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5:04:2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发包方未给付工程款 承包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15:04:55]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05:49]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发包方未给付工程款 承包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的案情。[15:05:57]
- [主持人]:原告北京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25日,原告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建设箱式变电站一座。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但被告公司迟迟未付款。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15:06:42]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周桓独任审理,杨飞担任书记员[15:06:4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5:07:1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5:07:28] -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5:07:46]
- [原告]:北京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7:19:57]
- [原告]: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17:21: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行政专员,住该单位。姜莉,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17:21:49]
- [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17:22:21]
- [被告]:法定代表人息某,经理。[17:22:3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有异议吗?[17:23:41]
- [原被告双方]:无异议。[17:24:19]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周桓独任审判,书记员杨飞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17:24:25] - [原被告双方]:无异议,不申请回避。[17:24:40]
- [审判员]: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17:24: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主张的利息数额有变化。即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0863.97元。(自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分期分进度计算。具体以利息计算表为准)除此之外,其他项的诉讼请求没有变化。[17:24:54]
-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7:25: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没有按照图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箱变基础约定是钢筋混凝土的,而原告是用红砖做的。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我们认为其无权向我方主张工程款并主张利息。合同第13条第13款约定合同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费由乙方支付。本案一直没有进行审计,直到鉴定过程中才鉴定出了工程款数额。故我方认为在此之前不具备支付条件,故也不具备计算利息的条件。另外,我方不同意48万元工程款这一基数。这是原告单方计算的,并没有依据。[17:25:21]
- [审判员]:原告对鉴定报告什么意见?[17:25: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一份针对鉴定报告的意见说明。[17:25:47]
- [审判员]:对于造价鉴定书里的确定项,你方的意见是什么?[17:25: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鉴定报告第14页第49项,这一项我方的实际支出9157.03元,而鉴定报告确定的为8000余元。在鉴定过程中我方已向鉴定机构出示过这份证据。[17:26:02]
- [审判员]:你方在鉴定报告初稿提异议时是否向鉴定机构提出过这一问题?[17:26: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我们提出过意见,在初稿时鉴定机构给的价格是7000多元,之后在最终稿时确定的价格为8000多元,而实际上我方的实际支出为9100余元。[17:33:28]
- [审判员]:还有无其他意见?[17:33: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工调试意见里,鉴定机构只给了一项费用,而把我公司的单体调试费用给遗漏了。单体调试共九项,共1万余元。我们跟鉴定机构也提出过这个问题,鉴定机构认为所有调试费用都含在总的调试费用里,在最终稿鉴定报告里并为做出调整。[17:33:59]
- [审判员]:还有无其他意见?[17:34: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箱变基础计算也有错误。我方也提出过意见。[17:35:21]
- [审判员]:对于确定项的意见,你们在初稿审议过程中提出过异议且鉴定机构已作出过回复,如果你们还对异议有意见,对于这种情况,你们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争议项,如果不涉及到造价本身金额的问题,那么就需要看原告证据本身的情况。[17:35: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17:36:07]
- [审判员]:对于鉴定报告里列明的争议项,原告什么意见?[17:36: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些项目都是原告的施工,都应算在造价里面。[17:36:25]
- [审判员]:针对原告的说法,能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7:36: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1、针对杆变抢修,鉴定报告第75页第六项高压架空线25.5米,这部分就是抢修的内容。当时是被告负责后勤的人员王松在当天夜里给我方打电话,我方连夜派人过去抢修的。这部分应按照抢修的标准来计算。[17:36:45]
- [审判员]:被告对此部分什么意见?[17:36: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鉴定报告第75页被告的签字并不代表被告对此部分是认可的。被告明确表示过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抢修部分的洽商。此部分并没有证据,只有原告的口述。且这部分也不在双方施工合同范围之内。这部分与本案没有关系。[17:37:01]
- [审判员]:针对第一部分争议项有无证据证明?[17:37: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录音录像光盘一份,这是今年6月29日原告方孙某与被告方王某的谈话。证明抢修是事实。[17:37: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你方对于1—8项争议项有无书证可以提供的?[17:37: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于第二项争议项,鉴定报告第74—77页现场勘验记录中第75页第11项,原电缆移位,延屋面34.2米。[17:37:50]
- [审判员]:对这一项被告什么意见?[17:37: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勘验当天,鉴定机构让所有人都在上面签字,这是鉴定机构的基本流程,我方当时就表示不认可。[17:38:05]
- [审判员]:34.2米延屋面如何确定的?[17:38: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是原来就没有动的,根本不存在原告挪动的问题。这个“延屋面”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意思,从字面上看,也看不出有移动测量的问题。[17:38: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34.2米这一数据是当时现场测量的。另外,当时鉴定机构在勘验时,他们核定的工程量已经列在上面了,且双方对工程量已经签字确认了。[17:38: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鉴定过程中我方不认可争议的工作量,所以鉴定机构才把这部分列为争议项,不代表我方对争议部分签字确认。[17:38:40]
- [审判员]:针对第三项争议项电缆新增元器件,原告有无证据证明?[17:38: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鉴定报告第76页第18、19项,新增的元器件是在现场确实存在的。[17:38:56]
- [被告]:不认可原告有新增元器件。在鉴定第78页已写明18、19项相应的元器件是被告原有的元器件,而非原告购买安装的。原告所说的配电柜是在我方的4S店里面,根本不在本案合同的范围内。[17:39: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个配电柜确实是在办公楼内。我方新增的内容就是从箱变直接接一根线过来,把被告原有的开关拆除并换上较大的开关。这部分工作是原合同之外的洽商内容。[17:40: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原告的说法,不存在原告从箱变拉线过来的问题。向法庭提交一张图,原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把配电室3的开关调到配电室2。[17:40: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从被告提交的这份图纸第二页来看,其中去2号配电箱的电缆是我方拉进来的。同时,我方把秆式变压器的电缆做了专业保护后引到配电箱上去。原来在3号配电室和2号配电室之间有一个电缆,且有一个250毫安的扎。之后我方拉了新电缆后原来的250毫安的扎就不能用了,我方又换了一个400毫安的扎。[17:40: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我方提交的图来看,原告并没有新增的开关,他只有把我方原有的开关挪到了别的位置。[17:40:52]
- [审判员]:针对第四项移动电缆配电柜新增元器件,原告有无证据?[17:40: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鉴定报告76页第20项,被告原有的开关和电缆被烧毁,故我方安装了新的开关及电缆。[17:41:07]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17:41: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些元器件都是在我方原有配电柜里面的元器件,且这些都在办公楼主楼里,并不在本合同范围内。且这部分双方也未进行过洽商。故不认可有新增元器件。(对争议项3—5都是这个意见)[17:41: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原有的开关就是400毫安的。[17:41: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鉴定报告第78页,我方明确注明:相关设备均为原告原有设备。[17:41:42]
- [审判员]:被告对鉴定报告还有无补充?[17:41: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于鉴定费承担的问题说明一下,我方认为鉴定费应由原告来负担。双方签订合同第13条第3款约定,合同价款以最终审计结算为准,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本案工程造价鉴定实际上就是对合同价款的一个审计,用以确认最终合同价款。故我方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这笔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关于我方支付的8000元鉴定费,鉴定目的就是为了墙体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经鉴定,墙体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这部分费用也应由原告来承担。[17:42: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鉴定费应由被告来承担。合同第13条第3款约定我方不置疑。在11年初,我方就找被告提交材料要求审计结算,但被告一直没有找第三方进行审计。这个责任在于被告,而不在我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鉴定费,不应由我方承担。补充,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付的5万元是在施工完毕后一年多才付的。所以说不守约的是被告而非原告。[17:42:19]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提交?[17:42: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1、关于被告做伪证的情况说明、企业信息表打印件,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出庭作证的证人所在公司与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其证人身份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今年7月份现场勘验时发现在箱变场地附近都是草,并没有路,根本不存在证人陈述的其午休时会去那里散步的情况。可以证明证人陈述是的是伪证。
2、资料汇总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委托原告施工之前曾经自行寻找第三方公司,而第三方公司的工程报价一开始超过了100万,之后调整到了90余万,被告仍然认为报价高。被告一直在找我们,要求我们来找到第三方公司谈报价。最终被告与第三方公司没有谈成,之后被告找到我公司,让我公司来施工。这些所有的第三方公司的报价、材料都是被告发到原告邮箱的。从报价来看,原告为被告节省了很多的费用,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被告拒不承认。我方认为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
3、现场照片打印件及文字说明,证明在箱变移位前的工程量。同时证明我方为了低压电缆可以正常使用,我们在线缆外面做套管的事实。
4、电缆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原告为被告工程垫资采购了150米带铠电缆。
5、判决书复印件两份,证明变压器的型号问题,同时证明被告找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设备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从没有就外挂箱设备款和安装提出过任何的主张。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中根本不包括外挂箱。同时证明被告恶意拖欠设备款,这是存在一以贯之的违约行为。
6、律师函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证明在原告起诉被告之前,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管是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外。工程的使用情况一直都是正常的。被告在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之后还在拖欠各期的进度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是被告使用不向原告足额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
7、谈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一份,2018年6月29日原告孙某、王某涛与被告方王某的谈话,证明被告方负责人王某自始至终没有明确的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过施工抢修。但是双方之间存在诉讼,被告对王松施加压力,故王某无法去做明确的答复。但是从王某当时与原告对话中可以看出,王某是认可抢修工程存在的。[17:42:36]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7:49: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1、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报告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2、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3、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工程现状我方认可。
4、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这是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另外,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关系。
5、对两份判决书真实性认可,我方与设备提供方就变压器型号有争议所以产生了诉讼,并非我方故意拖欠付款。
6、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17:49:30] - [审判员]:当庭播放证据7录音录像资料。(播放过程略)被告进行质证。[17:49: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需要回去跟王松核实一下。[17:49:55]
- [审判员]:对于反诉的请求,原告还有无意见?[17:50: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施工期间,被告有现场监督人员王某在场,如果我不照图施工,王某是可以提出的,但他并没有提出。实际上是被告为了节约资金,而要求我们为其省钱,把墙基础变更为砖混结构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被告提出基础重做,我们认为是没有理由的。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价格也是按照砖体结构给的,而非按照钢筋混凝土结构给。补充,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基础部分到底使用什么材料、什么使用方式是一目了然的,王某有相关专业知识,他在现场,如果不是被告的要求,我方不可能擅自改变图纸的。[17:50: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双方未协商变更图纸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原图纸作为各方的证据。我方不认可有人在现场进行监理。我方当时是委托设计机构设计施工方案,我方不会为了省钱而要求把墙体变更为砖混结构。补充,对于墙体的变更,不可能不签订设计变更材料就进行的。[17:50:49]
- [审判员]:对于已付款5万元,被告什么意见?[17:50: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7:51:0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事实补充?[17:5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曾经提交过一份工程施工告知书,里面提到发包人一方的委托人就是王某。被告是委托王某来负责工程的具体事项。[17:51: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要求重做的造价部分,我们愿意按照实际的造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1:26]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17:51:45]
- [原被告双方]:没有。[17:51:5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进行法庭辩论?[17:52: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针对本诉和反诉一并发表辩论意见: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原告依据有效合同全部完成了工程,且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内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我方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提出箱变移位的变更、电缆铺设的变更等,这些都是被告提出要求之后,我方为了配合被告才做的施工变更。被告却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不在变更洽商单上签字认可。其不签字认可,不代表我方没有进行施工。在鉴定报告里鉴定机构已逐一确认了工程量,且被告在鉴定勘验里面签字认可。我方为被告做的抢修等,被告都应支付相应的款项。关于工程验收,从报审、到施工、到验收,整个过程都是被告委托原告来完成的,我方有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这一过程中,与电力公司直接发生业务联系的也是原告。在这一过程中电力公司会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也是行业惯例。原告支付的这些费用是为满足被告用电需要而支付的,故这些配合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在鉴定意见书中,大部分已确认的工程款我方没有意见,对于不确认的部分,我方也会提供书面材料供法庭参考。对于不确定项,原告确实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在鉴定报告中还存在漏项、单价不合理等问题,希望法庭可以予以纠正。2、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我方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的违约行为从合同订立开始就存在,我方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我方主张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我方保留继续向被告主张迟付利息的权利。针对被告的反诉,其要求我方重做基础工程的请求,我方不予认可。基础工程采用砖混结构,这是应被告的要求。被告称我方擅自使用砖混结构,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民法总则里规定了重做,我方没有意见。但是就本案来说,不应进行重做。因为是被告要求我方这样做的。我方是应被告的要求来做,我方没有义务重做。如果基础工作重做的话需要重新进行全部工程的报批。如果被告要求重做,也可以,但前提是所有的审批工作都由被告来做。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也不同意重做。另外,一旦重做的话,会全面停工。这个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来承担。[17:52: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没有按照图纸施工,把钢筋混凝土墙体用红砖结构代替。其没有完成被告委托的相应的工作。在原告没有完成之前,其没有权利主张工程款,相应的利息其也无权主张。合同约定最终价款以审计为准,双方之间未完成审计,对合同金额一直存在争议,故相应的利息也不应计算。关于反诉部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根据图纸来施工。原告未按图纸施工,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要低于图纸的工程质量。故被告有权利要求原告按图纸施工,完成约定的委托的工作。补充,原告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已经违背了设计规范了原有的设计意图,箱变安装后没多久就出现了塌方、进水等情况,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原告说是应被告的要求而变更了设计,其没有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17:52:4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补充意见?[17:53: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由于被告拒绝签字才导致我们没有纸质的设计变更资料。作为施工方,不经过甲方的要求,我方是不可能私自变更设计的。7月9日现场勘验时,里面是干燥的,并没有水。关于审计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完成审计就不能计算迟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这与是否审计没有关系。[17:53: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由于有政治任务,所以导致施工延后。[17:53:2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7:53: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本诉诉讼请求,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17:53: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本诉的答辩和辩论意见,坚持我方的反诉请求。[17:53:48]
- [审判员]: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17:54:0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杨飞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7:54:1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7:5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