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曹力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9月25日15:30,海淀法院审理“称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科技服务质量引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23: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5:24:53]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科技服务质量引纠纷”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25:0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曹力。
    [15:25:22]
  • [主持人]:
    曹力,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15:25:39]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5:26:05]
  • [主持人]:
    原告普惠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署了《神州泰岳大数据业务合作|办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数据分析、查询、提取服务;原告按照协议规范发起请求,在获得相关授权情况下,传送正确、合规参数,被告对调用的合法性进行鉴权,通过后且在限定时间内返回业务处理结果的请求,即为有效服务;每月5日前原被告双方核实并确认上月账单,对账单确认无误后,被告从原告预付款中扣除已消耗费用;在协议到期后原告预付款结算后仍有余额,剩余的预付款应于原被告确认合作终止或协议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原告己于2017年7月31日将预付款100万元全额支付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但被告并未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约定向原告提供有效服务,且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时与原告完成每月对账工作,仅于2018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一次性发送历史对账单。根据原告数据显示原告实际仅调用被告数据合计金额仅为4500元。《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均己于2018年6月2日到期,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就双方账单核对、剩余预付款退还事项沟通,但被告拒绝应答。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剩余预付款人民币995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逾期日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9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9日,共计人民币2627.01元。计算方式:995500元X4.75/360X20=2627.01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逾期日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损害赔偿金。以暂计至2018年7月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627.01元)的120%支付,共计人民币3 152.42元。以上3项暂合计为:1001279.43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15:26:1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5:26:3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5:27: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5:27:22]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5:29:00]
  • [原告]:
    普惠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15:30:11]
  • [被告]:
    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15:31:52]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由本院主审法官曹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超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5:32:48]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5:34:20]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5:34:3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34:46]
  • [原告]:
    原告与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署了《神州泰岳大数据业务合作|办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数据分析、查询、提取服务;原告按照协议规范发起请求,在获得相关授权情况下,传送正确、合规参数,被告对调用的合法性进行鉴权,通过后且在限定时间内返回业务处理结果的请求,即为有效服务;每月5日前原被告双方核实并确认上月账单,对账单确认无误后,被告从原告预付款中扣除已消耗费用;在协议到期后原告预付款结算后仍有余额,剩余的预付款应于原被告确认合作终止或协议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原告己于2017年7月31日将预付款100万元全额支付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但被告并未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约定向原告提供有效服务,且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时与原告完成每月对账工作,仅于2018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一次性发送历史对账单。根据原告数据显示原告实际仅调用被告数据合计金额仅为4500元。《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均己于2018年6月2日到期,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就双方账单核对、剩余预付款退还事项沟通,但被告拒绝应答。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剩余预付款人民币995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逾期日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9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9日,共计人民币2627.01元。计算方式:995500元X4.75/360X20=2627.01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逾期日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损害赔偿金。以暂计至2018年7月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627.01元)的120%支付,共计人民币3 152.42元。以上3项暂合计为:1001279.43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15:35:03]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5:35:24]
  • [被告]: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合同剩余预付款缺乏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神州泰岳大数据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关于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于2017年8月21日签署关于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该三份合称项目协议,项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12个月,但到期后被答辩人仍基于项目协议向答辩人调研核验图,且答辩人为其继续提供服务,答辩人已根据被答辩人的服务请求,向被答辩人提供服务,且双方对服务无异议,因为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项目协议续期有效合议,构成事实契约,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项目合作并未终止,项目协议仍在继续履行,被答辩人以项目协议到期终止为由要求答辩人退还剩余的预付款、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及损害赔偿金等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被答辩人所说的确认服务费的方式与协议约定不符,退还预付费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每月5日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上月的服务使用情况进行对账,并根据对账结果确认服务费用,根据补充协议2的约定,每月5日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完成对账,双方对账误差2%以内,以答辩人平台数据为准,不超过2%双方核对后确定服务费用,因此服务费用的确认应以答辩人平台数据或双方核实的数据为准,被答辩人以自身数据作为服务费用金额与协议约定不一致,本案中应视不同情形以答辩人平台数据为准,被答辩人提出的以被答辩人的标准主张无合同依据,亦或是首先经过双方核实数据金额达成共识确定服务费后方可退还剩余金额预付款,在未经核实双方尚未确定金额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退还预付款主张无合同依据,综上,被答辩人的主张退还剩余预付款、占用利息、损害赔偿金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5:36:02]
  • [审判长]:
    原告对所陈述的事实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5:36:39]
  • [原告]:
    证据1、神州泰岳大数据业务合作协议;证据2、补充协议;证据3、补充协议;证据4、付款回单;证据5、收据。
    [15:37:0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意见。
    [15:37:53]
  • [被告]:
    证据1-3真实性认可;证据4-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回单显示的日期是2017年7月31日,与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不符,回单上摘要所注为大数据服务采购预付,备注含糊,不能指向双方争议的协议。
    [15:38:18]
  • [审判长]:
    下面被告举证。
    [15:38:36]
  • [被告]:
    证据1、神州泰岳大数据业务合作协议、2017年6月28日补充协议、2017年8月21日补充协议;证据2、(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275号公证书;证据3、(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273号公证书;证据4、(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274号公证书。
    [15:39:01]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40:03]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据2-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公证书上显示的是互联网搜索的,不能证明是被告在使用,公证书具体内容还需要回去好好看看,具体答辩意见我庭后于一周内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15:40:36]
  • [审判长]:
    按照合同期限应支付多少服务费?
    [15:41:13]
  • [被告]:
    891514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只是通过电话进行核对。
    [15:41:54]
  • [原告]:
    我方只认可2018年6月20日被告给我方发的邮件的数额4500元认可,没有口头核对过,由于现在员工都离职了,现在也没有证据。
    [15:42:29]
  • [审判长]:
    为什么没有核对?
    [15:42:45]
  • [原告]:
    被告没有给我方发单据,我方无法核对,是我们使用被告的接口来使用数据,被告应该每个月给我们提供发票和历史数据。我们是预付款,被告从我们预付款中扣除。
    [15:43:00]
  • [被告]:
    我们都有历史数据,双方都是口头核对。
    [15:43:24]
  • [审判长]:
    协议对核对数据的问题怎么约定的?
    [15:43:41]
  • [原告]:
    每月5月前核对上月账单,通过邮件后才能确定。
    [15:44:04]
  • [被告]:
    协议履行一年期间原告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实际履行中双方采用简易的方式来进行核对。公证书都有记录。
    [15:44:16]
  • [审判长]:
    由于双方的证据不足,还需要双方回去举证,今天开庭到此,举证日期截止至下次开庭当日。现在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6:04:4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6:06:1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06:4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6:07:06]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大力支持。
    [16:07:2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07:5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