]
  • [原告]:
    首先对于调查“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的函和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这个函是针对另案,本案从处罚主体还是违法行为名称上都与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不同,被告用这个达不到证明目的。第二,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立案、复核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稽查局函【2014】380号)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被告下一步出具的报备审批表是内部程序,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本案立案了。
    [09:47:53]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被告,对原告质证意见,有何需要补充陈述?
    [09:48:21]
  • [被告]:
    我补充的第一项,里面说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一并调查,我们发现了原告的违法线索,我们从而根据证据2一并调查了。
    [09:48:33]
  • [原告]:
    请哪一页说明了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一并调查?
    [09:48:46]
  • [被告]:
    590号附件一初步调查事项第二页第二条写的是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现象请一并调查。
    [09:49:02]
  • [原告]:
    看到了。但是不是被告理解的意思,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现象是鼎力股份的。
    [09:49:15]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下面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被告,是否还有对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部分的证据补充举证?
    [09:49:54]
  • [被告]:
    有的。在上次证据交换时,应法庭要求事实认定方面补充:3、尹琼芝的股票交易计算明细表,证明在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尹琼芝账户买卖股票的盈利情况。
    [09:50:10]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原告的质证意见?
    [09:50:33]
  • [原告]:
    首先,对被告单方统计的表原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表的数据的证据副本字太小看不清。就算真是也是原告母亲的账户信息,和原告无关。
    [09:50:45]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被告,对原告质证意见,有何需要补充陈述?
    [09:51:00]
  • [被告]:
    这个表不是我们制作的,我们委托了上海和深圳交易所进行的计算,我们的计算结果和他们一致,我们作为证据进行了提交。尹琼芝是原告杨泰华母亲。
    [09:51:13]
  • [审判长]:
    原告属实吗?
    [09:51:32]
  • [原告]:
    是的
    [09:51:42]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下面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被告,是否还有对被诉行政处罚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补充举证?
    [09:52:01]
  • [被告]:
    有的。在上次证据交换时,应法庭要求执法程序方面补充:4、杨某违法买卖股票案的立案审批表、立案报备表、报备意见表,证明我局对本案立案手续完备;5、2017年7月17日的会议纪要以及本案行政处罚发文单,证明对本案的处罚是经过集体讨论。
    [09:52:16]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原告的质证意见?
    [09:52:57]
  • [原告]:
    首先,我方对立案审批表发表意见,这个审批表仅仅是被告履行行政执法的内部程序,不等于法律文书,而且这个程序是否完成,是否可以立案,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我们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第二,这个审批表是被告在处罚之后候补的,我们申请了立案审批表的鉴定。
    [09:53:11]
  • [原告]:
    为此,我方已书面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上述材料中的立案审批表、立案报备表中的印章及签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为落款的2016年10月28日进行鉴定。对立案报备表,根据380号文,派出机构立案要向上级报告,是履行内部程序的表,不能证明证监会对此进行了指定管辖,不能证明进行了立案。报备意见表和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09:53:47]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被告,原告刚才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的立案审批表、立案报备表中落款的时间是2016年10月28日?
    [09:56:20]
  • [被告]:
    是的。而且原告说是候补需要鉴定,我们立案审批表的签字和印章都是2016年10月28日签署的。
    [09:56:33]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原告,明确下申请鉴定的具体内容?
    [09:56:45]
  • [原告]:
    签名隐去了,我不知道哪里有签名。
    [09:56:57]
  • [审判长]:
    请被告出示原件。
    [09:57:09]
  • [被告]:
    (出示原件)
    [09:57:31]
  • [审判长]:
    请法警把原件给法庭阅看,后提交给原告阅看。原告你陈述要鉴定的是不是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备表的时间和签名,你认为形成不是在2016年10月28日?
    [09:57:56]
  • [原告]:
    是的。立案报备表盖有证监会稽查局的章,稽查局的章应当有编号,但是被告提供的印章只有003,请被告对此作出解释。
    [09:58:08]
  • [审判长]:
    庭后被告将这两份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法庭,法庭将出示给原告。被告对原告异议有何意见?
    [09:58:24]
  • [被告]:
    根据立案审批表需要案件调查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签字。案件调查部门是郑长伟,是处长,然后签字是陈波,是分管副局长,然后是严博经,是我们局长。立案报备表是我们向证监会报备后由证监会反馈的,是证监会制作的。上面的签字是稽查局的局长签字,上面的印章是证监会稽查局的印章。我们在复印的时候涉及到签名和数字都隐去了,为了防伪这个章是有编号,我们隐去了一部分数字。还有就是证监会立案报备意见表证明了证监会对本案有充分授权。隐去的部分是看不见的,但是没有隐去的数字还是可以看到的。
    [09:58:38]
  • [原告]:
    我们要求再看一下刚才材料。是的,确实一致。
    [09:58:56]
  • [审判长]:
    被告提供的证据隐去了签名,法庭告知被告,如果作为执法证据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证据原件,而且全部内容必须清楚,被告听清了吗?
    [09:59:11]
  • [被告]:
    听清了。
    [09:59:2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申请鉴定?
    [09:59:39]
  • [原告]:
    我要和当事人沟通,请法庭给我三天时间。
    [09:59:51]
  • [审判长]:
    请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是否申请鉴定?
    [10:00:03]
  • [原告]:
    不申请鉴定。我们表明的是时间是2016.10.28,立案报备表被告说是证监会同意后给的他们而且盖的是稽查局的章。被告对这个案件的审批日期是10.28,同一天时间内不可能完成上述二个行为,请被告作出解释。
    [10:00:20]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被告在辩论阶段作出解释。
    [10:00:34]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下面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被告,是否还有对被诉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的证据补充举证?
    [10:00:47]
  • [被告]:
    没有。
    [10:01:00]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原告,对本案中被告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执法程序与适用法律所提异议,你方有无反证或其他证据进行补充?
    [10:01:13]
  • [原告]:
    没有。
    [10:01:24]
  • [审判长]:
    下面由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被告,认定原告构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依据?
    [10:04:51]
  • [被告]:
    法律依据是证据法第43条(宣读法条)。主体是适用于原告的。另外原告当时担任营业部负责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不能借他人名义持有,本案中原告借母亲名义买卖持有股票,行为要件也是构成的。根据证券法199条规定,原告应当承担责任,我们根据这个法条进行了处理。
    [10:05:0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刚才所述依据有何异议?
    [10:05:22]
  • [原告]:
    对法条等依据无异议,但是不应适用于原告。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利用母亲账户操作股票。
    [10:05:42]
  • [审判长]:
    (询问合议庭成员还有无需要发问)
    [10:06:11]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原告,被告有无外化形式,比如送达立案通知书?
    [10:06:31]
  • [原告]:
    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形式,比如工商处罚要有立案通知书,我们看到被告只有内部文件。
    [10:06:46]
  • [审判员 审判员(赵)]:
    原告认为证券方面法律处罚应当有什么样的文书?
    [10:07:01]
  • [原告]:
    我们尚未查到。
    [10:07:17]
  • [审判员 审判员(余)]:
    原告,行政处罚是否履行?
    [10:07:32]
  • [原告]:
    没有。
    [10:07:45]
  • [被告]:
    剩余股票卖出了,处罚和没收都没有。
    [10:08:07]
  • [原告]:
    杨某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月份。
    [10:08:2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被告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被告特别是要对立案审批表和报备表上时间是否真实做出陈述;第二、被告认定原告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证据充足;第三、被告是否对本案予以立案;以及原、被告认为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其他争议展开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10:14:0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第一轮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9:45]
  • [原告]:
    第一,1、有关管辖权,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0条有规定(宣读法条),证监会派出机构第25条也对被告的管辖进行了规定(宣读规定),根据这个规定被告有辖区范围,被告认为它在全国范围内有管辖权和处罚权是与规定不符的。2、本案发生在云南,应当由云南局处罚,被告如果有管辖权,应当由证监会指定。派出机构规定第13条规定了,被告显然没有按规定履行。3、被告将鼎力股份的管辖权放到本案中是违反规定的,我之前已经陈述了,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取得证监会指定管辖的文书下世没有管辖权的。第二,被告只能证明原告母亲的账户只能是登陆原告的手机或者在原告营业部下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控制其母亲的账户。涉案调查人员笔录证明是原告母亲的其他朋友下单,与原告无关,被告提供的证据还达不到充分要求。第三,本案立案的唯一书面证据就是没有盖章的立案审批表,其他的表都是内部流程,和立案是两个概念。立案审批表也仅仅是立案审批流程,这样剥夺公民几千万的案件仅仅靠一两个人签字就立案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0:20:35]
  • [审判长]:
    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0:57]
  • [被告]:
    对原告管辖权意见回应:根据证券法第7条(宣读),根据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第25条规定(宣读),我们强调交办这个事项。我们提交的590函就是证监会职能部门让上海监管局办理此案的材料。我们也说了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一并调查。我们在鼎力案件中发现了原告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调查。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立案过程,原告说一天不可能的。我们三张表的内涵,立案审批表是上海局制作由各级领导签字,立案报备表也是上海局制作,时间是10.28是因为要给证监会稽查局发去看的,两个表时间一致是应该的。报备意见表是证监会稽查局反馈给我们的,上面的时间要在立案审批表之后,上面的签字时间是11.7。原告说立案是内部程序,我们在最初调查后发现需要立案,就需要有这个程序。稽查局对我们的立案也是无异议的。我们向原告出示了调查通知书,原告也是清楚的,这个是复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事实方面,我们提交的证据也有利用原告手机客户端登录下单以及用原告营业部下单的,原告母亲的40%用手机下单的,而且都是用的原告号码。在电脑下单有一半是原告营业部电脑下单的。第三,原告的手机和电脑ip不仅出现在原告母亲的账户中,而且出现在三方交易的客户端中,而且占比80%以上。讯问笔录虽然没有说是原告所为,但是每个人对谁下单都没有一致的说法,是相互矛盾的,我们不采信他们的说法。而且由谁下单,交易过程和交易记录的阐述和我们的证据不一致,我们不能采信。我们认定原告操作股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10:21:25]
  • [审判长]:
    恢复法庭调查。原告的母亲有无工作?
    [10:21:46]
  • [原告]:
    代理人不清楚,而且年纪不清楚。
    [10:22:02]
  • [被告]:
    原告母亲是1948年出生,之前在火柴厂工作,已经退休。
    [10:22:1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在第一轮辩论中已经阐明的观点,在第二轮辩论中不要重复,新的观点可以继续发表。下面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5:25]
  • [原告]:
    立案报备表是上海局制作的,但是立案报备表的章是证监会稽查局的章。
    [10:25:39]
  • [审判长]:
    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5:54]
  • [被告]:
    证监会的稽查局章就是上海监管局稽查局的专用章。
    [10:26:1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向法庭陈述意见的权利。原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10:26:53]
  • [原告]:
    请求法庭支持诉请。
    [10:27:14]
  • [审判长]:
    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10:27:27]
  • [被告]:
    驳回诉请,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10:27: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0:27:55]
  • [原告]:
    愿意。
    [10:28:08]
  • [被告]:
    不愿意。理由:我局对原告处罚决定是局集体决定的,已经考虑原告的情节、性质。
    [10:28:20]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不愿意调解,本案将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现在休庭十五分钟,休庭后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当庭作出裁判。休庭。(敲法槌)
    [10:28:3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休庭十五分钟)
    [10:28:5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0:40:34]
  • [审判长]:
    请坐。(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形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决定当庭裁判。
    [10:46:07]
  • [审判长]:
    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就本案的管辖争议而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理的除外。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案件。本案中,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被告,将“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交办给被告,并函告被告如发现相关违法事项,请一并调查。而本案系被告在办理“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时发现,并予以调查核实。因此被告作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的授权下,可以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故被告享有对本案进行查处并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本案原告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证据是否充足的争议,本院认为,在被告已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尹琼芝”的账户在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由原告之外的人操作,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就本案的立案争议而言,本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被告,将“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及在该案办理中发现的相关违法事项,交由被告办理。此后,被告在“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办理中,发现本案,并于2016年10月28日对本案予以立案,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1月7日对被告关于本案的立案报备书面表示无异议。故被告对于本案的立案手续符合规定,并无不妥。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原告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光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持有“尹琼芝”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并获利。被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原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19.13元,并处以43,018,857.3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决定,并依法送达原告,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51:04]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10:52:0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0:52:22]
  • [审判长]:
    驳回原告杨泰华的诉讼请求。
    [10:52:34]
  • [审判长]: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殷勇,审判员赵忠元、余甬帆,2018年9月5日,法官助理胡建媛、书记员蔡浩若。
    [10:53:53]
  • [审判长]:
    今天是法庭口头判决,本院将在十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判决书,判词以收到的裁判文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10:54:18]
  • [原告]:
    清楚
    [10:54:36]
  • [被告]:
    清楚
    [10:54:48]
  • [审判长]:
    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并签名署期。原告杨泰华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不服金融行政处罚一案审理终结,闭庭。
    [10:55: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0:55:2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