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9月13日14:45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年4月17日5时30分许,被告吴某驾驶被告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在徐曹路开源路路口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2017年11月22日,原告伤情已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15:33:51]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5:34:07]
  • [审判员]:
    下面审核当事人身份
    [15:35:58]
  • [原告]:
    蔡某
    [15:36:08]
  • [被告 被告一]:
    吴某
    [15:37:50]
  • [被告 被告二]:
    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5:38:02]
  • [被告 被告三]: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15:38:17]
  • [审判员]:
    庭前组织调解,双方就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及误工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纪学鹏独任审判,书记员姚青任法庭记录、陈淏昱任法官助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诉讼当事人对本庭宣布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听清?
    [15:38:29]
  • [原告]:
    清楚
    [15:38:4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清楚
    [15:42:23]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法官助理申请回避?
    [15:42:45]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5:42:57]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不申请回避
    [15:43:05]
  • [审判员]:
    被告1和被告2什么关系?
    [15:43:26]
  • [被告 被告二]:
    被告1是被告2驾驶员,事发时是职务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垫付的费用要求一并处理。
    [15:43:39]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5:43:54]
  • [原告]:
    申请撤回对被告1的诉讼,要求被告2承担赔偿责任,垫付费用同意一并处理。
    [15:44:10]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15:44:22]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同意
    [15:46:15]
  • [审判员]: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1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出具书面裁定,双方是否清楚?
    [15:46:34]
  • [原告]:
    清楚
    [15:47:0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清楚
    [15:47:15]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享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对于今日开庭审理本案什么意见?
    [15:47:3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放弃剩余答辩期和举证期,同意今日开庭,口头答辩。
    [15:48: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请、事实理由。
    [15:48:33]
  • [原告]:
    见诉状
    [15:50:00]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5:50:11]
  • [被告 被告二]:
    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事发后垫付36750.40元要求一并处理。
    [15:50:29]
  • [审判员]:
    原告?
    [15:50:42]
  • [原告]:
    确认垫付金额,同意一并处理。
    [15:51:02]
  • [被告 被告三]:
    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15:51:14]
  • [被告 被告一]:
    对原告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15:51:28]
  • [审判员]:
    鉴于各方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被告1的职务行为、被告2垫付情况、原告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不再进行审查,下面结合原告证据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查。被告3,结合证据对具体赔偿项目发表意见。
    [15:51:51]
  • [被告 被告三]:
    医疗费金额确认,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及外购药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0元;营养费30元/天,计3600元;护理费40元/天,计4800元;误工费,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年限和系数无异议,我司认可农村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交通费过高,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认可100元;车辆损失1200元无异议;鉴定费金额无异议,在商业险范围赔偿;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认可。
    [15:52:03]
  • [审判员]:
    被告2,对于各项费用什么意见?
    [15:52:15]
  • [被告 被告二]:
    保险公司认可的费用我司认可,外购药5.70元认可,非医保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金额过高,我司同意承担3000元。
    [15:55:46]
  • [审判员]:
    原告主张误工费依据?
    [15:56:00]
  • [原告]:
    没有证据。
    [15:56:15]
  • [审判员]:
    你方主张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的理由?
    [15:56:30]
  • [原告]:
    原告一直居住儿子、儿媳名下房屋,居委会出具了居住证明。
    [15:58:06]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15:58:19]
  • [被告 被告三]:
    原告当庭提交的,我司未审查,由法院审查。
    [15:58:44]
  • [原告]:
    补充一点,原告退休前一直工作于城镇地区。
    [15:58:57]
  • [审判员]: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59:08]
  • [原告]:
    没有
    [15:59:1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没有
    [15:59:2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59:39]
  • [原告]:
    坚持庭审中意见。
    [15:59:51]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坚持庭审中意见。
    [16:00:0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00:16]
  • [原告]:
    依法判决。
    [16:00:2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依法判决。
    [16:00:32]
  • [审判员]:
    双方差距较大致调解不成,下面先休庭。
    [16:00:48]
  •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经过审理,本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当庭判决,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蔡某138,406.40元(以医疗费41,77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12,6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损失1,200元、鉴定费2,400元,扣除支付被告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33,744.70元为计算依据),该款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汇至原告蔡苗琴名下银行账户;
    二、被告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蔡某医疗用品费5.70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3,005.70元,该款与其先行垫付的36,750.40元相折抵,原告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33,744.70元,该款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汇至被告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余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3,811元,减半收取计1,905.50元(已由原告蔡某预交),由原告蔡某负担371.50元,被告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534元。经原告蔡某同意,被告上海嘉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汇至原告蔡某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本判决系口头判决,本院将在十日内向原告、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6:01:05]
  • [原告]:
    清楚
    [16:01:1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清楚
    [16:01:24]
  • [审判员]:
    今天庭审结束,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闭庭。
    [16:01:39]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6: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