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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年12月28日19时03分许,被告徐某驾驶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在嘉行公路近昌徐路南5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责任,原告无责。2018年5月3日,原告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2:13:08]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2:13:31]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12:13:49]
- [原告]:顾某,具体信息略。[12:13:59]
- [被告 被告一]:徐某,具体信息略。[12:14:15]
- [被告 被告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12:14:30]
- [审判员]:庭前组织调解,双方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调解不成。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纪学鹏独任审判,书记员姚青任法庭记录、陈淏昱任法官助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诉讼当事人对本庭宣布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听清?[12:14:46]
- [原告]:清楚。[12:15:05]
- [被告 被告一]:清楚。[12:15:15]
- [被告 被告三]:清楚。[12:15:25]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法官助理申请回避?[12:15:41]
- [原告]:不申请回避。[12:15:51]
- [被告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12:16:16]
- [被告 被告三]:不申请回避。[12:16:26]
- [审判员]:被告一和被告二什么关系?[12:16:43]
- [被告 被告一]:车辆是我实际所有,挂靠在被告2公司名下,保险之外的赔偿责任由我承担。事发后垫付5000元要求一并处理。[12:17:03]
- [审判员]:原告意见?[12:17:17]
-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2的诉讼,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1承担,垫付的5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12:17:50]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12:18:09]
- [被告 被告一]:无异议[12:18:21]
- [被告 被告三]:无异议[12:18:4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请、事实理由。[12:18:50]
- [原告]:见诉状[12:19:14]
- [审判员]:被告答辩。[12:19:29]
- [被告 被告一]: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12:19:41]
- [审判员]:本案涉及前期医疗费,原告之前已经诉讼,之前案件中确认的事实有无异议?[12:20:02]
- [被告 被告一]:没有,该判决确定的费用我已经支付。[12:20:17]
- [被告 被告三]: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营养费30元/天,90天;护理费40元/天,90天;误工费,未提供依据,且达退休年龄,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阅片后确定;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损失未定损,未提供发票,不认可;辅助器具费不认可;鉴定费商业险赔付;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认可。对之前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我方已履行完毕。[12:20:31]
- [审判员]:鉴于各方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被告1垫付情况、被告1车辆系挂靠、先行诉讼确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不再进行审查,下面对鉴定意见书发表意见。[12:20:55]
- [被告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但需阅片。[12:21:05]
- [被告 被告一]:同意保险公司意见。[12:21:25]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有无异议?[12:21:44]
- [被告 被告三]:无异议。[12:21:53]
- [被告 被告一]:同意保险公司意见。[12:22:08]
- [审判员]: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2:22:28]
- [原告]:没有。[12:22:42]
- [被告 被告一]:没有。[12:22:52]
- [被告 被告三]:没有。[12:23:0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2:23:19]
- [原告]: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单,可以证明原告误工收入减少的事实,也应得到支持。[12:23:33]
- [被告 被告三]:伤残等级坚持阅片后确认。关于误工,材料中未见工资单,仅有收入证明,不能作为原告收入减少的依据,且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12:23:48]
- [被告 被告一]:没有意见。[12:24:0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2:24:27]
- [原告]:坚持诉请。[12:24:49]
- [被告 被告一]:坚持庭审意见。[12:25:09]
- [被告 被告三]:坚持庭审意见。[12:26:06]
- [审判员]:下面先休庭。[12:26:19]
- [审判员]:下面继续开庭。经过审理,本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当庭判决,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顾某143,071元(以医疗费2,50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72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207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300元、车辆损失500元、鉴定费2,400元,扣除支付被告徐从喜的2,000元为计算依据),该款被告应汇至原告顾某名下银行账户;
二、被告徐某应赔偿原告顾某律师费3,000元,该款与其先行垫付的5,000元相折抵,原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某2,000元,该款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汇至被告徐某名下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顾某的其余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计1,847.50元(已由原告顾某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267元,被告徐某负担1,580.50元。经原告顾某同意,被告徐某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汇至原告顾某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本判决系口头判决,本院将在十日内向原告、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26:36]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听清楚了?[12:26:58]
- [原告]:清楚[12:27:16]
- [被告 被告一]:清楚[12:27:26]
- [被告 被告三]:清楚[12:27:34]
- [审判员]:今天庭审结束,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闭庭。[12:27:44]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2:2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