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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知名电影被盗播 视频网站索赔百万”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7:34]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知名电影被盗播 视频网站索赔百万”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人民陪审员李胜军、人民陪审员柳志然组成合议庭,由易珍春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北京爱某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开发和运营的“某风影音”PC端提供影视作品《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对于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和运营的“某风影音”PC客户端提供影视作品《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8:03] - [书记员 书记员-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30:21]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爱某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09:32:10] - [审判长]:法庭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3:46]
-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09:34:29]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27270号原告北京某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胜军、柳志然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4:44]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5: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09:38: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开发和运营的“某风影音”PC端提供影视作品《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对于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和运营的“某风影音”PC客户端提供影视作品《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我们主张经济损失主张997000元,我们请求法院进行裁量确定,也就是裁量性赔偿。合理支出3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我们主张2800元,其他合理费用我们主张200元。[09:39:31]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09:40: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涉案电影权属尚未核实,版权授权的原件尚不能确定涉案电影权属。2.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已于涉案电影下线,所以不存在该事实。3.对于原告主张合理费用3000元,被告认可。但对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被告不认可,并且该数额高于该实际损失,理由是,第一本案涉案侵权的涉案行为持续时间短暂,侵权时间不足一个月,即使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不足997000元。涉案行为发生时间并不处于涉案电影的首播或是热播期,给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不造成其主要流量,因此也可证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有限的,因为我们不认可对方主张的经济损失。综合意见是,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09:41:07]
- [审判长]:原告,你们核实过这个电影是否下线了吗?[09:59: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现在已经下线了,但是他们说是8月31日下线,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我们不认可。但由于已经下线了,我们现在申请当庭撤回第一条诉讼请求。[10:00:00]
- [审判长]:准许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10:00:30]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0:01: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片尾截图打印件,证明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某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证明涉案影片独占传播权为原告。
证据2.(2017)沪普证经字第1166号公证书,内容是(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383号公证书,电影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是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佳文映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和禾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天华华文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6年5月10日出具版权声明,仅享有署名权,全世界范围内之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永久享有;(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384号公证书,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2》投资合作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0月9日,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全世界范围内之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永久享有;北京佳文映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出具版权声明;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版权声明;北京和禾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版权声明;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出具版权声明,确认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等一切电影著作权,并有权就上述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行使,授权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永久;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出具版权声明,2016年9月30日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出去版权声明;华文映像(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出具版权声明,2016年7月8日北京天华华文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华文映像(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23日,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某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下映第二日起8年;2016年5月23日,北京某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原告,授权期限与授权方享有权利期限一致。证据3.(2016)商雎证民字第2359号公证书,2016年8月4日,;证据4.2016年第五批重点影视剧作品预警名单,说明该影片商业价值很高;5.关于涉案影片影响力的新闻报道,证明该影片商业价值高,社会关注度高。证据6.关于涉案电影作品在平台上线时间的说明,证明涉案影片在网络的上线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所以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是享有涉案作品的传播权的,被告的行为是发生在该影片热映时期的。证据7.该是对证据4、5的证据保全的时间戳认证,证明证据4、5的真实性。证据8.被告的官网介绍以及其客户活跃性较高,可以证明其侵权有恶意,并且有较高的影响力。[10:01:1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0:13: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于证据一,片尾署名被告认可是事实。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是结合证据二,但不认可证据一、二的证明目的。理由:证据二中39页其中某电影公司发行给某奇异公司的授权期限并不明确,某电影公司并未说明影片下线时期,这个日期不应该有原告提供,应该由电影公司出具。41页授权书写的不明确,手写处并未盖上公章,因此无法认定是授权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电影播放时是对会员免费,对非会员收费,但是这个证明无法看出原告取证时是以会员还是非会员登入,而且目前证据并未显示被告又在影片播放时进行广告贴片的行为,无法证明原告获利。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国家版权局有该涉案作品的预警,但是无法证明其经济价值极高的目的。国家版权局对于公示、预警哪些影视剧是根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并非权威的综合专业的价值评估而进行的登记。而且该份证据,对于被告并未有相关针对性,是原告是提交给版权局要求预警,这个事实被告之前并不知晓。证据五,新闻报道存在显示的事实认可,但是这些报告中对涉案影片评价影响力的内容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涉案作品价值高,也不能认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价值巨大。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原告自上游处获得期限不明确。证据7,无异议。证据8,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时间上,原告也自认该介绍是截止到2016年6月的数据,但是涉案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份,所以该数据无法证明本案的情况。该份证据更不能证明被告的涉嫌侵权传播该影片获利的目的。[10:14:18]
- [审判长]:原告有需要回应的吗?[10:15: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二,被告提出的授权时间不明确,原告证据第40页显示了授权信息。证据6,原告对作品上线日期做出了说明,因此有权申请赔偿。授权书中明确写了手写有效的声明,因此该授权书有效,原告已经获得了相关权利。证据三的质疑,我们提交的公证书的光盘中显示,我们还取证了其他作品,公证书第45页可以看出来,非VIP的播放就是有75秒广告,我们这个时候已经处于登录的状态下,会员就是没有广告。对于预警名单,可以看出主要的网络视频平台会挑选重点的作品进行申报,不是所有的都要申报,所以可以看出其重要性。[10:15:26]
- [审判长]:你这个申报的说法有证据吗?[10:15: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16:12]
- [审判长]: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10:16: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提交两份邮件。第一份是原告公司法务张某慧于2016年向被告方公布的官方邮箱和被告原告王某楠和王某发送的包含涉案电影在内侵权告知函。证据二,被告媒体资源部王某就这封邮件的一个回复,回复时间是2016年9月9日21:44.回复内容是在线影片已经加入违禁片库。表示原告称的这些影片我们已经进行了删除。证明目的为,第一,涉案行为次2016年8月4日,下线时间明确时间可以是2016年9月9日,能证明涉案行为持续时间是具体且短暂的。原告给被告发送包含涉案电影在内的名录后,我们就进行了下线处理。被告在已知侵权的第一时间便立即进行了删除。[10:18:1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0:18: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这个只是邮件的回复,并不能证明涉案作品下线情况。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被告所称的是否当天下线的行为不影响侵权行为本身。[10:29:43]
- [审判长]:被告,你方有证据显示下线时间吗?[10:30: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0:32:27]
- [审判长]:原告,你们核对过下线时间吗?[10:32: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是庭前核实才发现下线的,如果被告没有办法提供下线时间,那么我们认为就是庭前之前才下线的。[10:33:03]
-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法庭询问的问题,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听清楚了吗?[10:33:30]
-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10:33:50]
-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享有独家影视权利有异议吗?对你方实施了在线播放服务有异议吗?认可原告会员制的播放方式吗?[10:34: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均无异议。[10:34:29]
- [审判长]:原告,你们的997000元是怎么计算的?[10:34: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获得独占网络权授权,授权费用达较高。相关授权合同我们现在作为证据提交。证明为获得该影片独占网络播放权我方支付了极高的费用。此外,再提交一个证据,就是我们给别家公司授权播放的费用,可以证明该影片价值高。[10:41:40]
- [审判长]:被告对此发表意见。[10:42: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本协议的签约主体均没有本案的原告。北京奇异世纪支付的对价是基于他获得了涉案作品长达八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授权期限是8年,本案涉案行为持续的行为是一个月。北京奇异世纪获得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他还拥有转售给别家传播获利的权利,对其他侵权行为维权获利的权利。补充提交的第二个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并非签约主体,而且那授权给他家公司的播放,为期2年,而且涉及该公司旗下的多平台,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对价是建立在其获得的期限和广泛的播放范围的支付对价,与本案涉案行为持续时间并无直接对应和联系。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具体涉案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参考和依据。[10:43:10]
- [审判长]:原告,为何版权签约主体为什么不是你们?[10:43: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奇异世纪与我方是关联公司关系,其涉及的平台也是我们的播放平台。签约的对价已经可以证明影片的价值,跟签约主体没有关系。关于关联公司证据我们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此外,我们还有被告的违法所得来看,被告侵权平台中,有75秒广告,有单片收取5元的行为,因为有获利行为。[10:44: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关联公司得从股权上看。现在看不出来,不了解。补充关于补充证据的意见,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签署时间可以显示,奇异公司已经没有权利给他公司进行授权。[10:44: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45: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涉案作品下线时间,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认可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9日的下线时间,我们认为是庭前才下线,被告的陈述也前后存在矛盾。本案作品影响力大,被告采用播放广告、收取费用等形式进行播放,有获利,侵权恶意较大。[10:45:5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6: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更正为9月9日为下线时间。有证据证明。可以确定本案的侵权时间段,被告也认可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不认可997000元,被告认为结合原告的证据,原告并非实际证明其真实实际的损失是多少。集合本案侵权时间短暂,并不处于原告首播上线时间同时上线,并不占据其首播日、首播期的流量下,那么一个月时间不可能达到近百万元的损失的客观事实。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46:25]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46:50]
- [双方当事人]:没有。[10:47:1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0:47:22]
- [双方当事人]:同意。但尚无调解方案。[10:47:51]
- [审判长]:因双方尚无调解方案,法庭不再进行庭上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48: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49:18]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49: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49:46]
- [审判长]:如果本案要进行判决,各方是到庭进行宣判,还是由法庭将判决书邮寄给各方?[10:50:02]
- [双方当事人]:邮寄。[10:50:24]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50:3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51:02]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