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审判长裴小星

原告向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向证人提问

法官向当事人提问

合议庭成员倾听当事人陈述

法庭全景
9月21日9:30,朝阳法院审理“称被擅改行程强迫消费 出境游游客起诉旅行社”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称被擅改行程强迫消费 出境游游客起诉旅行社”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1:4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52:33]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0:29:30]
  • [审判长]:
    请坐下。
    [10:29:4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49:47]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10:50:04]
  • [原告]:
    郭先生,男,1958年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11:25:41]
  • [被告代理人]: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潘家园大厦三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淑莉,女,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35号5幢-01号。法定代表人:肖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11:26:12]
  • [审判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先生诉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口头裁定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裴小星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军、马兰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青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请求;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5、保持诉争标的物所有权状态,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各方是否听明白了?
    [11:27:30]
  • [原告]:
    听明白了
    [11:29:02]
  • [被告代理人]:
    听明白了
    [11:29:15]
  • [主持人]:
    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
    [11:29:27]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1:29:42]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1:29:51]
  • [审判长]:
    双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1:30:02]
  • [原告]:
    无异议
    [11:30:15]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11:30:5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1:31:16]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反合同违约金人民币8760元,
    2、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强制参加其组织的资费项目欧元500,自费项目,折合成人民币3950元,按照2017年8月2日(参加自费项目的当天)的汇率计算,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强制购物的违约金人民币11680元,一共进入两次,每次5840元,
    4、判令二被告由于其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的重大精神损害,向原告支付精神伤害赔偿经人民币1元,不但对我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害还有精神上的损害。我参加的是14国家的出境游是2017年,但是被告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11:31:43]
  • [审判长]:
    原告明确各项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1:32:25]
  • [原告]:
    事实与理由:我和我爱人于2017年6月27日至7月10日参加了被告一和被告二组织的俄罗斯+北欧四国+德国14天的旅行,旅游费用人民币29200元,合同编号T0006503,团号BQ-BO-170627,6月27日出发,到达芬兰后增加了爱沙尼亚,不是和北欧接壤是隔着波罗地海,境外期间旅行社派出的领队王某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行为是1二被告严重违反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行程单大预定,三字增加旅游目的地国家,从六国14日游变为七国14日游,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17条第3款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京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违约金,即人民币8760元,关于违约金问题,如果是按照行程走的保险公司是能够赔偿了,如果在不是行程的目的地,出现意外保险公司是拒绝理赔的,被告不顾32人的安全利益,违约是指合同法107条的约定,应当履行义务,或者承担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二被告违反了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路线,
    2二被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强迫参加其组织的7月2日赴爱沙尼亚自费旅游,及7月4日挪威松恩峡湾自费游船项目,收取2人共欧元500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17条第5款第(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被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即欧元500元,签订合同的时候被告拿出许多自费项目,我明确我不参加,销售人员说不参加没有关系,我任何的一个自费项目都不参加,合同说不参加自费项目的会有一个其他的行程安排,不擅自变更旅游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承诺,但是二被告的领队不是这样做的,第二天要带领大家去爱沙尼亚,在机场的时候就向我要钱,如果非要参加我视情况而定,第一天宣布的第二天行程,说明第二天不参加的就在码头等我们回来大概8-9小时,就是到跟前的时候突然变了,我想我是旅游来的,就同意给钱,因为在码头上坐8-9小时我不愿意,就交钱了,我要交钱的时候导游说没有订票的余地了,当时我就给青旅的人员发微信,商量如何解决问题,本项诉请的合同依据是第17条第五项,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结束后30天内主张利益,二被告另行安排项目有回扣,第25条第一款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出境项目和自费项目,
    3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7月8日下午在德国科隆市,二被告强迫原告进入其指定的免税店购物一次,随后又进入其指定的商场购物一次,共二次。每次应向原告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违约金,合计11680, 计算标准是北京市旅游委的相应文件,合同依据是第25条第三款,不应和行程单冲突,行程单没有购物安排,是7月8日的两次购物在德国的科隆,行程单没有购物,第一个商场进出后又到了另外一个地点,发了一个95折扣优惠的购物卡,第一次我购买了东西,第二次我没有购物,第一次购买的东西我没有要求被告退货,这些购物都是被告和商场约定了
    4、由于二被告严重违反违规行为,给本来原告是抱着去国外旅游开心的,结果不但没有开心,期间2次准备到目的地国家的中国大使馆求助,除造成经济损失外,精神上页遭受到中达精神伤害,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伤害赔偿金1元。7月12日回国后本人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7月26日在质检所会议室,因而被告只同意赔偿4千元,与我诉求相差甚远,因此终止了调解。
    [11:32:52]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发表你方答辩意见。
    [11:36:30]
  • [被告代理人]:
    (北青旅)对原告提出的诉请,都是和事实不符,这个团原告回来后向旅游局投诉,我们有调解过程期间也陈述了这些问题,自费项目时客人自愿参加的,签约的时候应该是知道的,团里的其他客人是自愿参加的,关于购物也都是自愿原则参加的没有任何强迫,本案我们也寻访其他客人表示比较满意和满意导游的服务意见反馈单也是很好了,旅行社是受旅游局管制,原告投诉我们都会处理,因此在旅游局调解我们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我们愿意赔偿4000元,但是原告没有同意,爱莎尼亚松恩峡湾购物原告都参加了,科隆购物是团员要求购买生活用品,因此导游对此安排,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11:37:27]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同书面答辩状,1本案主体不适格,盛行和青旅的合同,原告和盛行没有签订合同,旅游法63.2规定原告起诉盛行不适格,原告请求事实理由均是两人份额,但是张淑珍没有提出违约,原告和其爱人不能通过原告一人要求我们赔偿,
    2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对象错误,我们没有因为具备履行条件拒绝义务要求参加自费项目不存在支付违约的情形,原告和爱人在客户意见单反馈了态度,自费情况都签字认可,不存在强制消费,
    3原告称述强迫进入购物,原告在过程中购买了商品,而且不是有关系的店面,是德国普遍的商场,
    4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项目,在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
    [11:39:41]
  • [审判长]:
    如果本院支持原告违约金诉请,二被告意见是什么?
    [11:42:00]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降低。也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如果没有实际损失请法院不支持。
    [11:42:40]
  • [审判长]:
    被告北青旅在庭前提交书面证人出庭申请书,现是否坚持此项申请?
    [11:43:27]
  • [被告代理人(北青旅)]:
    坚持,申请证人出庭。
    [11:44:21]
  • [审判长]:
    传证人出庭。
    [11:44:35]
  • [审判长]:
    核实证人身份信息。
    [11:45:00]
  • [证人]:
    王某某,女,1987年,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领队,住北京市朝阳区。
    [11:46:15]
  • [审判长]:
    告知证人出庭义务,要求证人签署作证承诺书。
    [11:47:30]
  • [证人]:
    听清。
    [11:47:52]
  • [审判长]:
    证人到庭证明什么事实?
    [11:48:07]
  • [证人]:
    在2017.6.27郭先生是郭先生参加了我团,从开始到结束没有出现任何强制自费和购物的行为,在全程服务过程中我们对郭先生没有任何的服务的失误,在克隆当天原告不知道为什么脱团,没有说明去哪里,我和原告爱人一直在找原告,电话短息原告都没有回复,我们在餐厅等原告,当地还有一个导游一直在找原告,原告自己回来后,不知道什么原告,突然冲出来要殴打导游,我和原告爱人拉住了原告,至今不知道原告,原告陈述的过程和实际不一致。
    [11:48:24]
  •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陈述是否需要提问?
    [11:50:11]
  • [原告]:
    证人说没有强迫,我认为有变相强迫,证人解释?
    [11:51:22]
  • [证人]:
    我们每个出团都有自费项目表和自愿书,客人可以自费选择,从俄罗斯去爱沙尼亚,其他客人除了原告,都参加了,去芬兰的过程经过一个小镇,参观期间郭先生说明天不去怎么办,我回答在芬兰游览,每个景点都会走,不会拉掉行程单,原告爱人过来,说原告脾气不好。之后回到酒店,原告爱人说想去,我回答要定传票,我定到了,第二天一起出发了,是原告爱人给我打电话主动参加项目的,我一直都没有收到原告的钱,后来结束后原告爱人自己交钱了。
    [11:51:43]
  • [审判长]:
    盛行对证人陈述是否需要提问?
    [11:52:08]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出境游你和整个团队在一起?
    [11:52:21]
  • [证人]:
    是的,原告和爱人要求社履行义务我们没有说没有去履行,原告和爱人也没有提出过要求,在德国去店的情形,从卜兰梅到克隆,到克隆大教堂和桥的景点,结束后,因为第二天回国有客人说要买东西,因为时间还早,还有人提出要去商场,去了德国的连锁百货,我们就去了,给大家一个自由活动的时间,并且给了券,并且约定了集合的时间,就原告没有出现原告爱人一个人在,没有其他人混入咱们团队中,没有和其他人出入。
    [11:52:36]
  • [审判长]:
    14天履行中是否是证人担任领队?
    [11:53:19]
  • [证人]:
    是的,除了爱沙尼亚,其他全部按照履行单的形成,可能会有顺序调整但是没有落掉任何一个。
    [11:53:40]
  • [审判长]:
    北青旅对证人陈述是否需要提问?
    [11:54:17]
  • [被告代理人(北青旅)]:
    没有
    [11:54:33]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庭外等候签阅笔录。
    [11:54:47]
  • [审判长]:
    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1:55:14]
  • [原告]:
    强迫和变相强迫,有变相强迫是毫无疑问的,被告除了影响合同形成单,我爱人从来没有给证人打电话,7.1下午三点我把证人叫到车上确认不参加,领队当时说让我们等,证人的庭审陈述是欺骗法庭的,不是事实,第二天敢把我扔在酒店我就会去求助。
    [11:55:31]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是当时的经历人,对证言和体现事实真实无误,因为原告陈述中印证关于自费旅游的前因后果和过程,德国项目后的购物过程原告也确实进行了购物,也没任何外部人员潜在威胁原告。
    [11:56:30]
  • [审判长]:
    开始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先提交你方证据。
    [11:56:53]
  • [原告]:
    证据共6组:
    证据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行程单,行程单有编号北青旅假日营业部的章,自费项目爱莎尼亚安排的7月2日一早,是行程的第六天,松恩参加日期是7月4日,其中70欧元在峡湾,游船2小时停车费司机费服务费,玩了9个小时,我就一共给了500欧元,不是行程单上的70欧元,购物是7月8日在德国科隆,证明强迫购物和自费项目,
    证据2收据,总共29000余元,4000元是定金,全额缴纳了旅游费,
    证据3、7月2日往返船票,是180欧元每人的,
    证据4孙某某名片,证明是被告的业务员,我一直和孙某某联系的,沟通发生的情况,
    证据5我与孙某某的微信截图,
    证据6我与王某某的短信截图,证明王某某发现我回来后在旅游委解决4000元我不同意,她每天在打电话我给她拉入黑名单,她就发短信承认错误,
    证据7权利转让声明,是张某某的声明,
    证据8列表
    [11:57:16]
  • [审判长]:
    二被告质证
    [11:58:48]
  • [被告代理人(北青旅)]:
    证据1真实性认可,松恩70欧元爱沙尼亚180欧元,和行程单一致,参加时间认可原告说的,钱都是提前给的,肯定是自愿的,肯定不是强迫的,
    证据2认可都收到了,
    证据3认可,
    证据4认可是我们的员工,
    证据5出现问题后因为时差的问题,中国11-12点晚间,可以处理等到上班之后,记录真实性认可,
    证据6领队和原告联系是为了平复原告情绪,都是陈述工作不到位,但是不是对强迫自费的道歉,
    证据7不认可,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证据8是原告个人臆想不认可。
    [11:59:03]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证据1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权利义务非常明确,行程单包含本身项目和自费项目,原告主张强制的自费项目在行程单中,原告缴纳自费项目同时交500欧元,是两个时段的两个项目证明没有违背原告意愿,
    证据2认可,
    证据3认可,恰说明原告自愿缴费之后进行旅游,
    证据4真实性认可,
    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结合原告陈述在7.1当天在车上同意交了500元,既然同意缴费但是前后同时联系和旅行社时间前后无法确认,聊天记录体现违规强迫的事实不认可,并且和北青的记录是在北京机场已经通知和确认的,不存在临时强迫性紧急和变相性,原告多次使用没有教养,但是记录里面没有体现反衬原告诉讼目的不正当,
    证据6真实性认可,原告有脱团的情节,王某某介于履行社的压力和原告沟通不代表原告陈述违约的情节存在,
    证据7合法性不认可,真实性无法确认,张某某没有异议过我们的服务,声明不符合法律形式,是无效的,
    证据8用词涉嫌侮辱诽谤,与本案无关
    [11:59:42]
  • [审判长]:
    被告北青旅出示证据
    [12:00:46]
  • [被告代理人(北青旅)]:
    证人证言,同行游客刘某某先生的说明,证明团没有强迫购物和自费的。
    [12:01:16]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2:01:49]
  • [原告]:
    刘某某是32人坐在第一排和领队坐在第一排,双方交流多,其他有其他各地的人,这些人要同样起诉盛行国旅,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起诉,他得到领队特殊关照,内容虚假不认可。
    [12:02:03]
  • [审判长]:
    盛行国旅质证。
    [12:02:28]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真实性认可,证人是名单表第一位,结合原告陈述是同团履行,原告陈述收到领队特殊照顾不是事实,是平等服务的,自愿项目时自愿自主的真实可靠。
    [12:02:50]
  • [审判长]:
    被告盛行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
    [12:03:46]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证据共6组:证据1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团队名单表,证明原告和刘某某是团员,
    证据2客人意见表,是评价内容,其他人员评价良好优秀,原告体检较差,不具有客观性,我们的服务满足合同的条件,
    证据3情况说明,原告扰乱团队秩序的说明,结合原告的特殊评价,原告不受管理体现提起诉讼的不正当目的,
    证据4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其中原告和张某某在最后一行,刘某某是第一个签名,自费项目是原告认可并且已经完成游玩,打勾的部分是有意向的,爱沙尼亚是实际进行的,打钩的去做了,费用门票都是确定的,
    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事发后领队和其他人的聊天证明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
    证据6申签登记表,证明原告和张某某的关系,张某某没有对旅游过程中对消费和违约违规投诉和表达不满,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12:04:02]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2:05:11]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车前部的人员不太认识,
    证据2是在事后写的,但是签署的时间是返程上飞机匆忙签字,刘某某拿给我签字,我当时写了一般有话要说回去再见,对其他人的意见不知道,
    证据3我脱团不是事实,我到第二个购物点,我回到第一个不锈钢的角落存方的物品,在店的门口我等了两个小时,我待的地方时店里,没有脱团,
    证据4划勾项目第四个没有去,哈登峡湾没去,签名是我和爱人签的,没有签名时间,最后感觉被告要有危险要脱离责任,后补的签字,签名也是老刘拿来让我签名,是事后签名,
    证据5群里的聊天,我没有参加群,不清楚情况,
    证据6认可关系,表是重要个人隐私,我是给旅行社去办理使馆签证的,是对我隐私的威胁。
    [12:05:39]
  • [审判长]:
    被告北青旅质证
    [12:07:58]
  • [被告代理人(北青旅)]:
    证据1-6全部认可。
    [12:08:1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证据需要提交?
    [12:08:42]
  • [原告]:
    [12:09:03]
  • [被告代理人]:
    [12:09:09]
  •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12:09:25]
  • [原告]:
    [12:09:38]
  • [被告代理人]:
    [12:09:4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12:09:54]
  • [原告]:
    从6国变7国就是想多挣钱,我计算了180欧元每人爱沙尼亚,渡轮是23欧元单程,即使往返46欧元,团队应该更便宜。购物的返点,没有人要求去购物,店面就是在停车后的斜对面,不是说过了马路就是商业街,我店门口等了2个小时店员都是中国人实际上就是给旅行社开的,都是约定好的把我们领进去,我花了2千多。旅游委的解释只要导游领到店门口,无论是否购物都计算为购物,那个店就是一个旅游回扣点,就是因为给了95折的购物卡,我进去后又出来了,第一家店和第二家店都有回扣,只要购物,回购自动进到总团,如果没有95折的卡,可能更便宜,我没有在第二家消费。
    [12:10:11]
  • [被告代理人(北青旅)]:
    意向反馈单是在回程飞机填写是正常的时间,其他团友对我们服务都是满意是代表大部分人的意见的,原告签字的部分作为成年人应该是认可的,对于需要签字的原告的认真看合同等作为表明是认可后才签署的,关于回扣都是原告臆想没有任何依据。
    [12:10:42]
  • [被告代理人(盛行国旅)]:
    原告陈述和行程,我们没有任何违约,关于自费旅游在合同中约定了自主参加,原告签名和自愿缴费证明是自愿,原告的评价和其他人不一致说明了是个人的意见,原告陈述二次购物,原告在第一次购物如果是胁迫购买钱是怎么逃出来的,因此没有胁迫,原告的诉请均不应采信,盛行是出境社的地接,和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关于主张违约之诉,原告没有法律依据起诉盛行。
    [12:11:0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2:11:30]
  • [原告]:
    [12:11:44]
  • [被告代理人]:
    [12:11:52]
  • [审判长]:
    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2:12:0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2:12:48]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12:58]
  • [审判长]:
    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2:13: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2:13: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的大力支持。
    [12:13:5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