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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一时疏忽酿车祸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42:2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42:47]
- [书记员]: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43:51] - [审判员]:传被告人史某到庭[10:44:07]
- [审判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14庭现在开庭。[10:44:23]
- [审判员]:被告人史某是否有别名?[10:44:41]
- [被告]:没有。[10:44:51]
- [审判员]:年龄? 出生日期 ?[10:45:02]
- [被告]:38岁,1980年3月27日。[10:45:18]
- [审判员]:民族?[10:45:32]
- [被告]:汉族。[10:45:41]
- [审判员]:文化程度?[10:45:51]
- [被告]:初中文化程度。[10:46:04]
- [审判员]:职业?[10:46:15]
- [被告]:无业。[10:46:28]
- [审判员]:你的政治面貌是党员吗?[10:46:39]
- [被告]:不是。[10:46:54]
- [审判员]:出生地?[10:47:05]
- [被告]:出生地北京市。[10:47:19]
- [审判员]:户籍地及住址?[10:47:32]
- [被告]: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通州区。[10:47:44]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0:48:02]
- [被告]:没有。[10:48:19]
- [审判员]:这次是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10:55:35]
- [被告]:涉嫌交通肇事罪。[10:56:07]
- [审判员]: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被重新取保候审?[10:58:37]
- [被告]:2018年3月2日取保候审;2018年5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10:58:53]
- [审判员]: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10:59:17]
- [被告]:收到了。[10:59:28]
- [审判员]:满三日了吗?[10:59:38]
- [被告]:已满。[10:59:5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交通肇事一案。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赵智一独任审判,书记员段新丽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李红伟。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立博。
被告人听清了吗?[11:00:10] - [被告]:听清了。[11:00:24]
-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申请回避吗?[11:00:40] - [被告]:不申请。[11:00:58]
- [审判员]:申请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力
三、自行辩护的权利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被告人听清了吗?[11:01:11] - [被告]:听清了。[11:01:43]
- [审判员]:现在开始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1:01:56]
- [原告]: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京通检公诉刑诉某号
被告人史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5月10日、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23日、自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9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xx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内乘李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果园环岛内南侧时,将由南向北步行进入机动车道的杨某、姚某撞倒,造成杨某、姚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后被告人史某逃离现场并电话联系杨某某要求其到现场处理后续事宜。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姚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史某于2017年11月6日到通州交通支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窦立博
检察官助理:杨欣媛[11:02:29] - [审判员]:被告人史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是否听清楚了?[11:03:07]
- [被告]:听清楚了。[11:03:19]
- [审判员]:跟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11:03:31]
- [被告]:一致。[11:03:47]
- [审判员]: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11:03:59]
- [被告]:没有。[11:04:12]
- [审判员]: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是否有异议?[11:04:22]
- [被告]:没有。[11:04:37]
- [审判员]:你是否认罪认罚?[11:04:48]
- [被告]:认罪认罚。[11:04:59]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机关宣读的量刑建议你是否听清楚了?[11:05:13]
- [被告]:听清楚了。[11:05:24]
- [审判员]: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你听清楚了吗?[11:05:36]
- [被告]:听清楚了。[11:05:46]
- [审判员]: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认可?[11:05:58]
- [被告]:认可。[11:06:09]
- [审判员]:庭前向你送达了速裁和认罪认罚的告知书,你是否收到了?[11:06:22]
- [被告]:收到了。[11:06:35]
- [审判员]:庭前在律师的见证下书写认罪认罚的具结书是否是你自愿书写的?[11:07:04]
- [被告]:是的。[11:07:15]
- [审判员]:释明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及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你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11:07:33]
- [被告]:同意。[11:07:48]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11:07:59]
- [原告]:同意。[11:08:15]
- [审判员]:鉴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均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本庭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的其他部分和法庭辩论部分。
控辩双方是否还有其他意见?[11:08:32] - [原告]:公诉人做一下法庭教育,被告人有二个错误,一个是被告人在光线不好的情况经过多路口的环岛没有注意安全,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希望被告人以后注意遵纪守法。[11:08:48]
- [被告]:对这件事情很后悔,以后不再犯。[11:09:12]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意见吗?[11:09:22]
- [被告]:没有。[11:09:34]
- [审判员]:被告人现在进行当庭宣判。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11:09:54] - [被告]:听清楚了。[11:10:13]
- [审判员]:你是否有意见?[11:10:23]
- [被告]:没有意见。[11:10:33]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上诉?[11:10:46]
- [被告]:不上诉。[11:10:57]
- [审判员]: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史某带出法庭[11:11:0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11:36]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