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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借住朋友家酒后坠亡 父母诉朋友及物业赔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30:2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31:38] -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14:31:54]
- [审判长]:请坐下。[14:32:0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32:25]
- [审判长]: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14:32:38]
- [原告代理人]:原告:张某祥,男,1966年出生。
原告:单某荣,女,1968年出生。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杰,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14:32:49] - [被告]:被告:易某,男,1998年出生。(未到庭,委托富某为其代理人)
被告:富某,女,1988年出生。[14:36:19] - [被告代理人]:被告:北京雅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714号1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4:37:3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4:38:14]
- [原告、被告]:无异议。[14:38:5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祥、原告单某荣诉被告易某坤、被告富某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培华、张玮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思琪担任法庭记录。
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39:18] - [原告、被告]:不申请回避。[14:44:0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14:44:26]
- [原告代理人]: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67720元、丧葬费27743.1元、误工费1360.8元、交通费4261.6元、住宿费684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363869.5元。[14:48:35]
-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张某是二原告之子,物业公司是房屋经营管理方,易某和富某是张某的朋友,张某应易某和富某邀请,去高碑店乡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内居住,当晚,张某不慎从房屋北侧楼上坠落,经医治无效死亡。[14:49:24]
- [被告]:易某与我是前任情侣关系,事发当晚,我回家看到张某与易某在喝酒,后一起清理了房屋,倒垃圾,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是正常就餐饮酒,没有劝酒,张某应当预料到醉酒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当晚已经睡了一觉,晚上张某可能是想吐,自己用力撞破了纱窗,导致坠楼,其坠楼原因是房屋的安全隐患,没有预设栏杆,导致意外坠楼,当时有栏杆的话,就不会坠楼。[14:50:03]
- [被告代理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死亡是其故意跳楼导致,通过易某和富某所述,其死亡是其跳楼导致。
从现场看,不可能因失足而坠楼,张某175厘米,窗户尺寸至其坠楼,窗户向内打开,经法院勘察,窗户的打开额度为45厘米,且窗户安装有纱窗,除非故意提前撕毁纱窗,否则不可能坠楼。从现场看,不可能因失足坠楼。
原告认为因易某和富某没有告知张某那里是窗户,导致其认为那里是门,但窗户跟门的结构不一致,不可能误认为那里是门。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方对张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合同法上看,我公司对张某不具有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入住人数为两人,张某为第三人。张某入住应当承担相关风险。作为非承租人,张某跳楼导致的责任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即使张某非因跳楼而死亡,我方也不应承担责任。[14:50:56] - [审判长]:陈述事发过程。[14:51:51]
- [原告代理人]:张某和易某是朋友关系,应邀到房屋内居住。[14:52:22]
- [被告]:当时我们三个人并排睡在地上,防止他醉酒后起来发生什么事,当时入睡后不到一个小时,易某吐酒,我醒来,我距离张某最远,我当时看到张某用力想要破开纱窗,想要吐酒,他推了三下,纱窗自动弹开,张某瞬间就掉下去了。本来这个窗户是关着的,是他自己推开的。当时纱窗是好的,他推坏了纱窗,纱窗弹上去了,他一下子失重了,掉下去了。[14:53:23]
- [原告代理人]:被告说的情况符合常理,但是当时窗户是否关着,是否由张某本人打开,我们无法确认。[14:54:08]
- [审判长]:三被告的责任承担?[14:55:13]
- [原告代理人]:我方自己承担40%,三被告承担60%,其中物业公司承担80%,易某和富某承担20%。[14:55:53]
- [被告]:张某本身不是我的朋友,不是我邀请的,也没有参与饮酒,已经安顿了对方,我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易某同意赔偿,但是认为赔偿金过多。[14:56:22]
- [审判长]:划分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14:56:43]
- [原告代理人]:易某和富某对张某坠亡之间没有合同等义务,但张某作为其邀请来的朋友,在其家中做客,未向张某明确安全隐患,也未制止,存在过失。
根据建设部2005年实施的民用建筑通则,凌空高度的规定,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楼宇未设栏杆,违反了该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57:17] - [审判长]:事发当天二人饮酒情况?[14:58:45]
- [被告]:之前张某和易某都在酒吧工作,酒量都还好,两人喝完酒后还下楼扔垃圾,有说有笑。喝了一瓶半红酒还有桂花酒。桂花酒是低度数的酒。红酒是家里的酒,桂花酒是超市里买的。我回来的时候他们都还在喝酒,我回来的时候他们就不喝了。他们两个玩骰子,谁输了谁喝。[15:00:54]
- [审判长]:窗户有缺陷吗?[15:01:32]
- [被告]:没有在房屋外围设置栏杆,防护栏,住宅都有一定的防护栏或者封死窗户。[15:03:07]
- [审判长]:事发之前张某从何处到北京?[15:03:24]
-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15:04:06]
- [被告]:他辞掉了工作,去外面玩了两个月左右,在苏杭一带旅游。[15:04:18]
- [审判长]:下面双发发表辩论意见。[15:04:39]
- [原告代理人]:物业公司对房屋具有管理义务,没有在房屋外设置防护栏,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张某坠楼的主要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能依据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免责,其对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成立不应以合同关系为前提,对在场所内的人都应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易某和富某过错较小,所以承担比例不同于物业公司。[15:05:12] - [被告]:张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没有设置栏杆,易某与我的安全保障义务有限,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15:06:26]
- [被告代理人]:原告及二被告提出的民用建筑的规定,不属于该案的情况,该窗户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也有可以推拉的窗户门,也可关闭,还有纱窗,不应当参考该规定。易某和富某入住时间已久,期间没有出现过问题,本案是张某打开窗户拉开纱窗,是其自己导致的危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宾馆等场所,本案的房屋出租给二被告,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宾馆等公共场所。[15:23:4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请发表最后陈述。[15:24:14]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5:24:41]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24:53]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25:00]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敲法槌)[15:25: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5:25:36]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