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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9:15,顺义法院审理“称完工后不付尾款 起诉要求付清余额”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完工后不付尾款 起诉要求付清余额”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亲属的别墅安装铜门、楼梯栏杆等,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只给付了10万工程款,还差14万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万余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36:24] - [书记员 王利侠]: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8:40] - [审判员 涂琳]: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09:38:50]
- [双方]:听清了。[09:38:57]
- [审判员 涂琳]:(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9:03] - [双方]:无异议。[09:39:23]
- [审判员 涂琳]: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涂琳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利侠担任庭审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原告、被告对于以上的权利和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55:04]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10:55:53]
- [审判员 涂琳]: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10:56:03]
- [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亲属的别墅安装铜门、楼梯栏杆等,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只给付了10万工程款,还差14万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万余元。利息要求自2016年8月13日至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10:56:12]
- [审判员 涂琳]: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0:57:33]
- [被告 被告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合同价款205340元,被告一已经支付价款12万,对本合同增项部分,无被告签字我方不认可。本合同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交相应结算清单,被告也未委托苗某进行验收工程,本合同不存在其他增项,原告要求超出合同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0:58:13]
- [被告 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被告二非合同签订方,该房也非被告二所有和使用,故让被告二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0:58:46]
- [审判员 涂琳]: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0:59:05]
- [原告]:出示证据一,加工定做合同一份,证明是我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价款205340元。
证据二,到验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一委托苗某对产品进行验收。
证据三,被告一签字的价格增加项的确认单,签字的价格是12000元,与我的结算单中第六项增项12000元是一致的,实际施工的图纸12张,证明结算单中楼梯栏杆,合同约定了楼梯栏杆15米,但实际测量的楼梯栏杆是19.85米,通过实际施工后的制作图纸8张,8张图纸的楼梯栏杆的长度与我们实际测量的长度一致,上述图纸均有被告一的签字,楼梯栏杆总价为43670元,合同约定价格为33000元,增项为10670元。入户铜门一和铜门二都有增项,通过结算单其它项目增项和价格均能显示,实际施工后的总额是245836元,合同总额205340元,增加了40496元。
证据四,被告一汇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分8万和2万汇款,总共汇款10万。
证据五,现场安装中对大门和楼梯栏杆的照片11张,包括室内和室外。[10:59:12] - [被告 全体]: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4.25,相关的材料和图纸当时已经有了,原告应按实际情况报价,比如栏杆的长度当时能量出来,就不能属于增项,所以我认为价款就是约定的价款,不应有改动。证据二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被告未委托苗某验收。证据三结算单,我方未收到过结算单,原告也未给被告提交结算单,且超出约定的价款,我方不认可。我方认为原告在证据三中的实际尺寸的图纸,该图纸在我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出具了,并非是实际安装才制定的。其中有一张大门的图纸有签订日期2016.4.25,而签订合同时候该图纸已经存在。所以并没有存在增项,签订合同就包死了价格。且图纸不代表实际面积,并不能说明实际的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所以原告依据图纸计算增项无事实依据。但我们认可庭院12000元的增项,也就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第六项,室外大门采用表面处理工艺增加费用12000元,我方认可增项的12000元。我方认可合同金额205340+12000=217340元。证据四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转账单不全,被告支付了12万,并非10万。证据五无异议。出示我方的3张转账单复印件。[11:00:42]
- [原告]:原告的3张转账记录显示12万,2016.4.25签订合同当天,被告一转账8万,交易用途是铜门、栏杆的预付款,2017.8.4转账2万,右下角交易用途是铜门、栏杆的预付款。2017.1.18被告一给我方转账2万,不是此加工定做合同的转账款,我方与被告还有一个车库门定做合同,该车库门合同能显示此金额用于这个合同的合同款。[11:01:45]
- [审判员 涂琳]:原告还有何诉讼请求?[11:02:01]
- [原告]:没有了。[11:02:09]
- [审判员 涂琳]: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11:02:15]
- [双方]:没有了。[11:02:24]
- [审判员 涂琳]:被告,原告出示的定做合同真实性是否认可?[11:02:31]
- [被告 全体]:认可。[11:02:41]
- [审判员 涂琳]:该合同备注以实际尺寸计算,被告如何解释?[11:02:48]
- [被告 全体]:是原告自己手写的,未得到我方实际认可,结合庭审提交证据,当时签订合同时候尺寸都确定了。[11:02:57]
- [审判员 涂琳]: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备注是原告自己后加上去的?[11:03:06]
- [被告 全体]:无证据。[11:03:14]
- [审判员 涂琳]:被告与原告是否还有车库门的定做合同?[11:03:21]
- [被告 全体]:有。[11:03:30]
- [审判员 涂琳]:车库门定做合同是否有定做价款?价款是多少?是否支付了?[11:03:38]
- [被告 全体]:有价款,但该车库门的定做没有支付一分钱。[11:03:52]
- [原告]:不认可被告所述,该车门合同有预付款,本来约定了有4万元预付款,但被告只给了2万元预付款,原告所述的2万元就是车库门的预付款,我庭下能提交该合同的支付记录。[11:04:00]
- [审判员 涂琳]:原告,价款是如何确定的?[11:04:13]
- [原告]:签合同当天,被告给我们提供了主入口入户门和次入口入户门的两个图纸尺寸,我们按照被告提供的尺寸制作了图纸,该两张图纸有被告一的签字和日期,但此时现场不具备测量和核实尺寸的条件,我们是根据此图纸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上备注了以实际尺寸为主,被告支付了预付款8万元,之后我方再根据被告的要求,去现场测量尺寸,现场测量完毕后,我们根据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尺寸结算,故后来测量出来的图纸没有让被告再签字确认。主入户庭院门、次入户庭院门、次入户门雨棚制作图纸的日期为2016.5.7,晚于合同签订的日期,通过图纸右下角能显示日期,可以显示签订合同是预估面积,实际测量图纸有被告一签字。楼梯栏杆合同的尺寸也是预估的,后面的楼梯栏杆图纸虽然没写日期,但其中有一张注明了25日安装。我主要想说明合同的结算金额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存在以合同价确定为最终价格的情况。[11:04:21]
- [被告 全体]:一,被告一签字只是对图纸的确认,并非对实际情况的确认,图纸并非实际尺寸。二,合同约定了1个月内安装完毕,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安装,实际在6.25才入户安装,当时还给被告做了保证,我认为原告肯定得先确定图纸,才能安装,结合原告提供的图纸,其中2张是合同当日签订的,其中结算单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平米数,增项其实就不存在。[11:04:44]
- [审判员 涂琳]: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实际尺寸并非被告一签字确认的图纸尺寸?[11:05:13]
- [被告 全体]:得实际测量。[11:05:22]
- [审判员 涂琳]:被告是否申请鉴定?[11:05:35]
- [被告 全体]:申请。[11:05:43]
- [审判员 涂琳]:被告5天内提交鉴定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是否听清?[11:05:50]
- [被告 全体]:听清。[11:06:02]
- [审判员 涂琳]:鉴于被告申请鉴定,原告有证据提交,举证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1:06:1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1:06:2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1: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