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09:57:16]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就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59弄16号503室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133万元。因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2016年6月份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16年3月份原告支付103万元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装修使用。现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增加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09:58:23]
- [主持人]:担任今日庭审的主审法官是:审判员陆青。下面庭审即将开始![09:59:4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00:14] - [审判员]: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10:01:57]
- [原告]:原告徐某,女,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善诚律师事务所律师。[10:04:25] - [被告]:被告谈A,女,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被告谈B,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斯杨浦区平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10:13:12] - [审判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对原告徐某诉被告谈A、谈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10:13:4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青独任审判,书记员蒋杨锋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14:41]
- [原告]:听清,不申请回避。[10:15:13]
- [被告]:听清,不申请回避。[10:15:2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10:15:41]
- [原告]:听清。[10:16:09]
- [被告]:听清。[10:16:3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10:16:55]
- [原告]: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被告配合将上海市杨浦区顺平路x弄室房屋过户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同诉状,没有补充变更。[10:17:13]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0:18:51]
- [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已经解除了,原被告在2016.1.10签订协议第二条约定,原被告签订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互不负违约责任。据此,原、被告合同解除了。此外,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已经产生了变化,继续卖房已经没有必要,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10:19:16]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10:23:13]
- [原告]:证据1、房地产登记簿,证明系争房屋产权人是被告;2、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三方签署,约定具体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实际先签订的居间协议,后签的房屋买卖合同;4、付款证明,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举证完毕。[10:23:30]
- [被告]: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25:40]
- [被告]:真实性均无异议,买卖合同中有划掉的部分,就是我们提供的特别协议,对于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的签订顺序不清楚。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上两被告的签字都是本人的。[10:25:55]
- [审判员]:被告举证。[10:26:13]
- [被告]:特别协议,签订时间应为2016.1.10,不是2015年,证明双方约定了办理公证委托条件,只有条件成就,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办理公证委托不成,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负违约责任。[10:26:27]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27:13]
-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同一天签订了三份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是居间协议、特别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特别协议是对居间协议约定的确认和修改,房屋买卖合同覆盖了特别协议。当时谈A身患重病,急需资金治病,当时签订特别协议、办理公证委托是为了预防谈A死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实际上是不需要谈A办理公证委托手续的,目前谈A还活着,不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也可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10:27:45]
- [审判员]:被告,你认为公证委托的内容?[10:32:31]
- [被告]:如果被告A去世,指定案外人履行买卖合同;如果被A在世,就由被A履行,为了防止其他人侵吞被A的财产。[10:33:36]
- [审判员]:原告对于公证委托的意见?[10:35:18]
- [原告]:当时被A患病,因为过户时间在2018年,被A担心2018年可能去世,故委托家人履行合同。[10:35:59]
- [审判员]:买卖合同和特别协议都是原、被告签字?[10:37:00]
- [原告]:是的。[10:37:32]
- [被告]:是的。[10:37:43]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部分有无补充?[10:37:53]
- [原告]:没有。[10:38:07]
- [被告]:没有。[10:38:18]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言。[10:38:40]
- [原告]: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原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提出要求解除合同。3、被告出售房屋是为了取得房款治病,现在拿到原告的售房款病愈,反而违反合同,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4、双方签订特别协议、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在后,并且对于特别条款赢划掉,故被告无权要求根据特别条款解除合同。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目的履行合同,特别条款约定的公证委托只是为了防止被告重病无法履行合同,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故此项特别约定对于原告也是不公平的,被告只要不办理公证委托就可以解除合同明显损害原告权利,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0:38:50]
- [审判员]:恢复法庭调查,原告,是否还有尾款30万元未支付?[10:42:25]
- [原告]:合同约定网签后支付,原告可以随时支付。[10:43:23]
- [审判员]:现在继续法庭辩论,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3:48]
- [被告]:特别协议没有被取代,所谓取代只是内容相同才存在取代,现在特别协议和买卖合同内容不同,故特别协议没有被取代。对于签订时间,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陈述委托公证的约定是不公正的。当时签订合同没有胁迫、欺诈等符合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双方的特别协议,需要办理公证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该公证无法办理,故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无主观过错。[10:44:09]
- [审判员]:原、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0:46:46]
- [原告]:买卖合同已经变更,完成买卖交易是合同目的。公证委托是处理买卖交易的手续,现在完全可以由被告本人履行交易。[10:48:24]
- [被告]:合同所附条件并不是由被告本人履行。[10:49:25]
- [审判员]: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如有未尽的辩论意见,庭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0:50:15]
- [原告]:支持诉请。[10:50:34]
- [被告]:驳回诉请。[10:50:54]
- [审判员]: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同意调解?[10:51:06]
- [原告]:同意。[10:51:47]
- [被告]:同意。[10:52:14]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本院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休庭后,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证,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休庭。[10:5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