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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00:2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刘先生诉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1:2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01:39]
- [主持人]:原告刘先生起诉称,他在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瓜子,单价14.8元。回家后经朋友提醒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与产品本身严重不符。
刘先生认为,涉案商品的营养成分含量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4.8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1000元。[14:02:12]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五庭法官梁艳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3:3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04:37]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05:14]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4:06:46]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先生诉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五庭法官梁艳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王静担任法庭记录。[14:07:10]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4:08:25]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4:18:43]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18:55]
- [原告]:不申请。[14:19: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20:11]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起诉事实与理由。[14:25:15]
- [原告]:我在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瓜子,单价14.8元。回家后经朋友提醒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与产品本身严重不符。我认为,涉案商品的营养成分含量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4.8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1000元。[14:25:45]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27: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认可买卖合同关系,不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及赔偿依据。
2.我方无法明知商品能量标注的真实性,我方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且有审查报告。
3.本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属于标签瑕疵,不应赔偿,对方在购买时并没有受到误导,瓜子这类食品本来就是高能量的食物,不能凭借食品标签来选择食品,而是根据自己的食用需求来选择。
4.对方所说的数值计算方式不会误导消费者。
5.对方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涉案食品,是为了索赔而购买,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原告产品标签上的营养素的能量值和超过了标签上的标示的能量值120%的误差范围,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与产品的实际测量值没有关系,只是标签标示值的问题。[14:28:06] - [审判员]:原告举证。[14:29:43]
- [原告]:购物小票原件、商品实物。商品均是2017年12月19日的。[14:30:00]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30: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小票真实性认可。商品实物真实性认可。[14:30:40]
- [审判员]:被告举证。[15:21: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2月19日检验报告、北京市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证明涉案产品经东城区食品管理局检测食品标签符合标准,产品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与原告提交产品的日期是相同的。[15:22:23]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23:01]
- [原告]:检测报告、通知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我产品的日期是一致,但是并不是我实际购买的产品。[15:23:33]
- [审判员]:关于买卖商品基本情况。[15:28:40]
- [原告]:我分别在某商业有限公司不同门店购买品名为手剥大瓜子一袋,单价14.8元,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每100g标有:能量2160千焦、蛋白质26.6克、脂肪49.1克、碳水化合物21.6克、钠1000毫克。[15:28: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小票认可,我们商场确实出售该商品。对于商品标签的真实性认可。[15:29:59]
- [审判员]:对于能量值计算问题?[15:30:13]
- [原告]: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标签的信息应真实客观,但是标签标示已经超过120%的范围。依据规定,食品中能量以及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应≤120%标示值。能量值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其中折算系数蛋白质为17KJ/g,脂肪为37 KJ/g,碳水化合物为17 KJ/g。按照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每100g标有:能量2160千焦、蛋白质26.6克、脂肪49.1克、碳水化合物21.6克、钠1000毫克。涉案商品能量值经营养成分含量乘以相应的能量系数计算为为2636.1千焦/100克,却标注为2160千焦/100克,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120%,故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5:30: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生产的手剥大瓜子180g外包装标注的能量值是2160千焦/每100克,本能量值是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以下简称《问答》)第四十八条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1直接检测法检测得来的(检验报告编号:SP16100203)。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6.4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表2中脂肪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为小于120%,实测值为41. 9g每100g,袋标识的脂肪值是在实测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上浮得来的49.1g每100g(未超过120%)。故在能量值的计算当中不应用上浮值来计算(上浮值本身有误差),应用实测值来计算。包装袋标识的能量值为2160千焦每100克,计算能量值为2369千焦每100克,计算方式为(26. 6+21.6)*17+41. 9*37=2369,在国家允许误差小于等于120%范围以内。现有生产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18040403)的能量值是2533千焦/100克(上浮120%数值为2592),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产品合格。[15:34:36]
- [审判员]:关于尚未食用的商品如何处理?[15:35:16]
- [原告]:由我保管,收到判决后返还被告。[15:35: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意。[15:35:48]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15:36:02]
- [原告]:没有。[15:36: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5:36:23]
- [审判员]:双方辩论意见?[15:36:3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36: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37:03]
- [审判员]:双方最后陈述。[15:37:1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37: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37:45]
- [审判员]:双方能否协商?[15:38:01]
- [原告]:庭后考虑。[15:38: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庭后考虑。[15:38:35]
-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15:38:49]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39:0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3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