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法院外景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2018年9月13日14:3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4:19:15]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理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4:28:14]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1年8月,原告将其经营的位于中兴路XX号某某大酒店门面上方的广告位出租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自2011年8月至2017年8月,并约定广告位的租金每年173,644元,广告位发生的电费也由被告承担。被告已将2011年8月至2017年2月的租金和电费如数全部支付给了原告,但自2017年3月起被告陷入经营困难,未按约支付原告任何租金和电费。经原告反复催讨和协商,2017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付款方式》,明确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6,822元、电费12,000元(合计98,822元),被告承诺分三期付清。然而,该份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仍未按约履行。2017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城管部门约谈原告,告知根据市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整顿通知精神,明确了原告酒店门面上方的广告位不能再继续经营商业广告发布,城管部门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将广告位拆除。原告现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支付广告位租金、电费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14:28:44]
  • [主持人]:
    担任今日庭审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陈*、人民陪审员瞿*富、人民陪审员殷*明。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4:29:0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29:16]
  • [审判长]:
    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上海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0:02]
  • [审判长]:
    (击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就原告上海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瞿*富、人民陪审员殷*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季*凤代行书记员职责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须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遵守诉讼秩序。
    [14:30:46]
  • [审判长]:
    原告及代理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4:31:00]
  • [原告]:
    听清楚了。
    [14:32:2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接受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七)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八)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九)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十)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4:32:37]
  • [审判长]:
    原告及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32:4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33:22]
  • [审判长]:
    被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14:33:43]
  • [原告]:
    一、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08,030元和电费14,90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以122,9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
    [14:34:34]
  • [原告]:
    事实和理由同诉状(略)。
    [14:35:54]
  • [审判长]: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14:36:42]
  • [原告]:
    证据如下:证1、2017.9.27原、被告签订的《付款方式》,证明截止到2017.8.31,被告欠付原告的广告位租金86822元和电费12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
    [14:41:24]
  • [原告]:
    证2、催讨函及挂号信收据,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催讨过《付款方式》上载明的欠款,但是被告仍未支付;
    [14:42:15]
  • [原告]:
    证3、广告位照片,证明原、被告实际履行广告位租赁合同的情况,照片上“一扫光休闲零食” 就是被告所承接的广告内容,2017.10.14以后这个广告位就全部拆除了。
    [14:44:30]
  • [审判长]:
    下面法庭对当事人进行发问。广告位租赁期限起止时间?
    [14:44:48]
  • [原告]:
    2011年8月双方协商,后来签订合同,但是时间较长,合同找不到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应该是2011年9月至2017年8月底,我们就签订了一份合同。
    [14:45:28]
  • [审判长]:
    广告位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是否就被告继续租赁该广告位重新达成过口头或书面协议?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
    [14:46:21]
  • [原告]:
    书面协议没有,但是口头约定过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由被告继续使用。
    [14:46:36]
  • [审判长]:
    租金支付?
    [14:47:08]
  • [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的原租金继续使用,合同约定年租金是173644元,以上事实书面的证据没有。
    [14:47:20]
  • [审判长]:
    双方有无约定广告位租赁期限届满后由谁负责将该广告位拆除?
    [14:47:59]
  • [原告]:
    合同找不到了,具体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也不清楚了。
    [14:48:12]
  • [审判长]:
    双方签订《付款方式》后,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情况?
    [14:48:29]
  • [原告]:
    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14:48:4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至涉案广告位实际发生电费2904元?
    [14:48:57]
  • [原告]:
    没有书面证据,我们是按照过去电费的使用情况推算出来的。
    [14:49:36]
  • [审判长]:
    广告位在2017.10.14最后拆除的证据?
    [14:49:58]
  • [原告]:
    我们提供了两张实际使用广告位的照片,两张照片上没有日期。
    [14:50:28]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2017.9.1开始产生的电费和租赁费,在2018年3月发函中是否提到新增加的费用?
    [14:51:02]
  • [原告]:
    当时函件中没有提到,代理人不清楚为何已经实际发生了而没有提到新增加的费用,回去与当事人核实,庭后三天内书面答复法庭。
    [14:52:13]
  • [审判长]:
    原告诉请2利息的依据?
    [14:53:11]
  • [原告]:
    按照付款方式,原被告约定最后的付款期限是2018年3月底,所以我们从2018年4月1日起算利息。
    [14:53:37]
  • [审判长]:
    告知原告,你方主张的事实应该提交相应证据,法庭给予一周时间举证,逾期视为举证不能。
    [14:54:23]
  • [审判长]:
    事实补充?
    [14:55:02]
  • [原告]:
    没有了。
    [14:55:1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开始,请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发言。
    [14:55:22]
  • [原告]:
    被告拖欠原告的电费及租金分两个阶段,第一段是合同期限内的,双方对于金额已经书面确认,租金是86822元,电费是12000元,被告承诺分三期付清,这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追后,被告没有提出不再使用广告位,至也没有对广告位进行拆除,事实上被告一直使用广告位,并且实际发生了电费,一直到2017.10.14,广告位被政府部门拆除,从2017.9月至2017.10.14,被告实际使用广告位,并发生了电费,所以这期间的租金与电费也应该由被告承担,所以被告作如上诉请,望法庭支持。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租金和电费,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也向法庭提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合情合法,望法庭支持。
    [14:55:3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14:59:41]
  • [原告]:
    支持诉请。
    [14:59:53]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今日未到庭,本院今日不再组织当庭调解。今日庭审至此,休庭后,当事人及代理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休庭。(击法槌)
    [15:00: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00:19]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00:25]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