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9月13日15:3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7月24日11时10分许,被告封某驾驶被告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沪宜路彭封路路口处与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同等责任。2018年3月20日,原告伤情经上海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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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7:09]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6:23:40]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6:23:59]
  • [原告]:
    严某,具体信息略
    [16:29:41]
  • [被告 被告一]:
    封某,具体信息略
    [17:24:30]
  • [被告 被告三]: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17:24:41]
  • [审判员]:
    庭前组织调解,双方就误工费等费用未能达成一致致调解不成。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纪学鹏独任审判,书记员姚青任法庭记录、陈淏昱任法官助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诉讼当事人对本庭宣布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听清?
    [17:24:55]
  • [原告]:
    清楚
    [17:25:12]
  • [被告 被告一、三]:
    清楚
    [17:25:22]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法官助理申请回避?
    [17:25:39]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7:26:04]
  • [被告 被告一、三]:
    不申请回避
    [17:26:11]
  • [审判员]:
    被告1和被告2什么关系?
    [17:26:29]
  • [被告 被告一]:
    我租赁被告2的车辆进行教学,相关的赔偿责任由我承担,垫付的费用及车辆损失要求一并处理。
    [17:26:42]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7:26:54]
  • [原告]:
    申请撤回对被告2的诉讼。
    [17:27:06]
  • [原告]:
    保险公司有无异议?
    [17:27:19]
  • [被告 被告三]:
    无异议
    [17:27:31]
  • [审判员]: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2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出具书面裁定,双方是否清楚?
    [17:27:42]
  • [原告]:
    清楚
    [17:27:52]
  • [被告 被告一、三]:
    清楚
    [17:28:0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请、事实理由。
    [17:28:30]
  • [原告]:
    见诉状
    [17:28:42]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7:28:53]
  • [被告 被告一]:
    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事发后垫付28614元要求一并处理,我的车辆损失8900元要求原告按责承担。
    [17:29:15]
  • [审判员]:
    原告?
    [17:29:35]
  • [原告]:
    确认垫付金额及车辆损失,同意一并处理。
    [17:29:46]
  • [被告 被告三]:
    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同意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我司垫付过1万元要求一并处理。
    [17:29:59]
  • [原告]:
    确认垫付1万元,同意一并处理。
    [17:30:12]
  • [审判员]:
    根据双方诉辩情况,各方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两被告垫付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不再进行审查,下面审查本案赔偿比例问题,原告主张交强险之外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17:30:31]
  • [原告]:
    残疾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清单及发票,是在自行车店进行维修的,原告事发时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属于非机动车。
    [17:30:44]
  • [审判员]:
    保险公司要求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的依据。
    [17:31:35]
  • [被告 被告三]:
    事故认定书未记载残疾车为非机动车,且残疾车也是加汽油的,我司要求按照机动车确认赔偿比例。
    [17:31:57]
  • [被告 被告一]:
    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17:32:23]
  • [审判员]:
    下面审查原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发表意见。
    [17:32:35]
  • [被告 被告三]:
    真实性无异议,要求法院 审查原告本身残疾部位与事故受伤部位是否一致。
    [17:33:21]
  • [审判员]:
    原告
    [17:33:39]
  • [原告]:
    庭前与原告进行了确认,右脚趾之前有受伤,并非事故中受伤部位。
    [17:33:51]
  • [被告 被告三]:
    希望原告提供残疾证确认残疾部位。
    [17:35:32]
  • [原告]:
    庭后核实有无残疾证,如有,提供法庭。
    [17:35:44]
  • [审判员]:
    下面结合原告证据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查。被告3,结合证据对具体赔偿项目发表意见。
    [17:35:56]
  • [被告 被告三]:
    医疗费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30元/天,计2250元;护理费40元/天,计4200元;误工费,原告已达退休年龄,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客观证明存在误工损失,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标准、年限无异议,系数有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认可2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异议;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牵引费不予认可;车辆损失金额无异议,但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原告系车辆所有人或车主授权原告主张;住院用品费不认可;鉴定费商业险范围按责赔付;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认可。
    [17:36:29]
  • [审判员]: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7:36:46]
  • [原告]:
    没有。
    [17:36:56]
  • [被告 被告一、三]:
    没有。
    [17:37:0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7:37:20]
  • [原告]:
    坚持庭审中意见,对于误工费,庭前已经和原告及其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产生的损失,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17:37:32]
  • [被告 被告一]:
    律师费要求五五折。
    [17:37:45]
  • [被告 被告三]:
    关于误工费,证据不充分,原告系城镇户籍,退休后有养老金,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17:37:5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7:38:10]
  • [原告]:
    支持诉请。
    [17:38:21]
  • [被告 被告一、三]:
    依法判决。
    [17:38:37]
  • [审判员]:
    经过审理,本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当庭判决,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严某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某余款112,000元,该款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汇至原告严某名下银行账户;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严某32,822.99元(医疗费74,25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21,000元、残疾赔偿金112,6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10.90元、衣物损失200元、牵引费350元、车辆损失3,500元、鉴定费2,40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的60%,再扣除支付被告封某的29,051.60元为计算依据),该款被告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汇至原告严某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三、被告封某应赔偿原告严某住院用品费204元的60%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3,122.40元,该款与其先行垫付的32,174元相折抵,原告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封某29,051.60元,该款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汇至被告封某名下银行账户。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已由原告严某预交),由原告严某负担62元,被告封某负担1,598元。经原告严某同意,被告封某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汇至原告严某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本判决系口头判决,本院将在十日内向原告、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7:38:5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7:39:14]
  • [原告]:
    清楚
    [17:39:25]
  • [被告 被告一、三]:
    清楚
    [17:39:33]
  • [审判员]:
    今天庭审结束,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闭庭。
    [17:39:48]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7: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