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刘佳欣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0月1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奇葩说’商标被擅用 ‘爱奇艺’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3:5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04:2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奇葩说’商标被擅用 ‘爱奇艺’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4:40]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刘佳欣。
    [14:05:03]
  • [主持人]:
    刘佳欣,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14:05:18]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5:35]
  • [主持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授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商标专用权授权原告使用,原告将“奇葩说”商标用于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被告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原告认为“营销奇葩说”“奇葩说”与原告的“奇葩说”注册商标在字、音、义上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奇葩说”在互联网视频栏目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仅没有主动避让,而且故意对外推广、使用“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有攀附原告“奇葩说”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意图,由于原被告双方节目内容、名称、宗旨、受众传播渠道等相同或高度近似,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在“雪领新媒体”网站(http://www.ixueling.com)首页上端、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ioce)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新京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4:05:4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6:2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6: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06:52]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08:04]
  •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8:30]
  • [被告]:
    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6单元209。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生,公司职员。
    [14:11:30]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佳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铭全、巩煜龙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吴洁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
    [14:12:3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4:08]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4:36]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4:46]
  • [原告]:
    原告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是中国知名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iQIYI.COM)”(以下简称“爱奇艺”)的合法经营者,也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内容投资方、制作方和播出方。“奇葩说”是由原告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对外宣传的口号是:旨在寻找华人华语世界中,观点独特、口才出众的“最会说话的人”。“奇葩说”自2014年11月29日在“爱奇艺”独家播出以来,受到了观众的持续热捧。“奇葩说”第一季开播未满8周,视频播放总量就已破亿。“奇葩说”第二季于2015年6月26日开始在“爱奇艺”播出,截止2015年12月中旬,累积播放量已达6.63亿。《奇葩说》第三季入选新浪财经“2016年度网综十佳榜单”。中华网2017年5月14日刊登的“2017年最受欢迎综艺排行榜”中,《奇葩说》第四季高居第三名。《奇葩说》被媒体多次作为网络视频栏目典范进行报道,在网络视频观众、综艺节目观众等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原告“奇葩说”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注册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2016年4月7日获得授权,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包括: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其享有的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原告使用,许可期限自许可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日起至许可方书面撤销该授权书为止,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原告在该商标专用权获得授权前后,均通过“奇葩说”节目的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广泛使用“奇葩说”商标,该商标与“奇葩说”节目已建立紧密联系,享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被告以及“营销奇葩说”的基本情况。被告成立于2014年3月26日,经营范围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告拥有并经营“雪领新媒体” (http://www.ixueling.com/)网站、“雪领”(ID:ixueling)、“雪领网络”(ID:scservice)和“营销奇葩说”的微信公众号(ID:SMvoice)。2016年9月13日,被告制作的第一期“营销奇葩说”节目上线。被告宣称“营销奇葩说”是其打造的“国内首档直播+视频+音频+图文形式的营销大咖访谈”栏目,对外宣传的口号是:旨在寻找在营销领域观点独特、口才出众的“最懂营销的人”。截止2017年8月底,“营销奇葩说”节目已经制作26期。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同时推出了“营销奇葩说”栏目,创设了“营销奇葩说”的微信公众号(ID:SMvoice),用以推广“营销奇葩说”视频节目。在推广“营销奇葩说”栏目相关的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奇葩说”的字样。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雪领”(ID:ixueling)设有 “营销奇葩说”栏目,在微信公众号“雪领网络”(ID:scservice)设有“奇葩说”栏目,都可跳转链接到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oice)。四、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被告在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使“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被告提供的视频内容服务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具备了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次,被告使用的“营销奇葩说”字样,分为艺术字体与宋体两种。无论哪一种字体,“营销”一词仅是对其节目内容“营销培训节目”的描述,属于通用名称,没有显著性,因而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是“奇葩说”。被告使用的“奇葩说”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在字、音、义完全相同,仅当被告使用艺术字体时字形上有所差异。因而,被告使用的“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第三,被告制作、推广“营销奇葩说”节目,其实质是提供培训、提供在线录像、提供视频文娱节目,因而属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两者构成相同服务。第四,由于原告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显著性极强,被告“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构成同一或者近似,被告使用的服务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相同,两档节目的受众对象都是互联网视频访问者,传播的途径都是互联网,节目的形式都属于视频对话式节目,加之被告时常故意将“营销奇葩说”简称为“奇葩说”并突出使用,将两档节目直接进行对比,极易导致“营销奇葩说”的观众会误以为该栏目与原告“奇葩说”具有某种关联、许可关系,误以为是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奇葩说”的姐妹类节目,导致观众对原被告双方的节目、栏目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五、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告制作推广的“营销奇葩说”与原告制作推广的“奇葩说”,均是通过互联网渠道推出的真人脱口秀,两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其次,原告的“奇葩说”在2014年一经播出立刻获得公众、媒体的高度关注,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加之“奇葩说”是原告自创的、特有的脱口秀栏目名称,因而原告的“奇葩说”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原告获得了“奇葩说”商标专用权。因而,原告的相关竞争合法利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第三,被告明知原告“奇葩说”在互联网视频栏目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仅没有主动避让,而且故意对外推广、使用“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被告攀附原告“奇葩说”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由于双方在节目内容、名称、宗旨、受众、传播渠道等方面相同或高度近似,因而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混淆。因而,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在“雪领新媒体”网站(http://www.ixueling.com/)首页上端、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oice)连续7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新京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4:15:44]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目前被告是否已经停止涉诉的具体行为?
    [14:17:56]
  • [原告]:
    在营销奇葩说的公众号中名称已经改为营销奇葩说。没有停止。
    [14:26:19]
  • [审判长]:
    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是否涵盖合理支出部分,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如何分担?
    [14:26:43]
  • [原告]:
    合理支出共计665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估算,适用法定赔偿,请求法院酌定。节目的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时间较长。被告侵权范围广泛媒体众多。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盈利情况。
    [14:26:59]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第三项消除影响的法律依据?主张侵犯了什么权利?
    [14:27:35]
  • [原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14:27:4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4:28:18]
  • [被告]:
    我方是从事网络营销推广,我方通过自媒体介绍网络营销。我方CEO担负营销推广的职责。涉案节目是介绍从事网络新媒体营销。页面里是对嘉宾的访谈和事迹的介绍。一、被告认为营销奇葩说是作品的名称不是商标,虽然包含视频但是不是主要部分,文字和图片才是。二、涉案节目与原告的商标不是类似或近似的项目。我方的内容与原告指控的项目不同。奇葩是网络热词原告的商标缺乏独创性。三、原告奇葩说是其作品名称不是商标使用,原告的宣传是作品的宣传不是对商标的宣传。原告赔偿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获利,我方是对知识的传播不是盈利性质。对原告没有影响。原告主张律师费过高。
    [14:28:5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于庭前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双方本次庭审中对于己方证据简要说明,有重点提示法庭注意的进行再次说明。首先由原告举证。
    [14:36:21]
  • [原告]:
    我方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组 权利证据:证据1.1 第16260183号“奇葩说”商标注册证;证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是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包括: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证据1.2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证明2016年4月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证据1.3 《奇葩说》播放破亿 "奇葩"网络综艺现象持续蔓延。证明新华网报道:自2014年11月开播以来,爱奇艺制作的中国首档说话真人秀《奇葩说》受到了观众的持续热捧。截止2015年1月14日,《奇葩说》播放破亿。证据1.4爱奇艺强势占据2015年网络综艺高地 市场份额全网第一,证明站长之家报道:在2015年度全网新增自制综艺情况排行榜中,《奇葩说2》以6.63亿播放量位列第三;在2015年度全平台自制综艺播放TOP20中,《奇葩说2》以6.63亿播放量位列第三;在2015年度网络自制播放TOP20单期播放情况中,《奇葩说2》以18500万次位列榜首。证据1.5界面之选|2016年度网综十佳榜单,证明新浪财经报道:2016年度网综十佳榜单中,《奇葩说第三季》位列榜首。证据1.6 《奇葩说》系列破16亿,爱奇艺推动纯网综艺品牌化发展,证明人民网报道:《奇葩说》第三季截止2016年5月,节目总播放量超5亿,均集播放达2000万余次;纯网综艺《奇葩说》系列总播放量累计高达16.6亿。在节目播出期间,《奇葩说》第三季稳居纯网热播综艺日榜TOP1,同时盘踞疯狂综艺季等各大综艺榜单前列。截至目前,微博话题#奇葩说#阅读量达32.7亿。证据1.7 2017最受欢迎综艺排行榜证明搜狐网报道:由《互联网周刊》评选的“2017最受欢迎综艺排行榜”中,《奇葩说第四季》名列全国第三。证据1.8《奇葩说》获奖证书【(2016)京方正内经字第22529号】,证明1、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给《奇葩说第一季》颁发了《2015年北京市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征集评选活动 优秀原创专业类视听节目》荣誉证书;2、首都互联网协会、北京视协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分会给《奇葩说第二季》颁发了《优秀创新栏目一等奖》荣誉证书;3、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给《奇葩说第三季》颁发了《优秀原创专业视听类节目》荣誉证书。证据1.9《奇葩说》第二季“银幕巨阵”广告合同,证明2015年6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94万元为《奇葩说》第二季通过“中国高端影院银幕广告联播网”渠道在北京、上海、杭州、武汉、沈阳、长沙、青岛、西安进行广告推广。证据1.10地铁媒体广告发布合同,证明2015年6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资80余万元,为《奇葩说》第二季通过北京、上海地铁轨道交通渠道进行广告推广。证据1.11(2017)沪浦证经字第3509号公证书:证明1、“奇葩说”是由原告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 2、原告通过“奇葩说”节目的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广泛使用“奇葩说”商标,该商标与“奇葩说”节目已建立紧密联系,享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3、原告“奇葩说”自2014年在“爱奇艺”独家播出以来,受到了观众的热捧,获得多家媒体报道,目前已播出到“奇葩说第4季”,原告“奇葩说”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证据二组 侵权证据:证据2.1 (2017)沪浦证经字第3508号公证书,证明1、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雪领新媒体”(http://www.ixueling.com/)网站中推出“营销奇葩说”专栏,用以推广“营销奇葩说”视频节目,用户可在该专栏网页下点击观看每一期“营销奇葩说”节目,主持人称自己的节目为“奇葩说”;2、“雪领新媒体”(http://www.ixueling.com/)网站上推广“营销奇葩说”栏目的相关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奇葩说”的字样;3、“雪领新媒体”(http://www.ixueling.com/)网站链接的官方微博“雪领新媒体”中也发布了大量宣传推广“营销奇葩说”的图文,大量使用含有“奇葩说”的字样。证据2.2(2017)沪浦证经字第3510号公证书,证明1、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销奇葩说”命名微信公众号,用以推广“营销奇葩说”视频节目,用户可以点击观看每一期“营销奇葩说”节目;2、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oice)上推广“营销奇葩说”栏目相关的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奇葩说”的字样;3、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雪领”(ID:ixueling)设有 “营销奇葩说”栏目,在微信公众号“雪领网络”(ID:scservice)设有“奇葩说”栏目,都可跳转链接到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oice)的相关内容。证据2.4 2018年8月22日“雪领新媒体”(http://www.ixueling.com/)网站网页,证明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告官方网站“雪领新媒体”(http://www.ixueling.com/)中仍然存在 “营销奇葩说”专栏,“营销奇葩说”目前已经更新至第30期。证据2.5,2018年8月22日“营销奇葩说”、“雪领”、“雪领网络”微信公众号,证明1、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告仍然在“营销奇葩说”(ID:SMvoice)微信公众号中推广“营销奇葩说”栏目,用户可以点击观看每一期“营销奇葩说”,目前已更新至第30期; 2、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告的微信公众号“雪领”(ID:ixueling)中仍然设有“营销奇葩说”栏目,可跳转链接到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oice)的相关内容; 3、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告的微信公众号“雪领网络”(ID:scservice)中仍然设有“营销奇葩说”栏目,可跳转链接到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oice)的相关内容。证据2.6 页码:证据2018年8月22日,“雪领新媒体”新浪微博,证明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告官方微博“雪领新媒体”中仍然在宣传推广“营销奇葩说”栏目。证据三组 索赔证据:证据3.1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了律师费6万元。证据3.2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了公证费6500元。
    [14:40:18]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较庭前证据交换有无补充?
    [14:43:14]
  • [被告]:
    同庭前证据交换的质证意见。
    [14:44:10]
  • [审判长]:
    被告证据有无补充?
    [14:44:41]
  • [被告]:
    今天补充提交三份证据,证据16被告与爱奇艺龚某沟通短信;证据17被告与爱奇艺法务负责人王某通短信;证据18被告给爱奇艺法务负责人王某的邮件,以上证据均证明爱奇艺的工作人员删除爱奇艺网站中部分营销奇葩说视频,是在被告提醒后的举动。可见,爱奇艺并不认为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存在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14:45:1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今天提交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对此前的证据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14:46:18]
  • [原告]:
    其他同庭前证据交换的质证意见。证据16-18需核实真实性,证据16短信第一页,我们已经停止制作和推广,被告推广一直都存在,显然是误导。证据第3页可见被告侵权的故意。
    [14:46: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对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是否认可?
    [14:47:54]
  • [被告]:
    认可。
    [14:51:4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被告存在哪些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依据?
    [14:52:07]
  • [原告]:
    主张被告将营销奇葩说突出使用行为。考虑到被告传播方式,被告的方式和原告服务项目类似。有对商标的使用,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和公众号中的字样。
    [14:52:28]
  • [审判长]:
    被告营销奇葩说是否为你公司制作?是否存在网页栏目中、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字样的事实?
    [14:53:09]
  • [被告]:
    是我公司制作的。
    [14:55:43]
  • [审判长]:
    被告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的原因?
    [14:56:36]
  • [被告]:
    我方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只是栏目的名称。因为奇葩是网络热词结合我们栏目的内容相匹配。
    [14:56:56]
  • [审判长]:
    原告从何时开始使用“奇葩说”?
    [14:57:32]
  • [原告]:
    2014年11月29日奇葩说上线开播。
    [14:58:00]
  • [审判长]:
    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以及被告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的关注度有多大?
    [14:58:39]
  • [原告]:
    证据2.1中301页被告播放量为200万。曝光量超过4000万。主要推广城市是一线城市针对70后80后。传播渠道也是知名的渠道。
    [14:58:5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合议庭将综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意见,总结本案争议焦点,现在宣布休庭五分钟,五分钟后继续开庭。
    [14:59:25]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结合双方意见,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第一,被告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第二,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核定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以及是否造成混淆;第三,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现在双方当事人就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双方直击焦点,注意发言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5:00:26]
  • [原告]:
    被告是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被告直接使用奇葩说字样跟原告的商标是完全一样的。即便加上营销二字,营销字样也不具有显著性。奇葩是网络热词但是奇葩说的显著性与奇葩一次是不同的。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类似,被告的使用方式是栏目名称,被告的节目是一档谈话节目,是对营销技巧和知识的培训。制作完成后长传到平台用户可以观看文字版和视频。被告的制作播放观看是为相关用户进行营销技巧的培训,和我方类别类似。节目带有娱乐性在我方ppt证据可见被告的节目带有显著的娱乐性,与合订商标娱乐类似。应为被告的使用类别和原告的核定的类别和使用的方式存在类似,极容易导致观众造成混淆。被告的招商方案与我方的奇葩说进行对比,极容易造成误导和混淆。因此被告构成侵权责任,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但是被告没有停止推广,关于赔偿损失金额我方很难计算被告的盈利,但是在第二季的招商方案中可见冠名的价格。原告奇葩说的知名度和被告持续侵权时间,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关于消除影响被告的行为造成误导和混淆请求法院支持。
    [15:05:2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5:29:59]
  • [被告]:
    我方公司主营业务是网络营销服务,包括技术服务和营销内容服务以及推广。营销奇葩说是一个栏目是对知识的介绍,节目是对人物的专访。目前我方都是通过网站和微信上同步显示,现在的网站和网页不仅仅是文字和图片,我方栏目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我方视频是发布在腾讯视屏网站中。我方栏目是对营销知识的介绍没有原告所说的娱乐,当然我方是以轻松的语言和夸张的动作,但是不代表我方是娱乐节目。我方没有盈利,品牌的赞助只是维持栏目的进行,我方在和赞助的介绍中明确表示跟原告的奇葩说无关。我方的在微信中使用是导航方式的使用,不是商标性的使用。我方与原告的商标不是近似类别服务,首先我方不是培训,我方是单方面的内容传播且我方不是系统性的,是不盈利的。我方不是在线出版物,我是非正式的出版物,只是视频图文形式的展现。内容不一致,我方内容单一,内容集中。且受众只是营销人。我方的奇葩说是发布在腾讯视频上的。在我方网页中更多的都是文字,这种形式不是提供在线视频,我方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我方仅仅是传播专业知识。形式和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我方主要是文字内容。我方网站的视频是链接腾讯视频而来的。我方不是提供电视文娱节目的,主要是内容不用,我方内容只是案例,我方是通过网页形式传播,且主要针对行业人员。商标表示主要一、奇葩是热词借助奇葩原告缺乏显著性。二、展现形式不同。我方没有侵权,我方没有进行推广,只是在我方网站上展示的。我方也没有再更新。原告没有实际使用。
    [15:30:2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有未尽的辩论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一周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做本案的最后陈述意见。
    [15:47:2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9:02]
  • [被告]:
    坚持庭审意见。
    [15:49:2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49:34]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5:50:02]
  • [被告]: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
    [15:50:14]
  • [审判长]:
    签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庭后仍然可以调解,双方代理人庭审后一周内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双方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5:50:4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51: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51:3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5:52:5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53:2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