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存在加班且未发工资 职工起诉单位要求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7年2月14日在被告公司担任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并且被告一直并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因此,原告被迫向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9千余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50:43] - [书记员 武帅]: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53:49]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14:54:00]
- [全体]:听清了。[14:54:07]
- [审判长 李秀文]:(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54:17] - [全体]:无异议。[14:54:32]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婉龙、焦晓卫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武帅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三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6:36:12] - [全体]:听清了,不申请。[16:37:18]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16:37:26]
- [原告]:原告自2017年2月14日在被告公司担任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并且被告一直并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因此,原告被迫向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9千余元。[16:37:35]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方诉讼请求有无补充、变更、增加?[16:37:46]
- [原告]:变更第三项诉求为延时加班费为12413.79以及25%经济补偿金3103.45元。变更第五项诉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1034.48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8.62元。变更第七项诉求2017.2.14-2017.9.6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25.18元。变更第九项诉求双休日延时加班费为6666.67元以及25%补偿金为1666.67元。变更第八项诉求为双方自2017.2.14-2017.9.6存在劳动关系。[16:37:55]
- [审判长 李秀文]:需要新的答辩期吗?[16:38:10]
- [被告]:不需要。[16:38:18]
- [第三人]:不需要。[16:38:24]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6:38:31]
-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6:38:37]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第三人发表答辩意见。[16:38:45]
- [第三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跟我们的一个保安队长郭某私自招聘的原告,原告与我们没有关系,郭某与我们有关,但其与我们没有劳动关系。我们一开始将保安业务从被告处承包过来后转包给了某保安公司,在我们处上班的应该属于某保安公司的员工。但是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我们就代某保安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协商,与我们也无关了。[16:38:54]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16:39:56]
- [原告]:1、视听光盘,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加班。照片到2017.6.3,视频是到2017.5.5。其他时间的丢了,找不到了。视频共49个,照片共764个。[16:40:05]
- [第三人]:1、有的是刻意为这个案件准备的,中控室是外人不应该进入的,我们有专门的6个中控员,原告为了案件专门去找被告的标志名称拍摄,只有规章制度是被告公司制定的。[16:40:28]
- [原告]:我的具体工作地址在某路,门口牌子是某公司,在门岗。[16:40:38]
- [第三人]:是我们承包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厂区,我们全部转包出去给某保安公司了。认可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是在厂区录的。跟被告与我们没有劳动关系,应该找某保安公司。[16:40:57]
- [被告]:1、我们没有去过厂区,不了解情况,以第三人的意见为准。[16:41:15]
- [原告]:2、考勤表,是我自己写的,证明周六日加班情况。[16:41:23]
- [第三人]:2、不认可,是原告自己写的。[16:41:30]
- [被告]:2、不认可。根据原告自己写的看不出一天是多长时间。[16:41:37]
- [原告]:3、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书,证明经过劳动监察的处理,证明经过劳动监察,被告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16:41:44]
- [被告]:3、真实性认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6:41:53]
- [第三人]:3、真实性认可,知情。[16:42:01]
- [原告]:4、邮寄单以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是在2017.12.13邮寄的。[16:42:07]
- [审判长 李秀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的时间一开始是2017.10.30后又划掉写了2017.12.13。[16:42:15]
- [原告]:2017.9.6我就不再被告处上班了,我就去别的公司就上班了,2017.10.30我本来打算邮寄来着,一直没有寄出去,一直到2017.12.13邮寄的。[16:42:25]
- [被告]:4、原告直接给的总经理,我们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8年原告去监察大队投诉,我们才知道有这个人,我们才去调查这个人是谁,才知道这个是外包公司的一个员工。[16:42:34]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吗?[16:42:49]
- [原告]:有快递公司的签收短信显示单位收发章签收,是2017.12.14签收的。[16:42:57]
- [审判长 李秀文]:限原告庭后1日内提交签收短信打印件,逾期未交视为没有提交。[16:43:04]
- [原告]:听清楚了。[16:43:12]
- [被告]:没有收到,没有见过。[16:43:19]
- [第三人]:4、我们不清楚。[16:43:27]
- [原告]:5、来访登记表、保安交接班记录表(部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无其他证据。[16:43:33]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为什么来访登记表、保安交接班记录表(部分)没有你的名字?[16:43:42]
- [原告]:上班第一天郭某就让我这么写的,实际是2个人上这个班的,都是不让写自己的名字,让写这6个人的名字。但是都是我的笔迹。[16:43:50]
- [第三人]:5、真实性认可,但是为什么不让写原告的名字只能问郭某。原告应该很清楚是谁招聘的他,他给谁干活。[16:43:59]
- [审判长 李秀文]:为什么来访登记表、保安交接班记录表(部分)都是被告公司?[16:44:10]
- [第三人]:因为是被告公司的总项目,所以打一个品牌,但是其是分包出去了。[16:44:18]
- [被告]:5、不清楚,看不出关联性,而且没有看出有原告的信息。[16:44:25]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被告提交证据。[16:44:52]
- [被告]:1、试制车间物业服务合同2份,证明厂区的物业服务已经外包出去了,外包给第三人了。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无其他证据提交。[16:45:00]
- [原告]:1、2017.2.14我就入职了,2份合同抬头不是一个名称,我不知情,不知道其2公司的关系。[16:45:11]
- [第三人]:1、真实性认可,承包过来了,我们又转包给了某保安公司。[16:45:20]
- [审判长 李秀文]:谁招聘你入职的,当时怎么说的?[16:45:29]
- [原告]:我去的时候是问门岗的一个人,后来就叫出来郭某,是郭某给我定的多少钱、上什么班。郭某没有告诉我是哪个公司的。当时说工资是2500元,上班时间是晚上7点到早晨7点,当时就告诉我了,让我上夜班。当时也没有签书面的文件。还有一个王某也管理过我们,但是不知道其是什么职务,不知道是哪个公司的,就是跟我一起上班,我问过郭某与王某是哪个公司的,但是其2人也含糊说不清楚。[16:45:37]
- [被告]:不清楚上述过程。[16:46:12]
- [第三人]:不清楚上述过程。[16:46:18]
- [审判长 李秀文]:由第三人提交证据。[16:46:40]
- [第三人]:没有证据。[16:46:48]
- [审判长 李秀文]:第三人主张将物业服务项目转包给了某保安公司,是否有证据提交?[16:46:54]
- [第三人]:从2014年承包的时候签了一次合同之后就没有再签。每月付服务费,在2016年的时候我公司就不再与某保安公司合作了,就直接转包给郭某个人了。当时是我、郭某、还有某保安公司的经理三方一起谈的。但是郭某的保安队还是挂靠在某保安公司,只是业务直接转包给了郭某,费用也是直接给郭某。[16:47:05]
- [审判长 李秀文]:向双方出示原告之前的案件列表以及部分判决书。[16:47:40]
- [全体]:认可。[16:47:48]
- [审判长 李秀文]:庭前本院拨打了郭某的电话,三方已经听到了本院与其的电话内容,对于郭某所述三方什么意见?[16:47:54]
- [原告]:不认可郭某所述,没有给我发过工资,我上班12个小时,其说是8个小时。[16:48:56]
- [第三人]:不了解,从招聘到管理都是郭某,我们只是把服务费用给郭某。[16:49:03]
- [被告]:具体情况不清楚。[16:49:11]
- [审判长 李秀文]:在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6:49:21]
- [原告]:我上班期间一直是围绕着6个人签字的,所有的保安人员都是由王某、郭某管理的。来访登记表等应由被告提供,上面都有我的笔迹。来访登记表就在我上班的地方写,但是最后交给谁我也不知道。[16:49:32]
- [审判长 李秀文]:你在职期间,就见过郭某、王某吗?[16:49:48]
- [原告]:没有见过其他人。见了我也不认识。也没有开过会,没有传达过消息等。[16:50:04]
- [审判长 李秀文]:其他保安人员的工资发不发?[16:50:55]
- [原告]:我忘记问过谁了,他说也没有发。每个月我都问这个事,问过郭某,其就找借口,说公司财务紧张,也没有说哪个公司。[16:51:03]
- [审判长 李秀文]:你主张从2017.2就开始干活,直到2017.9也不让你签字,也没有发放工资,你就一直没有提出异议?[16:51:14]
- [原告]:我问过了,但是郭某说的挺好,说公司财务紧张,之后会有福利。[16:51:24]
- [审判长 李秀文]:你从2017.2-2017.9一分钱工资都没有领过,你怎么生活的?[16:51:31]
- [原告]:我花钱少。[16:51:39]
- [第三人]:申请让郭某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按照原告自己所述2017.2-2017.9一分钱工资都没有领过,也不可能不找,不符合常理。我们就是通过监察才知道这个事情,直到2018.8才知道这个事情,原告经过一年多才要求解决这个事情,而且原告是一个经常打此类官司的人,这么长时间才处理这个事情实在不符合常理。[16:51:45]
- [全体]:没有补充了。[16:52:07]
- [审判长 李秀文]:能否调解?[16:52:14]
- [原告]:坚持7万元。[16:52:23]
- [被告]:与我方没有劳动关系。[16:52:29]
- [第三人]:不同意。[16:52:36]
- [审判长 李秀文]: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当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52:4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以及坚持庭审意见。[16:52: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以及坚持庭审意见。[16:53:02]
- [第三人]:坚持庭审意见。[16:53:10]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6:53:1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以及坚持庭审意见。[16:53:2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以及坚持庭审意见。[16:53:29]
- [第三人]:坚持庭审意见。[16:53:36]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6:53:4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6:53:5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6:5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