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3:55:08]
- [主持人]: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13:58:16]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2016.4.15,被告委托原告代理销售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水都南岸”项目并签署《水都南岸项联合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积极履行代理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佣金,但至今欠付佣金83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佣金83000元及滞纳金。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因为原告所称代理的这套房屋存在争议,目前无法确认是否是原告代理销售,虽然有一个手写的判定单,但是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即使是原告代理,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结佣条件包含团购费缴清这一条件,但该户房屋的客户至今未支付被告团购费。[13:58:42] - [主持人]: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龚立琼。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3:59:0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59:33]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城镇环湖西二路某号某幢某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某,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13:59:53] - [审判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立琼独任审判,书记员史晨璐担任法庭记录。[14:00:1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14:00:35]
- [原告]:听清楚了。[14:01:00]
- [被告]:听清楚了。[14:01:1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4:01:25]
- [原告]:不需要回避。[14:01:41]
- [被告]:不需要回避。[14:01:5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4:02:10]
- [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83000元以及滞纳金(自2016.12.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暂计7221元),共计90221元。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14:04:48] - [审判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是否按照同期同类计算?[14:05:03]
- [原告]:是的。[14:20:10]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新的答辩意见[14:20:21]
- [被告]:居间并不是原告完成的,原告没有支付过团购费,滞纳金双方并没有约定,所以我方不同意支付。[14:20:33]
- [审判员]:双方是否坚持原来庭审意见,有无补充?[14:21:20]
- [原告]:是的,我方提供两份补充证据[14:21:45]
- [被告]:是的我方有证据提供[14:22:06]
- [审判员]:原告请举证。[14:22:23]
- [原告]:证据1、付款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有过协议;2、增值税发票,原告向被告开具过佣金发票,因为双方有争议,原告收回了相应的发票。[14:22:4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24:17]
- [被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原告没有邮寄过发票给我。[14:24:26]
- [审判员]:被告举证。[14:24:53]
- [被告]:证据1、购房优惠用房协议,证明水都南岸联排别墅122号业主周程层签订购房优惠协议;证据、2、3、4购房优惠协议与收款通知,证明水都南岸其他业主签订购房优惠协议并付款。[14:25:09]
- [审判员]:原告请质证。[14:27:00]
- [原告]:上述证据如果是真实的,被告可以向客户主张相应的团购费用,但是被告至今未主张,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14:27:13]
- [审判员]:被告的证据为什么有两联?[14:28:15]
- [被告]:签订合同后业主就不会来拿第二联的客户联,所以我方会有两联。[14:29:02]
- [审判员]:买卖合同上没有直接反应但是在房屋总价上优惠了?[14:29:40]
- [被告]:是这样的,优惠的每平方米10899.46元,总价218万元,没有优惠的话应当支付248万元,直接优惠了30万元,10万元并没有计算在内,合同约定是购房优惠协议约定日期2016.7.9当天付清,客户当时说资金困难,2016.10月份房管局有个政策不允许被告收取该项费用,所有客户就没有支付该项费用。[14:30:33]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补充质证意见?[14:34:33]
- [原告]:没有。[14:34:48]
- [审判员]:双方对结佣条件主要的争议是客户团购费有无支付,原告针对两个焦点的证据罗列下。[14:34:58]
- [原告]:一份是清单是原告销售人员制作的,上海市商品房的出售合同,今天出具的协议书。[14:35:49]
- [审判员]:被告有无书面证据证明系争房屋不是原告完成的?[14:37:18]
- [被告]:我方没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因为人员调动被告没有查出该套佣金是原告主张的房屋,目前除了原告提出的房屋没有其他房屋。[14:37:44]
- [审判员]:结佣条件双方有无争议?[14:38:51]
- [原告]:没有争议。[14:39:06]
- [被告]:没有争议。[14:39:19]
- [审判员]:合同约定团购费已经交清,你方那些证据可以证明团购费已经交清?[14:39:30]
- [原告]:我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但是团购费应当是被告向客户收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已经成就。[14:40:07]
- [被告]:我方已经提供购房优惠协议,未付款是法律上的消极,原告是客户第一介绍人,作为分销商,其有理由接触客户并督促客户,原告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并没有提供被告收取团购费用的证据,原告诉请是不应当被支持的,2016.7.9我方和业主签订了购房优惠协议,就进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时业主说资金紧张,2016.10月很多业主去房地局投诉要求返还该费用,后来出具规定不允许我方收取团购优惠,被告已经被房管部门要求退还团购费用,未支付的小业主就不再支付,支付的我方就要退还,我方补贴了开发商的房屋差价,也补贴了分销商的佣金。[14:40:45]
- [审判员]:房管部门已经不允许你方收取该比费用,你方的抗辩理由?[14:44:34]
- [被告]:是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原告存在客观上履行督促业主的职责,如果原先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的,被告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14:45:03]
- [审判员]:原告事实方面有何补充?[14:45:49]
- [原告]:没有。[14:46:08]
- [审判员]:被告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4:46:17]
- [被告]:没有。[14:46: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46:38]
- [原告]:督促客户支付合同佣金并非原告义务,应当由被告自行督促,客户晚支付团购费是被告和客户协商的结果,不应当将责任推给原告,相应的权利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因为政策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收回款项的,应当认为合同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如论是上述那种原因,被告都应当自行承担。[14:46:56]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48:31]
- [被告]:双方约定团购费支付作为结佣条件之一,被告作为履行方也只能在原告介绍的客户与被告签约后签订合法协议,再履行协议,原告作为结佣的一方应当配合,作为延迟支付团购费的行为是客户的个人行为,不应当在本案中作为讨论焦点,如果有政策调整的原因,双方约定的条款应当先行撤销,不应当支付原告主张的佣金,利息部分不曾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14:48:49]
- [审判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4:50:42]
- [原告]:没有。[14:50:57]
- [被告]:没有。[14:51:11]
- [审判员]: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14:51:19]
-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14:51:33]
- [被告]:驳回原告诉请。[14:51:4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被告调解?[14:51:56]
- [原告]:愿意调解。[14:52:11]
- [被告]:不愿意。[14:52:24]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庭后主持双方调解。闭庭后,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证,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14:52:36]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4:52:56]
- [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5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