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
11月6日14:30,朝阳法院审理“预期获利2千万未果 投资公司索投资款及收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预期获利2千万未果 投资公司索投资款及收益”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58:31]
  • [书记员]: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5:00:2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5:01:2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01:41]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15:02:0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中财嘉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北京市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5:02:30]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青青草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树峰,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内蒙古青青草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树峰,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树峰,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15:03:3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15:04:44]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15:05:19]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中财嘉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青青草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孙某、被告邢某某合同 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淑云、常振海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晶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按时出庭应诉、如实陈述事实、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5:05:30]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06:1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15:06:33]
  • [原告代理人]: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人民币24922857.14元;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7年5月7日的违约金人民币600万元。2017年5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基数4000万,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中财嘉利公司与青青草元公司、孙某、邢某某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各方约定:中财嘉利公司向青青草元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受让青青草元公司股东郑某某持有的青青草元公司11%的股权。青青草元公司承诺在《股权投资协议》签订后90日内,青青草元公司制定个人或法人回购中财嘉利公司受让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孙某和邢某某对于该股权投资行为向中财嘉利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向中财嘉利公司提供担保。《股权投资协议》签订后,中财嘉利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将2000万元股权投资款汇入青青草元公司账户。到期后青青草元公司未向中财嘉利公司返还股权投资款及支付投资收益,京各方协商,各方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了《股权投资补充协议》,约定:1、青青草元公司应于2016年12月24日前将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款返还给中财嘉利公司;2、青青草元公司应于2017年 1月16日之前向中财嘉利公司支付股权投资收益人民币2000万元;3、青青草元公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的,按照日万分之五向中财嘉利公司支付违约金且中财嘉利公司有权直接处置孙某和邢某某的共有抵押房产。
    [15:09:4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10:15]
  • [被告代理人]:
    三被告一同发表答辩意见。本案名为股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第二,对方将被告抵押的房产进行低价处置,造成被告另行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已经偿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347.17万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与事实不符。担保人答辩意见,同意公司意见,担保期限已过。
    [15:10:28]
  • [审判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有证据都要经过举证质证。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提交了11份证据,被告青青草元公司和邢某某没有证据提交,被告孙某提交了1份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是否有变化和补充?
    [15:10:48]
  • [原、被告双方]:
    没有补充。
    [15:11:04]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补充?
    [15:11:21]
  • [原告代理人]:
    补充偿还借款的税票5张,证明原告在实现债权时所支出的费用187411.8元
    [15:11:39]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5:11:54]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私自处理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
    [15:28:24]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补充?
    [15:28:35]
  • [被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股权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证明投资担保截止期间2017.1.7,保证期间已过的事实,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房产处置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来处置,原告将1500万房产低价出售存在恶意情况
    第二组证据银行转账单3张,证明被告方孙某给原告支付了72万元欠款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方调取的本案原告处置抵押财产将价值1580万元房产以649万元处置的
    [15:28:5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9:08]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所述担保期限已过我不同意,因为我方认为2017年之前就起诉了。
    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第三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没有恶意处置房产,作为抵押物,委托原告处置,在有合法的情况下处置的被告财产,低于市场价格是因为被告不配合原告过户,只能是进行周转,为了减少成本减少税费,临时做了处置,我们认可按照评估机构价格对房产价格真实性进行适用
    [15:29:29]
  • [审判长]:
    被告申请对涉案房屋、两个车库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出具了哦凝固报告,,针对该三份鉴定报告,各方发表质证意见。
    [15:29:53]
  • [原、被告双方]: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15:30:11]
  • [审判长]:
    下面法庭核实几个问题。2000万何时支付给谁的?
    [15:30:21]
  • [原告代理人]:
    2016.4.8支付给内蒙古青青草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笔一次性支付的。
    [15:30: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事实存在
    [15:30:49]
  • [审判长]:
    原告向被告付款之后股权是否做交割?
    [15:31:00]
  • [原告代理人]:
    由于被告原因没有做成,到工商做了变更行为,由于被告有股权质押所以没有变更
    [15:31:17]
  • [审判长]:
    被告处置案外人股权案外人是否同意?
    [15:31:30]
  • [被告代理人]:
    办理股权转让没有办成,因为就还款产生了纠纷
    [15:31:43]
  • [原告代理人]:
    款项干什么用了?
    [15:31:58]
  • [被告代理人]:
    本来是要购买股权,但是没有变更,在公司账上公司使用了
    [15:32:10]
  • [审判长]: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
    [15:32:20]
  • [原告代理人]:
    为了入股内蒙古青青草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青青草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天承诺原告三个月内上市,作为上市公司,给原告高额回报,原告再将股权转回给被告
    [15:32:36]
  • [被告代理人]:
    一开始是原告跟被告股东谈的,股权变更做不成,资金没有进行股权变更,实际上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履行,签订合同的目的三个月内是为了得到股权,具体情况代理人不清楚
    [15:32:52]
  • [审判长]:
    合同上实际上是处置案外人的股权,案外人和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5:33:38]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5:33:49]
  • [审判长]:
    合同约定90日内回购,价值4000万?
    [15:34:00]
  • [原告代理人]:
    三个月内上市,需要原告投资20000万,需要原告的支持,因为有高额回报所以进行了投资。
    [15:34:14]
  • [被告代理人]:
    代理人不清楚这个情况,我想可能性不大
    [15:34:26]
  • [被告代理人]:
    公司是否筹备上市?
    [15:34:38]
  • [被告代理人]:
    至今没有上市。
    [15:34:49]
  • [审判长]:
    是否筹备过上市?
    [15:35:00]
  • [被告代理人]:
    不清楚,庭后核实,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5:35:12]
  • [审判长]:
    原告处置房屋的时间?
    [15:35:34]
  • [原告代理人]:
    2017.2.13第一次处置,615万卖给了李某,2017.7.19又处置了一次李某卖给了荷某,卖了1500万含有一个车位,另外一个车位单独卖了
    [15:35:47]
  • [审判长]:
    你提交的税票?
    [15:36:37]
  • [原告代理人]:
    第一次的税票
    [15:36:50]
  • [审判长]:
    第一次处置房屋有无经过邢某某许可?
    [15:37:00]
  • [原告代理人]:
    按照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办理了公证委托可以由原告处置
    [15:37:16]
  • [被告代理人]:
    第一次处置应该是2017.2.16,起诉的时候向法庭递交证据税票是2017.2.14,第二次处置是2017.4.26,第二次处置金额是1500万就是房子不含车位我们知道的情况是这样的
    [15:37:27]
  • [审判长]:
    评估房屋价格为15120900元,车位每个都是343700元,对于评估出来的款项,本案中如何处置?
    [15:37:39]
  • [原告代理人]:
    房款最后到账时间是2017.10.17,同意在本案中抵消钱款,抵消的是税费、利息,剩余部分抵消本金。也就是先抵消税费,然后是利息,最后是本金,利息从款项到达被告至开始计算至2017.10.17
    [15:37:52]
  • [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抵消税金是双方协商,单方决定不认可,抵消的利息还是本金,根据合同先抵消本金在抵消利息,补充协议第一页第一条第一项约定先偿还本金,第二款还收益款就是说的利息,所以房屋买卖款项应当先抵消本金,原告计算的利息,合同约定100%利息,显然违反规定,从借款之日到约定还款的之间这段时间再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处置之日2.16,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来裁决
    [15:38:07]
  • [审判长]:
    恶意处置是什么意思?
    [15:38:1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经过抵押人房主同意,严重低于市场价出售
    [15:38:50]
  • [审判长]:
    公证委托书是否需要经过房主同意
    [15:39:01]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写,但是补充协议写到了,615万显然不是市场价格
    [15:39:12]
  • [审判长]:
    解释一下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到什么时候?
    [15:39:24]
  • [原告代理人]:
    2017.1.7
    [15:39:36]
  • [审判长]:
    是否向担保人主张过?
    [15:39:46]
  • [原告代理人]:
    主张过
    [15:41:30]
  • [被告代理人]:
    向担保人没有提过
    [15:41:40]
  • [审判长]:
    原告所述有无证据?
    [15:41:5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法人一直和公司管理层进行接洽,孙某是法人也是担保人,向孙某主张就是想公司和个人主张
    [15:42:06]
  • [审判长]:
    有无证据?
    [15:42:25]
  • [原告代理人]:
    有证据,电话记录,但是今天没有带来。
    [15:43:24]
  • [审判长]:
    原告同意抵消欠款,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15:43:36]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既然说是民间借贷协议,那就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条款约定来执行,应当按照民间借贷调整本次纠纷,被告所说还本金的主张是不对的,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参照合同法205条规定。
    [15:44:42]
  • [审判长]:
    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15:45:0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变更为本金10984043.36元,利息2780618.23元,计算至2018.11.6,之后按照年利率24%,违约金不再主张
    [15:45:17]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15:45:43]
  • [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我们认为折抵的本金剩余数额不对。
    [15:45:55]
  • [审判长]:
    双方在证据和事实上是否还有补充?
    [15:46:1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46:23]
  • [被告代理人]:
    评估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为原告低于市场价买房才产生的评估。造成案件时间过长,诉讼期间不应当计算利息。
    [15:46:37]
  • [审判长]:
    另案是否审结?
    [15:46:47]
  • [被告代理人]:
    移送公安机关了。
    [15:47:0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47:16]
  • [原告代理人]:
    达成协议初衷是被告公司上市,用高额回报为原告投资进行补偿,原告进行了多方拆借,短时间揍2000万现金打给被告,被告没有任何感谢的表示,无论是哪个方面被告做事都有欠缺。既然投资协议实际是民间借贷协议,关于投资股权方面的约定就无效,应当由民间借贷调整本次纠纷,被告之前钱款应当按照事先债权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清偿,本案有关税费、本金产生的利息不是一次清偿,按照最高院解释221条有明确约定。关于被告诉讼时间长造成利息过高,这个观点非常荒谬,民事行为可以继续清偿债务。
    [15:47:2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7:59]
  • [被告代理人]: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对协议内容性质,是按照民间借贷来要求,如果按照民间借贷偿还,不会走到法庭,应该还100%还是24%。对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问题,房屋处置时间是2017.1.16,原告诉状是2017.2,房屋评估价格是1500多万, 处置价格是600多万,是否是恶意处置。之所以这个行为才出现了撤销之诉,是否涉及恶意问题,我们认为存在恶意。诉讼期间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不合适。评估房产包含内容税费,很现实的问题,有人给1800万为何原告不让卖,房屋可以卖,如果经过被告同意,税费有对方承担,私自卖税费被告承担不合适。先还利息还是损失,有约定 约定,没有约定的 法律,本案约定先还本金合同尽管部分无效,但是有效部分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
    [15:48:1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法院再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进一步清晰了,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调解意愿?
    [15:48:27]
  • [原告代理人]:
    庭后询问当事人意见
    [15:48:43]
  • [被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支付700万
    [15:48:55]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49:05]
  • [原告代理人]:
    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5:50:09]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50:1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50:3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退庭。
    [15:50: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李洁提供庭审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
    [15:51:0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