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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现核对双方当事人。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6幢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
被告:杭州掌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3号楼C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钢,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780号西溪银座A座。(未到)[10:12:2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10:15: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16:23]
- [审判员]:请坐。[10:24:0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今天到庭的有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被告杭州掌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10:24:24]
- [审判员]:(敲法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掌维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闫独任审判,书记员钱丽莹担任法庭记录。第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通过网络图文和视频直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被告对本院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10:25:07] - [原告]:清楚。[10:25:44]
- [被告]:清楚。[10:26:0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被告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0:33:07] - [原告]:不申请回避。[10:33:15]
- [被告]:不申请回避。[10:33:2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0:33:38]
-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本案主张被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万元,其余为经济损失,适用法定赔偿,参考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字数。涉案小说为721.2万字万字。[10:34:08] - [审判员]:被告答辩。[10:34:18]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从未实施过侵犯原告权利的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依据和标准。[10:34:40]
- [审判员]:本案之前已经进行了三次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原、被告均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庭前会议已经审理过的内容可以不作重复审理,而以庭前会议记录的内容为依据。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0:34:54]
- [原告]:没有异议。[10:35:13]
- [被告]:没有异议。[10:35:20]
- [审判员]:本案庭前会议的记录以及其他笔录与本次庭审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当事人听清了没有?[10:36:30]
- [原告]:听清了,没有异议。[10:36:45]
- [被告]:听清了,没有异议。[10:36:53]
- [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情况,本院现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归纳如下:
原告经授权,完全排他性地享有《凡人修仙传》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2016年2月28日,原告(乙方)与第三人咪咕公司(甲方)签署《手机阅读内容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将授权书所列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甲方使用;甲方可以将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协议有效期为两年。2016年3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定期将推荐图书书单递交乙方,由乙方在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平台进行业务推广;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7年1月1日,咪咕公司(甲方)与掌维公司(乙方)签署《咪咕阅读业务内置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双方通过乙方的终端资源推广渠道,以内置或嵌入咪咕阅读业务的客户端、WAP等门户(专区)或单本书链接等形式,开展咪咕阅读业务产品的内置推广合作。合作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乙方根据自身渠道经营实际,需要对甲方信息发布位置、发布形式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征求甲方同意,并同时提供替代方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此后,咪咕公司与掌维公司签署《咪咕阅读业务内置推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就咪咕阅读业务内置推广的营销合作推广费和相关的结算方式进一步作出约定。后咪咕公司与掌维公司签署《内置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同2017年版《咪咕阅读业务内置推广合作协议》。
(2017)沪卢证经字第3192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11日,打开“奇悠阅读”手机APP,进行账号注册时,手机上会收到显示[咪咕阅读]的激活码,用此激活码激活账号;在“奇悠阅读”APP的搜索框内搜索涉案小说,在该小说的主页面,显示有:“《凡人修仙传》,作者忘语,0.08元/章节,721.2万字,来源:咪咕数字传媒。”进入该小说的内容页面,在每一页的右上角标有“咪咕阅读”水印。
(2017)沪卢证经字第3411号及3403号公证书显示,“咪咕阅读”手机端与“奇悠阅读”手机端的阅读界面差异包括:背景颜色不同;文章底部进度条的设置位置不同。“咪咕阅读”网页端与“奇悠阅读”手机端的阅读界面差异包括:背景颜色不同;是否在右上角标注“咪咕阅读”水印不同(“奇悠阅读”有标注);文章底部是否显示进度条不同(“奇悠阅读”有进度条)。
(2018)浙杭知证字8867号公证书显示,打开腾讯企业邮箱,登陆被告方邮箱,可查看到被告与名为李淮亮的个人的邮件往来,内容为关于阅读页面展示效果规范要求。
(2018)浙杭知证字8868号公证书显示,打开奇悠阅读手机APP,点击“全能医妃”进行后台抓包,可见源文件来源于wap.cmread.com。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上述无争议事实是否有异议?[10:37:08] - [原告]:没有异议。[10:41:15]
- [被告]:没有异议。[10:41:23]
- [审判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情况,本院现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被告在奇悠阅读手机APP提供涉案小说的行为是否属于与第三人合意共同实施的行为;2、如果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是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是否构成对原告涉案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3、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不主张咪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0:41:40]
- [原告]:没有异议。[10:44:11]
- [被告]:没有异议。[10:44:24]
- [审判员]:现在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10:44:37]
- [原告]:在奇悠阅读手机APP展示涉案小说的行为是被告与第三人合意共同实施的。奇悠阅读与“咪咕阅读”WAP网页界面完全不同。即使被告调取了咪咕阅读的内容,被告也实施了转码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行为。假使转码内容存储在咪咕服务器,被告与第三人也构成共同侵权。咪咕与被告通过奇悠阅读平台向公众展示涉案小说存在合意,分工协作共同经营,咪咕对奇悠阅读的展示行为参与其中。咪咕通过奇悠阅读展示涉案小说超出从原告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传播范围。根据原告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手机阅读内容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咪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中国移动及各移动子公司在手机阅读业务中使用。根据定义,手机阅读业务,即“咪咕阅读”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等终端。据此,原告给咪咕的授权范围可以确定为:许可主体:咪咕数字传媒以及中国移动及各移动子公司。许可平台:咪咕阅读的PC、手机、平板、电纸书等设备终端。可见,涉案的“奇悠阅读”平台不在咪咕获得许可的范围之内。咪咕与被告就通过“奇悠阅读”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共享收益。被告对涉案行为需要获得原告授权这一点明知。综上,咪咕构成侵权,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未对被告与第三人责任进行分配,被告可以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原告主张经济赔偿金额参考涉案作品知名度及字数、被告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2017.3.16-2017.8公证)。[10:45:18]
- [被告]:在奇悠阅读展示小说的行为是被告与第三人合意的行为,基于双方对涉案作品的推广协议,被告依据推广协议所做的行为,由咪咕直接获得推广产生的效益,不存在被告就涉案作品直接获利。被告依据协议从咪咕向我方提供的端口提取涉案小说,提取行为须咪咕授权,调取的素材需编辑转码后才能向公众展示,依据双方协议,被告提取、编辑、转码都是履行协议的行为。咪咕在有效期内享有原告对涉案小说的授权,咪咕不可能侵权。我方也不可能单独完成对涉案小说的侵权,只有通过与咪咕的合作才能实现。公证显示,奇悠阅读APP上点击相关数据产生的验证码、付费、文字编排、水印、文字提取,均来自于咪咕主机和咪咕授权,被告并未以自己名义对公众展示涉案小说,这是明显的推广行为。原告将授权与推广予以了混淆,咪咕从头到尾未将涉案小说授权被告使用,被告也未将涉案小说以著作权方式使用。咪咕与原告的协议对业务推广模式有明确约定,有专用接口等二种方式,咪咕可以与第三方达成业务推广,以咪咕名义推广涉案小说。原告必须将咪咕作为本案被告,方可对协议加以认定。咪咕已经获得小说推广权利,本案所涉行为恰恰是调取了咪咕接口,对咪咕服务器上的小说进行编辑转码呈现的行为。被告行为符合原告和咪咕协议约定的推广内容。综上,被告行为符合各方相关协议约定,并未构成违法侵权,更未侵害原告利益。[10:47:46]
-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48:09]
- [原告]:原告授权咪咕的非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是除上传到中国移动手机平台外,对传播平台是有严格限制的,即咪咕阅读的PC和移动端平台,不包括涉案的奇悠阅读平台,故咪咕与被告在奇悠阅读平台展示涉案小说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1:01:33]
- [被告]:原告混淆了授权和推广。被告从未以自己名义对涉案小说进行使用,也未直接获利,应以原告与第三人关于推广的约定来认定。被告行为是在各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被告从未以得到授权的方式进行使用。[11:02:40]
- [被告]:原告混淆了授权和推广。被告从未以自己名义对涉案小说进行使用,也未直接获利,应以原告与第三人关于推广的约定来认定。被告行为是在各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被告从未以得到授权的方式进行使用。[11:02:40]
- [审判员]: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1:04:17]
- [原告]:支持诉请。[11:04:32]
- [被告]:驳回诉请。[11:05:10]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双方意见?[11:05:25]
- [原告]:愿意。[11:05:38]
- [被告]:不愿意。[11:05:56]
- [审判员]: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双方阅看笔录无误签字署期。休庭。(敲法槌)[11:06:33]
- [公共发言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