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庭审现场
9月17日10:10,通州法院审理 “借钱不还成反目 对簿公堂求还款”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借钱不还成反目 对簿公堂求还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0:56]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11:43]
  •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12:0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
    被告:兰某,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里。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14:31]
  • [原告]:
    没有。
    [10:14: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15:02]
  • [被告]:
    没有。
    [10:15:1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艳娟独任审理,书记员刘云飞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告是否听清?
    [10:16:29]
  • [原告]:
    听清了。
    [10:16:45]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0:16:58]
  • [原告]:
    不申请。
    [10:17:11]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原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原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10:17:28]
  • [原告]:
    听清了。
    [10:17:4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原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原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10:17:56]
  • [原告]:
    听清了。
    [10:18:10]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原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5:13]
  • [原告]:
    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要做生意所以找我借钱,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还钱。
    [10:25:30]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听清了吗?
    [10:25:43]
  • [被告]:
    听清了。
    [10:25:54]
  • [审判员]:
    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0:26:08]
  • [被告]:
    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认可所欠货款,我跟张某是不认识,是通过贷款中介认识的,一开始我是找李某借钱,当时约定的利息是百分之十三的月利息,后来我还不上了,由通过李某认识的张某,约定了月百分之十四的利息,我在从张某处借钱的以前是不认识张某的,我认为李某是本案的关键性人物,而且他们是高利贷,具体细节见书面答辩状。
    [10:26:2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原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
    [10:26:39]
  • [原告]:
    听清了。
    [10:27:02]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27:15]
  • [原告]:
    证据一:借款担保合同;
    证据二:收条以及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证据三:借条。
    [10:27:27]
  • [审判员]:
    下面被告质证
    [10:27:41]
  • [被告]:
    这些材料都是签的空白的,只有名字和住址是我填的,当时李某领着张某先去了我办公室后去了我家,这份借款合同是我在李某公司签的在2017年10月27日签的,是空白的合同,上面的内容是后来填上去的,笔体都是不一样的。
    [10:27:5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10:28:06]
  • [原告]:
    没有了。
    [10:28:18]
  • [审判员]:
    下面被告举证
    [10:28:30]
  • [被告]:
    被告:证据一: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打印件2017年8月29日从马某处转的35万还有45500元的利息;
    证据二:中信银行网银交易打印件;
    证据三:工商银行明细清单,证明张某转给了我35万;
    证据四:工商银行网上交易打印件,证明张某多给我转了五万元,我又给张某转回去了。
    证据五: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证明从张某处借的款当天立马就转给了马某;
    证据六:支付宝交易记录打印件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证明给李某转了利息49050元。
    [10:36:04]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质证
    [10:39:50]
  • [原告]:
    证据一真实性不确认,我不认识马某,也不清楚借款的事情;对证据二跟我没有关系,我也不清楚;对证据三认可;对证据四认可;对证据五我不认识马某,不清楚这个事情;对证据六我也不清楚,我跟李某是朋友关系,但是他给李某转钱我也没有收到,这是李某和兰某之间的事,跟我没有关系,我也没有收到利息。
    [10:40:2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借款合同如何签订的
    [10:42:16]
  • [被告]:
    我先去李某公司,同意每个月13的利息,借钱周转,我只是签了名按了手印,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他们说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借条和收条是在张某去我公司的时候在2017年10月28日签的。
    [10:53:2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10:53:38]
  • [原告]:
    首先李某带着我去兰某公司签的,是有李某这个人,是李某介绍兰某来向我借款的,也是李某带着我去找兰某的,借款的时候是和被告第一次见面,以前不认识,李某跟我说有个朋友交兰某,说兰某有一个矿,还有一个公司,说要资金周转,所以找我借钱,我刚好有闲钱,我们三个一起还去了兰某公司,就在2017年10月28日。也没有跟我说兰某要还高利贷的钱,我当时跟着李某和兰某去兰某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的就是2%的利息。这三个合同都是当天签的,是我当着他面填的,然后他签名按手印写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及家庭住址。他给李某转什么钱我都不知道,当时是签了合同之后我就给兰某当着他的面网银转账将钱给他,李某一直都在,都是在兰某公司做的,兰某是否给李某转钱,我也看不见啊,我也不能分分钟盯着他们,他把钱转给李某我都不知道。我现在李某和兰某合起伙来骗我的钱,我和李某是老乡,吃过几次饭,也不是特别熟,李某之后也介绍过别人向我借款,但是我都没有借,之前没有过。李某跟我说他是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
    [10:53:55]
  • [审判员]:
    被告,李某是什么身份
    [10:55:22]
  • [被告]:
    李某是个贷款中介,他们公司是专门给人提供小额贷款的,我当时是通过电话营销的人员,将我带到一个公司,但是那个公司有点混乱,后来他们公司有个员工田某说认识个朋友,是他的老乡,然后将我带到了李某处,说能提供无抵押贷款,李某的公司在一个写字楼里,没有挂牌,我也不知道名字,只是去过,当时和李某和他的老板郭某聊得挺好的就在他那借了。原告先给我转的五万元,是给原告转的利息,转到李某处。张某作为第二笔借款,他是金主的身份,他们要求上扣利息,都是口头说的,没有将利息写在上面,在第一笔借款和李某签的时候得签了四十多张空白的,我当时想我又不是不还钱,就是周转用,过了一个月我觉得我是有能力偿还的,签就签了,跟我说只要我按时还款,这些合同就无效作废了。直接到我手里借款差不多是29万多,还给了田某5000的好处费,我给马某转了30万,第二天又转了5万,我和马某之间没有凭证。我认为和马某签署的合同之际转给了张某,当时李某拿着一个档案单,里面有我当时第一次签署的合同,里面还有我的户口本。
    [11:05:21]
  • [审判员]:
    原告,借条收条的日期为什么不一致
    [11:06:42]
  • [原告]:
    借条上的落款日期写错了,也没有太在意,就因为借条写错了,所以又另签了一个借款合同。
    [11:07:06]
  • [审判员]:
    原告,借款事宜是以借条为准还是以借款担保合同为准
    [11:07:22]
  • [原告]:
    以借款担保合同为准。
    [11:07:36]
  • [审判员]:
    被告,除了预扣的利息还有没有付过其他钱
    [11:09:51]
  • [被告]:
    没有。
    [11:10:03]
  • [审判员]:
    李某和你们双方有联系吗
    [11:10:13]
  • [被告]:
    没有任何联系,虽然我存了他的电话。
    [11:10:27]
  • [原告]:
    没有联系。
    [11:10:3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能叫李某出庭作证
    [11:14:26]
  • [原告]:
    不能。
    [11:14:40]
  • [被告]:
    不能。
    [11:14:47]
  • [审判员]:
    原告,具体明确一下利息
    [11:15:03]
  • [原告]:
    同诉讼请求。
    [11:15:18]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借完钱后给你利息了吗
    [11:15:31]
  • [原告]:
    当时没有给我转,当时他说晚两天,手头紧,后来找他要,电话都打不通。
    [11:15:42]
  • [审判员]:
    被告,有没有在李某公司进行过抵押
    [11:15:53]
  • [被告]:
    当时签的时候,有四五十页的东西,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当时看到有委托买卖合同,还有房屋租赁合同等。
    [11:16:03]
  • [审判员]:
    原告,你手里还有其他材料吗
    [11:16:14]
  • [原告]:
    只有交给法庭的三份材料,没有其他了。
    [11:16:28]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11:16:44]
  • [原告]:
    没有
    [11:16:53]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11:17:04]
  • [被告]:
    张某后来去我家把我家的门锁撬了,其他没有了。
    [11:19:10]
  • [审判员]:
    被告,你说你转账是张某借给你钱的利息,你需要自己举证证明,七日内将证据提交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1:19:27]
  • [被告]:
    好的。
    [11:19:42]
  • [审判员]:
    法庭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对方无异议的部分,法庭对其真实性予以认证;对对方有异义的部分,法庭对其真实性暂不予以认证,是否认证以最终判决为准。双方是否听清?
    [11:20:46]
  • [原告]:
    听清了。
    [11:20:58]
  • [被告]:
    听清了。
    [11:21:0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1:23]
  • [原告]:
    我现在找李某我也找不到,兰某说把利息转个了李某,我怀疑是他给他的中介费,我认为被告严重失信,坚持诉讼请求。
    [11:21:3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1:53]
  • [被告]:
    如果我不支付张某利息的时候,张某是不会将钱借给我的,这是人之常情,而且还是在不认识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抵押担保,所以我认为原告在撒谎,而且张某借给我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他说他叫不来李某,我觉得是借口,我觉得他们是套路贷,我已经偿还了他们14万左右的所谓的利息,我认为高利贷确实很害人,当时也是昏了头了,银行贷款不了,只有走高利贷这个途径。
    [11:24:16]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24:35]
  • [原告]:
    没有。
    [11:24:48]
  • [被告]:
    没有。
    [11:24: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1:25:1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5:40]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25:55]
  • [被告]:
    请求法院查明实际情况,我签的都是无效合同,我肯定要还钱。
    [11:26:13]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1:32:00]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11:32:13]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调解。本案今天开庭到此为止,当事人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1:32:2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32:4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