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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地板太滑导致摔伤 舞蹈教师索赔培训机构”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告受聘于被告为学生上舞蹈课,期间曾有教室地板太滑导致学生摔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此问题,被告均未采取任何措施,2017年11月某日,原告在给学生做示范课时,由于地板太滑摔倒在地,造成骨折,经鉴定,原告符合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3:54:05] - [书记员 王利侠]: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44:34] - [审判员 涂琳]: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14:44:46]
- [双方]:听清了。[14:44:54]
- [审判员 涂琳]:(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45:00] - [双方]:无异议。[14:45:20]
- [审判员 涂琳]: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涂琳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利侠担任庭审记录。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原告、被告对于以上的权利和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5:35:50]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15:36:58]
- [审判员 涂琳]: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15:37:09]
- [原告]:2014年5月,原告受聘于被告为学生上舞蹈课,期间曾有教室地板太滑导致学生摔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此问题,被告均未采取任何措施,2017年11月某日,原告在给学生做示范课时,由于地板太滑摔倒在地,造成骨折,经鉴定,原告符合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诉讼请求无变化。[15:37:18]
- [审判员 涂琳]: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5:37:43]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于2016.12.30签订合作协议书,原告有正式工作单位,在其它单位,我聘请原告,双方是合作关系,合作中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书第2页第6条对合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了约定。第二,根据我方对有关学生及当时值班教学主任了解,原告并非在教学中因地板滑而摔倒,教学中学生做动作不是在地板上,均是在专门的舞蹈防滑垫上做动作,原告一般在防滑垫周围站着,如果看到学生动作不规范,原告会进行指导,而实际上当时原告离学生比较远,学生做后仰的动作,原告怕孩子摔倒,就跑过去,在此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而不是因为地板滑导致受伤,且教舞蹈时要穿舞蹈防滑鞋。第三,原告说以前有其它学生摔伤过,此学生也是原告教过的学生,当时下课了,学生之间在相互打闹摔倒了,不是地板滑摔倒的,我们有判决书为证,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5:37:53]
- [审判员 涂琳]:双方能否协商?[15:38:34]
- [原告]:能协商,要求被告赔偿19万。[15:38:44]
- [被告]:19万过高,此数额不同意调解。[15:38:51]
- [审判员 涂琳]: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5:38:58]
- [原告]:举证前我说一下事情经过。原告作为舞蹈老师,2015.5接受被告聘请给学生上课,每周上1.5小时,地点为被告的教室,由于被告地板太滑,曾经有一个学生摔伤过,由于地板太滑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2017.10.10原告给学生做示范动作,由于地板太滑老师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提交证据一,与学生家长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受伤事实。证据二,录音2份,此为新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与学生家长的通话录音。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且录音中都提到了地板太滑,有一个小孩在原告受伤后也摔倒了。[15:39:27]
- [被告]:原告证据一不清楚对方中微信号具体是谁。[15:40:11]
- [原告]:是孩子家长。[15:40:56]
- [被告]:不清楚原告的微信群主要是哪些人,不清楚我方机构是否有人参与此群。[15:41:03]
- [原告]:群里都是学生家长,也有教学管理人员,微信名叫“XXXXXXXX校区”是管理人员,但不清楚叫什么。[15:41:10]
- [被告]:对此微信信息不认可,即使是真的,这些家长事发并不在现场,并不清楚事发情况,他们的回答带有慰问性质,且我机构的地板是专业机构设计的,不是我们随意安装的。且教师和学生做动作时,均要求在防滑垫做。且上述家长的微信聊天也不能反映是地板滑导致摔倒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也没有我方管理人员对上述说话表态认可,大部分内容是通知性质,并未对事故原因做表态。针对原告的录音文字版材料我发表以下意见,对关联性不认可,录音情况我需要核实,录音中主要是原告在说话,其他人在此基础上在猜测,所述也不是事实。[15:41:36]
- [审判员 涂琳]:被告是否能提交原告摔伤的视频?[15:42:20]
- [原告]:被告教室都有视频监控。[15:42:28]
- [被告]:我问一下是否有监控录像。[15:42:34]
- [审判员 涂琳]: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15:42:42]
- [被告]:提交合作协议书,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证明双方均对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的权利义务进行过约定,第二页第6条乙方权利义务第2条中有约定,对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方有具体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分成确认书,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并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交判决书,证明不是原告称有一个孩子因为地板滑摔倒,孩子后来起诉了,法院认定是孩子相互打闹,并不是地板滑。[15:42:50]
- [原告]:合作协议确实是我签订的,对法院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协议书写明:因自己原因导致事故自己负责。但是我方认为摔伤是地板滑的原因,并不是我自身原因。且合作协议能看出我方是老师身份,提成是获得报酬的方式。[15:43:05]
- [审判员 涂琳]:因被告需要核实情况,本院给双方20天举证期限,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此案本院口头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双方是否听清?[15:43:18] - [双方]:听清了。[15:44:16]
- [审判员 涂琳]: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5:44:2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45:0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5:4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