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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14:37:37]
- [主持人]: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詹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14:37:52]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2016年4月,被告人詹某分别注册北京甲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后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在京东网上开设“甲致胜酒类专营店”、“丙致胜酒品专营店”及“乙酒类专营店”三家网店,在淘宝天猫网上开设“乙酒类专营店”网店,被告人詹某经营上述四家网店并对外销售“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国窖1573”、“牛栏山”等各类酒品。2017年6月9日及同月19日,被告人詹某通过上述“丙致胜酒品专营店”网店分两次以总计人民币54,240元的价格将7箱(每箱6瓶)“贵州茅台酒”销售至本市杨浦区等地。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7箱“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商品。
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室抓获被告人詹某,并在其住处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的仓库及其名下京Q2ROK2货车内查获大量 “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国窖1573”、“牛栏山”品牌白酒。经各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酒类商品均为假冒。经审计,上述被查获的待销售假冒商品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11万余元。[14:38:07] - [主持人]:担任今日庭审的合议庭审判长是:审判员陈蔓莉,合议庭为:人民陪审员张静、人民陪审员宋晓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4:40:2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鼓掌、喧哗;
二、 吸烟、进食;
三、 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 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者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4:41:06] - [审判长]:请坐[14:41:44]
- [审判长]:现在开庭[14:42:00]
- [审判长]:传被告人詹某到庭。[14:42:13]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有无其他姓名?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在哪里?[14:42:42]
- [被告人]:詹某,曾用名詹某东,1996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甲致胜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住北京市昌平区[14:43:08]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14:43:40]
- [被告人]:无。[14:43:50]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4:44:03]
- [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我是2018年1月10日被抓的。[14:44:13]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14:44:30]
- [被告人]:收到了。[14:44:40]
- [审判长]:是否于开庭十天之前收到?[14:44:53]
- [被告人]:是的。[14:45:0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沪高法[2011]121号文件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4:45:15]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陈蔓莉,人民陪审员张静、人民陪审员宋晓亭组成,由审判员陈蔓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恒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大磊。
出庭为被告人詹某辩护的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旗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詹某是否申请回避?[14:45:46] - [被告人]:不申请。[14:46:08]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4:46:20]
- [辩护人]:不申请。[14:46:5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詹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47:13] - [被告人]:听清了。[14:47:24]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听清楚了没有?[14:47:34]
- [辩护人]:听清了。[14:47:4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48:02]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4:48:12]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14:48:23]
- [被告人]:听清了。[14:48:38]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14:48:50]
- [被告人]:无。[14:49:01]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回答问题。[14:49:14]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以向被告人詹某进行讯问。[14:49:24]
- [公诉人]:被告人是否退赔[14:49:35]
- [被告人]:家属处理的[14:49:59]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以向被告人发问。[14:50:13]
- [辩护人]:没有问题[14:50:30]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行为?[14:50:58]
- [被告人]:没有。[14:51:12]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14:52:15]
-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网店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及客户投诉记录,证实被告人詹某通过其注册成立的北京甲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开设“甲致胜酒类专营店”、“丙致胜酒品专营店”及“乙酒类专营店”三家网店,在淘宝天猫网上开设“乙酒类专营店”网店,对外销售“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国窖1573”、“牛栏山”等各类酒品的情况。[14:52:27]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2:39]
- [被告人]:没有[14:52:48]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3:05]
- [辩护人]:没有[14:53:11]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53:21]
-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证人陈雪燕、陈伟松、陈克强、潘保刚、位德郡、杨烁亚的证言、证人张金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快递单据,证实被告人詹某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等品牌白酒,并通过德邦物流运输的事实。[14:53:43]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3:53]
- [被告人]:无[14:54:12]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4:23]
- [辩护人]:无[14:54:29]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54:47]
-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商品照片、查获地点照片及示意图、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2018年1月10日民警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某室被告人詹某住处、北京市昌平区某号的仓库及其牌号为京Q2ROK2货车进行搜查,查获“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国窖1573”、“牛栏山”等品牌白酒共计484瓶的情况。[14:54:57]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5:08]
- [被告人]:无异议。[14:55:17]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5:30]
- [辩护人]:无[14:56:4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4:56:52]
-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等,证实涉案的 “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国窖1573”、“牛栏山”等品牌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所有商标,且在专用期限内。[14:57:02]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7:14]
- [被告人]:无[14:57:21]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7:35]
- [辩护人]:无[14:57:41]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57:52]
-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涉案各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假冒产品鉴定证明》、《鉴定证明书》、《产品鉴定证明》、《鉴定证明表》等,证实查获的“贵州茅台酒”、“杏花村汾酒”、“国窖1573”、“牛栏山”等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4:58:03]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8:14]
- [被告人]:无[14:58:25]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8:37]
- [辩护人]:无[14:58:43]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58:56]
-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在被告人詹某处查获的“授权书”、“委托书”及相关商标权利人对此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调查的回复函》、《关于集团法律知保部来函的复函》、《未授权声明》、《证明》等,证实各品牌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被告人詹某及其经营的北京甲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民警在被告人詹某住处查获的涉案品牌授权文件均系其伪造的情况。[14:59:06]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9:17]
- [被告人]:无[14:59:23]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4:59:34]
- [辩护人]:无[14:59:47]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4:59:58]
- [公诉人]:第七组证据,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计被告人詹某通过京东网“丙致胜酒品专营店”销售的7箱假冒茅台酒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查获的涉案各类品牌白酒以实际销售最低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15:00:11]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5:00:25]
- [被告人]:无[15:00:42]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5:00:50]
- [辩护人]:没有。[15:01:04]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5:01:14]
- [公诉人]:第八组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詹某的到案情况。[15:01:26]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5:01:38]
- [被告人]:无异议。[15:01:47]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5:01:58]
- [辩护人]:没有。[15:02:06]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5:02:28]
- [被告人]:无[15:04:4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5:04:55]
- [辩护人]:提交一份被告人家属缴纳罚金和退违法所得的单据[15:05:0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5:05:47]
- [公诉人]:被告人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15:05:59]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5:09:06]
- [被告人]:文化程度低,现在自己认罪悔罪,家里有小孩,希望法庭从轻处理[15:10:06]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5:10:17]
- [辩护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犯罪金额刚到起刑点,且已经退出了违法所得,故可以从轻处罚[15:10:33]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15:12:11]
- [公诉人]:无[15:12:18]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15:12:37]
- [被告人]:无[15:12:43]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15:12:53]
- [辩护人]:无[15:13:02]
-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起立,被告人詹某,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5:13:18] - [被告人]:没有[15:13:2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对本案评议后将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被告人阅看笔录,对笔录中记载却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将被告人押下。休庭[击法槌]。[15:13:4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15:14:1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5:26:29]
- [审判长]:请坐。[15:26:41]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詹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交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交了罚金,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5:26:56] - [书记员]:全体起立。[15:28:55]
- [审判长]:一、被告人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15:29:09] - [书记员]:请坐下。[15:29:18]
- [审判长]:被告人詹某,刚才进行的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是否听清?[15:29:29]
- [被告人]:听清楚了。[15:29:37]
-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下去。
长:闭庭。[击法槌][15:29:4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15:29:59]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