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现场
10月10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盗窃工友财物 涉嫌犯罪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6:4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盗窃工友财物 涉嫌犯罪被诉”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婧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卓越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刘昌昌出庭。
    [09:37:0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钻窗进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单位宿舍房间,窃取被害人李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窃取被害人侯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窃取被害人高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及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后袁某将盗窃的手机予以销赃。被告人袁某于2018年7月24日被抓获,涉案手机被起获,同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07元,其余2部手机未起获。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7: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37:42]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3:55]
  • [被告人]:
    姓名:袁某
    曾用名:无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71年4月1日
    文化程度:小学
    职 业:无业
    政治面貌:群众
    [09:44:35]
  • [审判员]: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09:44:57]
  • [被告人]:
    2018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09:45:09]
  • [审判员]:
    被告人袁某,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09:46:14]
  • [被告人]:
    2018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因为涉嫌盗窃罪。
    [09:46:24]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09:46:35]
  • [被告人]:
    收到了。
    [09:46:4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婧独任审判,书记员卓越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刘昌昌出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支持公诉。
    [09:46: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审判员、公诉人、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法定正当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审理。需要申请回避吗?
    [09:47:03]
  • [被告人]:
    不需要。
    [09:47:1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些诉讼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09:47:2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47:4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48:02]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2018]312号起诉书。(宣)
    [09:48:11]
  • [审判员]: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09:49:55]
  • [被告人]:
    一样。
    [09:50:02]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
    [09:50:10]
  • [被告人]:
    没有。
    [09:50:19]
  • [审判员]:
    表示自愿认罪?
    [09:52:10]
  • [被告人]:
    是。
    [09:52:18]
  • [审判员]:
    之前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吗?
    [10:32:52]
  • [被告人]:
    签署了。
    [10:33:00]
  • [审判员]:
    是你本人自愿签署的吗?
    [10:33:09]
  • [被告人]:
    是。
    [10:33:17]
  • [审判员]:
    适用简易程序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吗?
    [10:33:26]
  • [被告人]:
    同意。
    [10:33:33]
  • [审判员]:
    还需要陈述一下这个事情经过吗?
    [10:33:42]
  • [被告人]:
    不需要了。
    [10:33:49]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进行讯问?
    [10:33:58]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不再讯问。
    [10:36:0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向法庭简要出示证据。
    [10:36:14]
  • [公诉人]:
    下面出示在案的证据: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李某、侯某、高某的陈述,证人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监控录像及执法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宣)
    [10:36:22]
  • [审判员]:
    因为适用简易程序,所有证据材料庭前也已经移交给了法庭,对于这些证据材料有没有异议?
    [10:36:51]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37:01]
  • [审判员]:
    监控录像以及执法录像还需要当庭向你播放吗?
    [10:37:08]
  • [被告人]:
    不需要了。
    [10:37:15]
  • [审判员]: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的家属已经代袁某退赔给侯某赔偿款800元人民币,退赔给高某赔偿款1000元人民币以及李某的白色手机也已经发还了。公诉人以及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10:37:38]
  • [公诉人]:
    没有意见。
    [10:38:35]
  • [审判员]:
    被告人也没有意见是吗?
    [10:38:50]
  • [被告人]:
    对。
    [10:39:48]
  • [审判员]:
    说一下你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10:40:02]
  • [被告人]:
    就是在7月24日被抓获的,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
    [10:46:31]
  • [审判员]:
    在哪里?怎么抓的你?
    [10:46:39]
  • [被告人]:
    工人抓住我的,然后他报警了,警察就过来把我带到公安机关。
    [10:46:49]
  • [审判员]:
    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
    [10:47:05]
  • [被告人]:
    没有。
    [10:48:02]
  • [审判员]:
    被告人针对本案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48:09]
  • [被告人]:
    没有。
    [10:48:16]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48:35]
  • [被告人]:
    没有。
    [10:48:4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48:55]
  • [公诉人]:
    鉴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着重就量刑发表意见: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到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49:02]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10:49:15]
  • [被告人]:
    没有什么辩护意见。
    [10:49:23]
  • [审判员]:
    公诉人还有新的补充意见吗?
    [10:49:31]
  • [公诉人]:
    没有。
    [10:49:41]
  • [审判员]:
    被告人也是表示认罪认罚是吗?
    [10:49:50]
  • [被告人]:
    对。
    [10:50:01]
  • [审判员]:
    在宣判前,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10:50:11]
  • [被告人]:
    没有了。
    [10:50:20]
  • [审判员]:
    对你这个行为有什么认识也可以说一下。
    [10:50:27]
  • [被告人]:
    我认罪,我改邪归正,我以后好好做人。
    [10:50:33]
  • [审判员]:
    对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一案,经过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现在宣判,全体起立(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的案款人民币四百零七元折抵罚金。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之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李婧,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刘昌昌,书记员卓越。(全体请坐)
    [10:51:15]
  • [审判员]:
    判决的结果听清楚了吗?
    [10:52:0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52:10]
  • [审判员]:
    之前羁押的时间是折抵刑期的,也就是从2018年7月24日开始计算刑期的。你之前因为盗窃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了,这次也是盗窃达到了刑法的定罪标准,所以对你判处的刑罚。但是鉴于你这次到案后认罪认罚,也如实供述了,你的家属也已经帮助你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所以对你从轻处罚。你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意见吗?
    [10:52:17]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52:26]
  • [审判员]:
    现在闭庭,被告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10:52:3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53:0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