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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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侯军

发布会现场
9月19日10时,北京三中院召开“关于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三中院为您现场直播“三中院关于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欢迎您的关注。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10:46:29]
  • [主持人]:
    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因给现代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快捷,所以逐渐成为每个家庭基本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加上汽车行业蓬勃发展,居民需求旺盛,汽车质量及服务日渐成为民众深为关切的问题,汽车消费纠纷及汽车行业乱象也日益凸显。刚刚我院对两起涉及机动车欺诈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次新闻通报会,将就我院正式受理案件以来审理汽车消费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以期引起广大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商家及汽车行业协会或组织、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从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10:47:05]
  • [新闻发言人]:
    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民三庭法官刘茵、民三庭法官郑吉喆。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由侯军庭长介绍我院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二是与媒体朋友进行互动交流。
    [10:47:52]
  • [新闻发言人]:
    下面,请侯军庭长就我院审理的相关汽车消费纠纷案件进行总体情况介绍。
    [10:48:20]
  • [侯军]:
    一、案件综述
    自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我院成立并正式审理案件以来共受理并审结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2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其中2013年5件,2014年8件,2015年11件,2016年17件,2017年21件,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涉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共计42件,该类型案件逐年递增。2013年5件汽车消费者纠纷案件仅有1件主张惩罚性赔偿,仅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的20%,2014年上升至35%,2015年达到近50%,2016年到70%,2017年达到80%比重。
    [10:49:14]
  • [侯军]:
    从诉讼标的金额上看,自2013年至2018年9月,我院共计受理并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23件,其中关于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2件。虽然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仅为3.2%,但涉诉标的金额巨大,占全部消费者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的64.2%。其中诉讼标的额均在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20件,占比27.8%;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22件,占比30.6%;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12件,占比16.7%;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案件16件,占比22.2%;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件,占比2.8% 。
    [10:50:05]
  • [侯军]:
    从诉讼请求上看,汽车消费者的请求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者因欺诈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引发的纠纷、因汽车质量与实际不符引发的纠纷、因汽车价格费用引发的纠纷和因汽车定金返还产生的纠纷四类。具体而言:1.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要求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居首位,为42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58.3%。2.消费者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与退货的案件为14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19.4%。3.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捆绑销售、巧立名目或变相收费,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的案件为9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12.5%。4.消费者根据定金罚则,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为7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9.7%。
    [10:50:19]
  • [侯军]:
    在涉及汽车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类型主要分为隐瞒信息、质量不符、标签瑕疵、虚假宣传及其他附随义务五大类。其中主张经营者故意隐瞒汽车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要求惩罚性赔偿引发的案件居于首位(如隐瞒汽车售前存在过维修或使用信息,隐瞒新车销售前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信息,即PDI检测),为22件,占52.38%。主张经营者明知所售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出售构成欺诈要求惩罚性赔偿,如发动机存在隐患的案件为8件,占19%。主张经营者所售汽车标签或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比如汽车配置表、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卡与实际不符的案件5件,占11.9%。主张经营者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案件4件,占9.5%。主张经营者存在未交付报关单、发票而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或过户等合同附随义务的案件为3件,占7.1%。
    [10:50:32]
  • [侯军]:
    从汽车种类上看,相较于二手车,新车消费诉讼纠纷数量最多,为55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76.4%。二手车消费诉讼纠纷也占有相当比重,为17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23.6%。进口车涉及消费诉讼纠纷数量较多,为29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40.3%;合资品牌汽车涉及消费诉讼纠纷数量为33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45.8%。其他国产车涉及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为10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13.9%。
    [10:50:54]
  • [侯军]:
    从被诉责任主体上看,4S店授权经销商作为被告案件数量最多,为50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69.4%。非授权经销商作为被告案件数量在增长,为18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25%。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自然人作为出卖人亦作为被告案件有4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5.5%。
    [10:51:07]
  • [侯军]:
    从结案方式上看,汽车消费纠纷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5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62.5%。上诉人撤回上诉案件10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13.9%。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17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23.6%。
    [10:51:16]
  • [侯军]:
    从消费者诉讼胜败结果上看,消费者起诉证据充实且事实清楚,法院完全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15件,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20.8%;法院部分支持消费诉讼请求的案件40件,占比55.6%。因消费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或事实理由不充分,法院全部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17件,所占比重为23.6%。
    [10:51:33]
  • [侯军]:
    二、案件特点
    (一)汽车产业迅猛发展,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急剧增长
    2015年我院受理汽车消费纠纷11件,2016年同比增长超过50%,2017年增速虽然回落,但案件数量仍然呈现增长的趋势;其中涉及汽车欺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汽车消费日益成为众多家庭普通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汽车行业蓬勃发展,热度持续攀升,汽车消费者维权意识亦不断提高。
    (二)涉诉标的金额巨大,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额屡创新高
    从近五年受理的汽车消费纠纷涉及的车辆看,涉诉汽车标的金额不断增大,既有普通汽车亦有高端进口车,甚至限量版豪车,涉及大众、奥迪、宝马、奔驰、路虎、劳斯莱斯等多家品牌汽车,消费者主张的赔偿金额从百万跨越至千万元不等,巨额索赔案件不断涌现。惩罚性赔偿金额不断扩大、屡创新高。今天我院当庭宣判的涉劳斯莱斯汽车消费欺诈一案,该案判决销售者构成欺诈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表明我院法官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认定欺诈裁判尺度亦统一明确,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欺诈行为并不因汽车标的额价格高就否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10:51:49]
  • [侯军]:
    (三)技术专业鉴定无门,规范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汽车作为消费者购买的技术性极强的商品,在纠纷产生时候往往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目前由于汽车行业专业性极强,且缺乏统一规范标准,司法实践中就相关问题无法鉴定或现有技术难以鉴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同时汽车销售行业相应配套法规政策尚需完善,法律适用方面尚存在部分空白。
    (四)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汽车产业不断发展和更新换代,产生的新问题新技术层出不穷。比如汽车内部空气质量是否达标,汽车是否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等。而这些问题缺乏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给司法审判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平行进口汽车合法化,打破了传统的授权经销商销售模式,但平行进口车经销商资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和法律规范等,这些问题也进一步加大了审理难度。
    (五)消费者取证举证难,举证责任分配有待统一
    汽车是技术品,内在结构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对于相关技术问题,普通消费者难以取证。同时汽车销售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消费者缺乏经验容易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且保存证据意识不足,导致车辆销售后出现问题,消费者也难以取证。此外,司法实践中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有待统一。
    [10:52:04]
  • [侯军]:
    三、裁判观点
    根据五年来的审判实践,我院对案件审理中的的新问题、新焦点提炼以下裁判观点:
    (一)经营者故意隐瞒新车维修或使用信息,构成欺诈
    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新车出售前经营者存在维修信息,比如系统或检测单明确载明存在非PDI维修与检查记录、或经营人员明确承认车辆存在维修,且未告知消费者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能够证明新车出售前已经被使用,比如车辆已经具有不合理行驶里程,且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
    (二)经营者提供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因汽车标的金额较大,提货及运输时间周期长,汽车买卖多是非现货交易,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以担保合同履行,即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不超过标的额20%价款作为定金。司法实践中常存在消费者交付定金后,经营者未能提供车辆、延迟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与合同不符等违约行为而引发纠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
    (三)车辆交付六个月内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是否存在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汽车销售后产生质量瑕疵,经营者或消费者经常就车辆瑕疵在售前还是售后发生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六个月内经营者应当就所出售车辆交付时不存在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消费者验收合格单据,提供PDI检测记录等予以证明。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应担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10:52:19]
  • [侯军]:
    (四)经营者未履行交付随车证件等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2017年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随车凭证和文件,包括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因为经营者未能交付车辆合格证、进口汽车没有报关单和发票,从而导致车辆无法登记或过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汽车经销商捆绑消费、巧立名目或变相收费,构成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以主张返还
    除了购车款项,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容易产生争议的款项还包括,PDI检测费用、代收车辆购置税费、车贷服务费、验车上牌费、代办保险费、提车费、服务费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费用强加于消费者承担的,比如PDI检测费;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收费项目或超过相关部门收费标准的不合理费用,消费者均可以主张返还。
    [10:52:32]
  • [侯军]:
    四、主要争议
    除上述裁判观点外,在汽车消费领域尚有一些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未形成统一观点,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主要包括:
    (一)销售者未披露新车的检测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PDI检测是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目的是确保交给消费者的新车的安全性。有观点认为,汽车系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特殊消费品,经营者应当就PDI检修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另有观点认为,PDI检测属于行业惯例,经营者未将检测情况告知消费者,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欺诈,仅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需要承担普通的侵权责任,在个案中对损失数额予以确定。目前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二)汽车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部分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有观点认为,鉴于汽车标的金额大,三倍赔偿产生的数额亦十分巨大,对于整个汽车行业发展也产生很大影响。对于汽车某些部位比如车门、音响、轮胎等零部件存在欺诈行为,应仅以该部位商品的价款予以三倍赔偿。另有观点认为,汽车是作为整体进行销售的,汽车的部分功能瑕疵将产生汽车整体不可使用甚至出现危险隐患,不存在所谓的“部分欺诈”或“部分赔偿”。且部分赔偿不能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遏制及惩罚的法律效果。对此,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10:52:55]
  • [侯军]:
    (三)对于新旧车的事实认定标准是否能够统一。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新车是没有使用过或维修过的车辆。而对于经销商而言,新车具有另外一套标准。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以下争议:比如经过PDI检测维修的车辆是否属于新车,国外版本进口车在国外有销售记录,但改装成中规版在国内没有经过销售的车辆是否属于新车,展车是否属于新车。因没有统一的认定区分标准,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10:53:10]
  • [侯军]:
    五、法官建议
    (一)应谨慎选择汽车经销商,甄别经营者资质
    因4S店与汽车供应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维修、服务一体模式,能够尽量保证汽车货真价实、质量安全、原厂零配件等服务。且汽车销售及维修均有统一记录留痕,发生纠纷,亦有利于消费者取证维权。为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选择从4S店授权经销商购买汽车,可通过4S门店营业执照一栏识别是否有授权书。消费者从未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新车或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车,购车前应充分了解意向车辆市场价格及相关配置状况,尽量选择资质全、规模大、社会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处购买,加强甄别、谨防受骗。
    (二)认真审阅合同和查验车辆,保证随车单证齐全
    消费者在购车的过程中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延迟发货属不可抗力不得索要赔偿”等排除己方责任或免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消费者在提车时候,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室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确保车辆安全无误;同时保证随车凭证和文件齐全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提车后一旦发现车辆问题及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
    (三)注意保存单据和交易留痕,多种方式理性维权
    消费者对于购买汽车所交付的各项费用和项目,应当注意审查各项费用的名目明细。每项费用应注意要求经销商及时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要形成于书面文字。对于汽车存在瑕疵,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位,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语音证据,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汽车厂家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仲裁或诉讼等合理方式理性维权。
    [10:53:22]
  • [侯军]:
    (四)经营者完善销售服务体系,规范记录保存和人员管理
    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出厂、运输、保管及销售状况;并向广大消费者公开,使消费者能够随时获知车辆信息。销售二手车存在瑕疵时,应当提醒告知,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对于购车款项之外的合理收费项目明确在合同内容中。加强专业术语的释明力度,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因隐瞒车辆存在的问题导致被认定为欺诈,而产生高额赔偿责任。同时,经营者应当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赋予的消费者知情权提高重视,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避免因为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五)建立投诉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汽车鉴定和行业规则
    建议汽车行业协会等组织尽快制定完善行业规则,明确汽车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告知义务,规范汽车交易流程,制定汽车交易规则等。同时相关部门加强汽车行业乱象监管,建立不诚信经营信用名单,及消费者投诉机制,完善汽车鉴定技术和标准。
    以上为我院建院以来审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基本情况。从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看,汽车消费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专业技术强、新类型案件多、认定标准复杂等众多特点,结合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也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我们希望结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与各界专家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听取关于社会公众与汽车行业的相关意见,以明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尺度及裁量标准,及时通报司法裁量标准及典型案例,为进一步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0:53:29]
  • [新闻发言人]:
    接下来是交流互动时间。媒体朋友可围绕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题和当庭宣判的两个案件,就媒体和群众感兴趣的问题,与法官们进行互动。
    [10:54:03]
  • [主持人]:
    (记者提问中)
    [10:54:10]
  • [新闻发言人]: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互动环节到此结束。如果各位媒体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答复,可在通报会结束后,与我们新闻办工作人员联系。
    [10:54:49]
  • [新闻发言人]: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三中院自成立以来,一直密切关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并十分重视促进此类案件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切实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感谢广大媒体朋友与社会公众的关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5:0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及技术部门的全力配合!下次直播再见!
    [1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