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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9时,延庆法院审理“拒绝给付工程款 承包方诉发包方”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谭志华。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拒绝给付工程款 承包方诉发包方”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人员。
审判长斯庆,延庆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本案由审判长斯庆与人民陪审员胡迪、辛德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邢瑾霞担任法庭记录。[08:40:16] - [主持人]: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审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自2017年3月起给被告程某家建民房,当时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清所有款项。现工程大部分完工,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按照“建房施工协议”给付相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5386元及迟延给付期间的违约金。
案件亮点:农村建房施工活动中,由于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极易产生争端。本次直播旨在通过具体的庭审过程,使广大观众了解到合同变更、证据效力确认等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事宜,并以此提醒大家注重契约精神、保障交易顺利进行。[08:56:5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其他诉讼进行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者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录像;
五、关闭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予以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者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录像设备并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8:57:28] - [审判长]: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刘某,住北京市延庆区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刘某之妻),住北京市延庆区某村。
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程某,住北京市延庆区某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09:08:59]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6:26]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6:47]
- [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再审申请人即原审被告程某向法庭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09:22:35]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要求对原审判决改判,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告已依约完成工程主体建设”是错误的,缺乏证据。原审判决对工程款认定错误。[09:23:10] - [审判长]:下面由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刘某对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09:24:30]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第一,程某说工程没有完工,不应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这点我不认可。原审中,我们已经说明了,没有完工不是我们造成的,是因为程某的材料没有到位,所以没有完工的责任应该由程某负担。当时做楼梯时,程某的大理石砖没有买到,这点我们有证据。第二,关于工程量是否完成了95%,我认为,没完成的部分就是阁楼没有装修,这个占5%,如果阁楼不计算在内,那么我们没有完成的工程量只有2%。第三,关于程某所提交的录音,我们认为应该以原始的合同为主,录音只是口头约定,不能更改书面的合同,我们要求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计算工程款。第四,法院程序方面的错误与我们无关。第五,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我们和程某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关于工程质量,乙方按照甲方图纸施工,甲方如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应当随时提出,以便乙方确保工程质量。但程某确在工程完工后才提出工程质量,明显就是为了扣减工程款。关于资质问题,我们已经跟程某明示过了,他也是清楚的,他姐夫跟我们干了很多年活,也是清楚这一点的。第六,程某称工程款不包括南房,合同约定了工程量是包括南房的,程某现在还没给我们南房的任何工程款。[09:38:58]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再审申请人即原审被告程某提交证明原审判决有误的新证据。[09:39:26]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证据一,施工合同,合同第五大条第二小条有明确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我们认为原审对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认定错误。我们认为如果刘某不再做这个工程了,没有完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先找其他人做完工程,然后将其他人做的工程款从应该支付个刘某的工程款中扣减,再计算应该支付给刘某的工程款。[09:39:42]
- [审判长]:刘某停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再次开工过吗?[09:43:46]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到11月份停工的,因为当时天气到零下了,不适合施工。到开春时刘某明确表示不干了,我们还没找人干呢,没找人干的原因是我们应当先和刘某说清楚,现在是在双方争议期间,在这个争议期间我们要先协商好扣他多少钱再找人。[09:44:35]
- [审判长]:现在你们还没找人干呢,所以你的说法不成立。你们现在想怎么做,怎么给刘某付未付款?[09:45:50]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确定了刘某完工部分的价款及我们找人干完所有工程,达到完工的情况下再向刘某给付剩余工程款。[09:46:34]
- [审判长]:程某继续出示证据。[09:50:13]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证据二,刘某向我们出具的工程结算单,证明阁楼的工程款应当是一万五千元,但阳台的价款我不认可,阳台多算了。南房日工里还有部分属于晾场,施工协议书没有单独提晾场,属于合同之外额外增加的部分,和对方没有书面协议,是口头说的,在录音里说的,但是对晾场的长宽及日工都没有约定。刘某说晾场免费给我做,具体没说怎么做,需要多少工。原审开庭时刘某自己说晾场是十多个工,录音角度讲晾场的工归刘某承担。证据三,录音,证明阁楼应该按照一万五千元计算,阳台减半收,晾场刘某说该抹就抹了。证据四,混凝土运输单,证明工程之所以拖这么长时间,是因为刘某未派人施工,打一层顶是4月29号,第二层顶子是6月30号,中间隔了两个月时间,极不合理,这中建刘某什么都没干,就一直放着,刘某拖延了工期。[10:06:08]
- [审判长]:程某大理石什么时候到位的?[10:07:34]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十一月初到位的,因为大理石到位的前提是地砖铺完才能量楼梯的尺寸,因为刘某在十月底才给我铺完地砖,不铺完地砖确定不了大理石的尺寸。而且当时已经很冷了,定大理石砖需要时间,定好了生产也需要时间。[10:08:21]
- [审判长]:什么时候铺好地砖的?[10:09:54]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10月23日才给我铺好了地砖。刘某10月1号才开始给我粘所有的地砖,我有退砖的单子可以证明刘某在铺地砖上拖延工期。[10:10:20]
- [审判长]:程某向法庭提交退砖的单据。[10:11:37]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证据五,退砖单据,证明我退砖的时间,退的是卫生间和厨房的砖,楼梯在客厅,客厅砖没退,因为当时铺楼梯还要用。[10:12:32]
- [审判长]:被申请人刘某对程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32:20]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证据一,关于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包工的方式及工程的计算方式,所以苫水等属于附属工程,应当按日工计算。挖地基是程某找人挖的,挖垫地基都由程某计算。晾场属于附属工程,也应当按日工计算。晾场就是苫水,用了多少个工我现在也说不清楚了。别的附属工程还有垒墙头等,很多。除了盖北房和南房,剩下都属于附属工程。晾场南房的工程。两三个工去年大工一百八小工一百五,晾场两三个工肯定做不完。应该是先铺好地砖再量楼梯,地砖和墙砖都是10月20号左右做完的,楼梯是在客厅,客厅的砖是10月十几号铺完的。量楼梯是由程某负责,我们不负责。[10:32:52]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我八月十几号就买了地砖,但是刘某不给我铺,所以才推迟到十月底,到十月底时大家都很着急,砖商家都有存货,但是当时大理石的活太多,商家一时做不出来。而且因为地砖铺的太晚了,窗户也安的特别晚,十一月多才安。[10:33:24]
- [审判长]:刘某接着发表质证意见。[10:34:14]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当时我们村四月至七月村里污水处理施工,料进不去。程某说耽误工期不是我们的责任,当时楼梯他砖不到位,不让我们做了,我们又给别人干,也干好了。
证据二,关于结算单,是我们开的单子,当时我们的意思是就按结算单上的钱结账。阁楼一万五,阳台就按单子上的来,晾场按日工收钱。但是当时程某没按结算单给我钱,现在我们要求按协议来。
证据三,关于录音,录音就说了阳台和阁楼,没说晾场。
证据四,关于混凝土运输单,主体结构是8月16号完工的,当时结账时程某说阁楼不算钱,我们才起了矛盾。证据五,关于退砖单,应该是这个时间。但是送砖时间和粘砖时间没矛盾。[10:34:48] - [审判长]:下面由被申请人刘某向法庭提交证据。[10:37:15]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证据一,工人证明,证明当时粘砖的时间,因为程某大理石砖没到位,所以才没及时做楼梯,拖延工期的责任在程某。[10:44:32]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时间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10月20号之后才具备采购大理石砖的条件,按照延庆的气候条件,10月20号延庆已经无法施工了。[10:45:06]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证据二,村委会证明,4月到7月我们村污水处理工程,耽误了进料。[10:45:31]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有这么回事,但是这个污水处理工程部耽误我们进料。当时是一边挖一边埋,而且我当时跟大队打过招呼,一点都没耽误进料。[10:46:51]
- [审判长]:刘某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交吗?[10:47:09]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还有一个结算明细,上次庭审时交的。[10:47:29]
- [审判长]:程某发表质证意见。[10:48:02]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还欠刘某十三万八千多我们不认可,未完工扣五千我们不认可。[10:48:27]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申请再审人程某发表辩论意见。[10:50:22]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我们认为晾场刘某给我们抹了,如果他认为用了多少日工,他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刘某没举证,法院应该不予计算。阁楼和阳台应当按照新的约定来计算整个的价格。对于应当付款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原合同约定,等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再付,现在具备工程完工的条件。关于刘某所说工程没有完工是因为我方原因,我们不认可,因为我们认为当时施工的地方没有供暖设备,没有窗户,对于延庆这种气候没有办法再完工,应当由专业的人员来出具意见。我们认为没有完工的部分包括楼梯,实际是刘某违约造成的,不是我们的原因。不可能刘某一粘完地砖,我们就立马能把大理石砖做好。当时我们是3月份签订的合同,在大理石砖之前,我们所有的材料都是按时进场的,只有大理石砖是因为刘某铺地砖时间太晚,所以不是我们的原因才导致工期未能完成,法院应该考虑合理的大理石采购时间。[10:50:43]
- [审判长]:刘某发表辩论意见。[10:51:15]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我们不认可程某所说,因程某不能如时采购所以才导致我们没有按期施工,就是他们的责任。另外,我们从三月份进场,就一直有人在程某那施工,我们没有粘砖的原因是当时再给程某盖南房,是9月30号给南房瓦的瓦。[10:51:26]
- [审判长]:程某还有补充的吗?[10:51:50]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没有。[10:59:1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吗?[10:59:35]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不同意。[10:59:58]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不同意。[11:00:0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1:00:30]
- [原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坚持再审请求及法庭陈述。我们无法确定未完工的工程量,也不申请做鉴定。我们认为应该由对方来证实。[11:00:48]
- [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坚持原审诉讼请求。[11:01:22]
- [审判长]:休庭,核对笔录无误签字。[11:01:3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峰提供技术支持,感谢曹倩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11:18:5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