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大楼

新闻发言人杨伟竹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参加新闻通报会的媒体记者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全景
10月15日15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涉老年人家事、理财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涉老年人家事、理财案件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淑贞。
    [15:28:21]
  • [主持人]:
    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在方庄法庭召开“涉老年人家事、理财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报涉老年人离婚、继承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并结合两个典型案例作风险提示。第二部分通报关于近三年我院涉老年人理财产品案件的审理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及合同样本作出法官提示,第三部分为媒体自由采访环节。本次新闻通报会现场由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组宣科科长杨伟竹主持。通报会即将开始。
    [15:32:45]
  • [新闻发言人]:
    各位社区的居民、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杨伟竹,感谢各位百忙之中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根据全国老龄办在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北京作为首都,老龄化现象更是严重。根据《北京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报告(2016-2017)》的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的老年人口约329.2万,老龄化比例超过24%,其中丰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老年人口比例为29%。因此,如何应对人口的老龄化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老年人诉讼也成为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涉及老年人的相关纠纷案件有增长趋势,其中有关离婚、继承的家事案件及理财类案件与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这些纠纷类型广泛,特点明显,如何应对老年人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真正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值此重阳节到来之际,首先,提前祝在座的各位社区的大爷大妈们重阳节快乐!刚才我们开了一个关于再婚老年人房屋所有权确权案件的庭,让大家对庭审有了一个直观的感受,今天,通报会将结合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涉老年人纠纷案件的一些特点做情况通报,对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并作风险点提示,希望广大的老年人朋友都能拥有一个更安全、更幸福的晚年生活。
    [15:33:49]
  • [新闻发言人]: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丰法在线”官方微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广大网友关注并积极留言。通报会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佳。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报涉老年人离婚、继承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并结合两个典型案例作风险提示。第二部分通报关于近三年我院涉老年人理财产品案件的审理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及合同样本作出法官提示,第三部分为媒体自由采访环节。
    首先,请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通报涉老年人离婚、继承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
    [15:34:11]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社区居民:
    大家下午好!涉老年人家事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广泛,涉及离婚、继承、赡养、分家析产等纠纷。下面,由我向大家重点通报丰台法院审理的涉老年人离婚和继承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15:34:37]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一、涉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2016年我院全年新收老年人离婚案件135件,2017年我院新收老年人离婚件134件,2018年1月至9月,我院新收老年人离婚案件达到148件,上升趋势明显。
    我院审理的涉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老年人再婚前考虑不足,“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老年人再婚大多存在婚前了解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固、登记结婚快、角色期待错位等特点,婚后共同生活才发现双方在脾气性格、生活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多表现为老年人与照顾自己的保姆结婚或者是养老机构的看护人员结婚,婚后往往因为老年人对对方的期待错位或过高,预期与现实的差距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大,造成再婚老年人离婚多发。
    [15:34:57]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二,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易受成年子女较多干涉,纠纷化解难度大。初婚情况下,个别子女出于赡养便利考虑,将老人分开赡养,同时将老人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父母不得已而离婚。在父母离婚时,子女往往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干预,增加案件处理难度。再婚情况下,部分子女对老人再婚情绪抵触,甚至对老人的再婚伴侣态度恶劣,担心将来财产继承、利益分配问题而极力鼓动老年人离婚,致使矛盾愈加复杂。
    [15:35:23]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三,老年人离婚案件中,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混杂,多种家庭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大。一方面,老年人退休后的一段时间往往是离婚诉讼的高发期,夫妻双方个人志趣、爱好的差异逐步显现,以往长期隐藏的深层次矛盾更容易集中爆发,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老年人离婚财产纠纷是重要因素,且经济利益纠葛的影响权重越来越突出,财产继承、分家析产、拆迁补偿以及遗赠抚养等经济因素都可能是左右老年人离婚的重要问题。
    [15:35:4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二、涉老年人继承类纠纷案件的特点
    2016年全年,我院共新收老年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类案件491件,2017年我院新收两类继承案件732件,2018年截止到9月30日,我院新收以上两类继承案件达到623件。从收案态势上看,涉老年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增长态势较为明显。
    [15:36:00]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在涉老年人继承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老年人受其认知能力及知识水平所限,遗嘱形式及内容存在大量瑕疵。比较常见的错误有:遗嘱中出现笔误,错写房屋的坐落;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因用语不规范、不严谨导致遗嘱内容产生歧义,给财产分割造成困难。
    [15:36:17]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二,在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的签字的真实性多为案件争议焦点,笔迹鉴定无法完全解决事实认定问题。实践中,由于笔迹样本年代久远或者由于立遗嘱人生前没有留下充足样本,导致法庭在实际审理中查找样本工作困难;即使找到相关的比对材料,当事人对其能否成为比对样本也往往存在争议。
    [15:36:40]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三,在夫妻共同遗嘱案件中,遗嘱不规范影响遗嘱效力。例如,实践中遗嘱的内容往往由夫妻一方书写,如果共同遗嘱的格式、页码、行文等不规范,就可能给书写共同遗嘱的一方篡改、增加遗嘱的机会,违背另一方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再如,共同遗嘱还可能存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擅自修改遗嘱处分不属于自身的财产的风险。
    [15:37:1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通过电脑等设备打印的遗嘱日益增多,目前我国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合法要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打印遗嘱多存在形式要件不足,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导致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真实性存在诸多困难。
    [15:37:57]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三、典型案例和法官提示
    (一)涉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
    案例一: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陈某,女,1944年生人;李某,男,1942年生人。陈某起诉离婚时69周岁,李某71周岁。
    [15:38:33]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陈某与李某1966年经人介绍相识,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四人,三个女儿一个儿子。1994年陈某因脑出血导致偏瘫,生活不能自理。2010年陈某住院治疗,2011年陈某被大女儿接到家中居住至诉讼时。2011年、2012年陈某两次起诉离婚。
    [15:39:04]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诉讼过程中,大女儿作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母亲共同参与诉讼,儿子作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父亲共同参与诉讼。诉讼中,父亲称母亲起诉离婚受大女儿的鼓动,是因为家庭面临拆迁导致的离婚诉讼,离婚后母亲的份额就可以给大女儿,并认为夫妻二人感情没有破裂。庭审过程中,大女儿与母亲共同指责父亲和儿子,认为父亲不照顾妻子,未尽扶养义务,儿子不孝顺,不赡养母亲。儿子与父亲共同指责大女儿,认为其作为女儿不应破坏父母的感情,不能为了利益唆使母亲起诉离婚。大女儿与儿子两家因为互相辱骂,还在法院有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审理完毕后,陈某与李某间又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产生新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陈某和李某离婚,并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后,被告李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5:47:4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结合刚刚开庭审理的案件、通报的典型案件以及我院办理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形,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第一,老年夫妻应多以平常心、包容心来看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在感情冲动的时候,应采取冷处理,事后再进行沟通交流。虽然适当的宣泄情绪有助于压力的排解,但应以避免一方情绪受到长期的负面影响为原则。
    第二,老年人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受法律保护,有离婚和再婚的自由。为人子女应在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上,更多的尊重父母的意愿,尊重其自主选择安度晚年的方式和共度晚年的对象,减少对父母晚年婚姻生活的干涉。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社会风尚,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15:47:59]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三,老年人再婚切忌“短平快”。再婚同样需要建立在对彼此的深入了解及感情基础上,如果双方没有在生活方式、赡养问题及财产问题等方面取得共识和理解,就匆忙结合,极易出现婚后矛盾爆发,最终导致离婚诉讼的产生。建议老年人再婚婚前仍要加强了解,对另一方的脾气、性格、爱好、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组成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充分的考量,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能够减少日后矛盾的产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不可忽视。同时,考虑财产问题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建议老年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免婚后发生争执。
    [15:48:17]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二)涉老年人继承类案件
    案例二:张某子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所有,将存款留给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李某于2003年去世,在李某去世后,张某将遗嘱内容改为房产和存款均留给儿子。张某于2008年去世。张某死后,张某之子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张某之女提出异议,认为张某擅自变更共同遗嘱的部分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15:49:09]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上述案件中,对于李某和张某所立的遗嘱,李某书写了遗嘱,张某签字确认,故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但在李某去世后,张某擅自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李某的遗产份额,应属于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15:49:28]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结合我院办理老年人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第一,老年人应在具有表达真实意思能力时制作遗嘱。在遗产范围和继承人的表述上,要准确、明晰,如房屋坐落以房产证为准,继承人名字采用户籍登记姓名,避免采用子女小名或乳名。
    第二,自书遗嘱应妥善保存,确保真实性。自书遗嘱可以制定多份,由立遗嘱人和子女分别保管,或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避免百年之后子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同时,需要提示的是遗嘱属于私文书证,从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一旦出现遗嘱真伪性鉴定,即遗嘱持有人应当积极提供足够的鉴定比对样本,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15:49:49]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三,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但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避免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修改或撤回遗嘱时,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理,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15:50:15]
  • [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 李冬冬]:
    第四,慎重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应尽量自己书写。由于形成方式的特性,打印遗嘱在形成过程中极易被伪造,且单凭鉴定被继承人签名的真伪难以准确认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文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由立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由于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等要求,故遗嘱只有全部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伪造。
    以上是对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15:50:34]
  • [新闻发言人]:
    感谢李冬冬法官,刚才李冬冬法官通报了我院涉老年人离婚、继承案件近三年的审理情况特点,并结合两个典型案例,对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形以及继承案件中的遗嘱问题做了重点提示。下面请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佳通报我院涉老年人理财产品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
    [15:50:51]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社区居民:
    大家下午好!近年来,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所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频发,各类不规范的理财产品像一种新型的“纸质保健品”,侵害着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期,我院对近三年内受理的理财类合同纠纷进行专项调研,发现其中中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后导致财产受损的案件呈现高发趋势。下面,我就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15:51:14]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一、涉老年人理财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近三年,我院共受理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442件,其中,原告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327件,占比74%,中老年人保护财产权益的需求量大,维权愿望迫切,相关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5:51:35]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一是串案多发,区域性集中性明显。经对涉老年人理财类合同纠纷调研发现,涉及同一被告的诉讼中,原告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其居住地均集中于同一街道或区县,区域性特征突出。以我院办理的某公司理财案为例,投资人居住在同一街道的占比60%;又如,我院办理的另一公司理财案,涉案166个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投资人绝大部分居住在统一区县,这与老年人群体说服带动能力强,拉拢说服亲朋、同事、邻居一同投资、一同起诉密切相关。
    [15:51:51]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二是老年人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法律意识低,维权困难。其一,此类案件大多由于老年人审查投资产品能力相对较差,未对项目充分核查、验明真伪,只靠理财销售人员推荐便购买产品,容易引起纠纷。其二,委托理财合同在关键性条款上存在约定不明、免除责任等问题。其三,合同担保条款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多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作为理财资金清偿的“担保”,或虽然约定有抵押条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理财公司违约后,即便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其权利实现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
    [15:52:09]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三是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容易引发家庭矛盾。中老年人投资资金多为其多年积蓄或亲友拆借而来,其或是为了给子女买房置产,或是为了留作养老所需,在资金闲置期想投资获利,但因理财公司一方违约,甚至人去楼空或者因虚构投资项目、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况,致使投资人陷入多年积蓄无法追回的境地,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老年人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下,如果维权方式不当,还容易陷入其他风险。
    [15:52:26]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二、典型案例及法官提示
    针对调研发现的涉老年人理财案件的特点,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以加强研判、妥善处理为原则,针对涉老理财纠纷案件,成立专案小组,召开专题法官会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形成审判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同时,对于常见理财陷阱,提出“三要四不要”标准,帮助老年人审查理财合同。下面我结合一个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三要四不要”的审查方法。
    [15:53:15]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过某某诉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7年10月13日,过某某(1934出生,84岁)与某公司签订《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委托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将资金用于该公司从事的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工程项目主要由位于成都、北京、重庆、河北四地的养老基地或养老中心组成。甲方委托管理资产金额人民币共5万元,委托期限6个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管理资产本息。关于收益与分配 ,协议约定甲方享受的年收益为30%,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委托投资收益,协议委托资产全额退回后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并附“返款计划书”,约定了分6期返款以及每期返款的日期、金额。
    [15:54:05]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该协议同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委托资产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委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在委托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返款义务或者无力返还委托资产,而导致委托人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15:54:59]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该投资协议签订当日,过某某依约向该涉案公司支付“委托投资款”5万元。该涉案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收据。该涉案公司依约支付过某某四次款项共计1.3万余元,至案件审理,本金届期未付。
    此外,过某某还与该涉案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投资合同各一份,投资项目为北京某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过某某的儿子与该涉案公司签订有一份200万元的养老项目投资合同。
    [15:56:24]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性质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还是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协议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经审理,我院对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理由是:合同虽然载明名称为《投资协议》,但明确约定系以该涉案公司而非过某某的名义理财,并由该涉案公司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投资规模。审理中,无任何证据显示确实存在该涉案公司所称的投资项目,也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向过某某报告了“委托理财”的过程和结果,双方仅有过某某向该公司交付款项,定期取得收益的事实过程,其实质应认定为借贷行为。该类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属于固定本息回报型理财行为,合同约定的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收益以及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受法律保护。
    [15:56:40]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该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很多保底型理财合同实际上并不构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结合当事人主体身份、委托资产的权属转移、理财收益和风险承担方式等作出认定。对名为委托理财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属于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而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15:57:00]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2、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除商业银行依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是无效的。作为合同核心的保底条款无效,将直接导致整个理财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后,理财合同需要返还投资者本金,但是投资者将无法获得收益。
    [15:57:2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3、本案中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而在合同中却明确约定到期返本付息,与营业执照明显冲突。
    [15:57:4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4、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为杨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认缴方式,认缴时间为2030年。而一般比较有保障的金融机构的股东普遍为多家大型企业,实际资本多为百亿元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多为具有多年从业资格的金融从业人员。
    [15:57:58]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结合以上案例及分析,建议中老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记住“三要四不要”:
    一要营业执照。很多理财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首先查看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与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矛盾的条款。
    [15:58:18]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二要许可证件。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行为,其经营者应当具有金融许可证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因此我们也建议投资者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由其承销的产品。
    [15:58:35]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下面,我再向大家展示一个合同
    这个合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吸收存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出借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用于大型商贸中心的项目建设,约定年利率30%左右,因为项目方为国有大型企业,商贸中心也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知名项目,凭借这一点该公司取得了投资人的信任,实践中,这种投资项目建设的借款机会也是投资的一种典型方式。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全部资产进行清偿。这就属于一种不规范担保。后期项目建设不顺利资金链断裂,该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审查起诉至法院。这个合同中,大家看到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而不是他个人出具担保的意思。
    [15:58:50]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买理财还要记住一个“要”。
    三要签字盖章。关于理财产品的经营者是否对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即理财产品到期后,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现兑付困难时,也必须兜底处理。此种情况下要注意审查其法律地位,即是理财产品的合同相对方还是保证人。对于其口头承诺由其“保底”但实际上并不在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谨慎投资。
    [16:03:5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合同审查时,记住“四个不要”
    一是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对于营销人员口头承诺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口头作出的推荐理由,要注意审查其与合同文本的书面约定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谨慎选择,合理存疑,尽量不投资。
    [16:04:12]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二是盈利模式说不明白的不要。类比于股市投资的“红圈”原理,投资人对于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尽量不投资,对于理财产品的盈利模式除了营销人员的介绍外无从考证,或者其盈利模式存在“接力棒”的“庞式骗局”或者拉人头返利等嫌疑的,尽量不投资。比如,某投资协议载明“甲方通过乙方的债权推荐,完成该笔债权的受让关系,取得债权权利并享有债权收益。……甲方委托乙方就债务人每期偿还的出借资金循环出借。……甲方购买的出借期限及盈利为预期年化收益率9%。……甲方出借期满6个月时,甲方将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为其推荐的债权受让人,到期转让对价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的105%。”我们都知道,金融的本质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资金的跨时间跨地区配置,同时,需要以实体经济为支持。这个理财产品是通过投资人之间买卖债权实现收益,完全属于“资金运作”,没有对应的实体经济,是一种解释不通的盈利模式。
    [16:04:28]
  • [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李佳]:
    三是亲友推销拉帮结伙的不要。民众有较为普遍的从众心理,由亲戚朋友的共同投资行为引发侥幸心理,认为“别人都投了我也不会出事”。建议老年人还是要谨慎投资,自担风险,仔细甄别,避免盲目从众。
    四是小恩小惠旅游返现的不要。很多投资公司都是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还有通过对投资人宣讲其投资后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返利模式取得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这些方式不仅使得投资人丧失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真实性的判断能力,更有可能拉拢其陷入传销行为,应格外慎重。
    最后,作为总结,想要提示大家的是,保本+利息高+刚性兑付三种条件都满足的理财产品不是“优质产品”而是巨大陷阱,因为它不符合金融规律。高回报是风险补偿,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保本必然对应低收益,这才是成熟的投资人必备的投资常识。对于收益水平,投资人应谨记6%黄线和10%红线,超过红线的投资就要更加谨慎,以免损失本金。据悉,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正在建立“金融风险识别冒烟指数预警平台”,从以下几个指标衡量投资产品:超范围经营指数、收益率偏离指数、特征词命中指数、传播力指数等,今后大家投资前,可以先去验证,利用信息工具事前预防风险。
    以上就是我的通报内容。
    [16:04:50]
  • [新闻发言人]:
    感谢李佳法官。刚才李佳法官全面细致的梳理了我院审理涉老年人理财产品的案件情况及特点,并结合典型案例及合同样本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三要四不要”防范风险的规则,还提醒大家多关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相信大家在以后的理财活动中也知道怎么操作了。
    [16:08:31]
  • [新闻发言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通报会的主要通报内容就结束了,下面请需要采访法官的媒体朋友进行自由采访,再次衷心感谢各位社区居民和媒体朋友们的莅临与支持,感谢大家对丰台法院工作的关心,最后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康健,谢谢大家!
    [16:08:51]
  • [主持人]: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直播活动的大力支持,直播到此结束。
    [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