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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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全景

原告

被告
2018年10月17日10: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0:02:12]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0:02:2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0:02:53]
  • [审判长]:
    宣布开庭审理(2018)沪0115民初字44502号一案。
    [10:03:10]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国,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3:2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开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蓓、人民陪审员许培林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安珊担任记录。
    [10:03:4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0:03:54]
  • [原告]:
    清楚了。
    [10:04:11]
  • [被告]:
    清楚了。
    [10:04:2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0:04:29]
  • [原告]:
    不申请。
    [10:04:43]
  • [被告]:
    不申请。
    [10:04:5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0:05:05]
  • [原告]: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自2017.11.16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自2017.12.5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11,被告向原告借款以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要求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分两次借款,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1.5%,后原告根据约定于2017.11.15向被告转账100万元,于12.4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至今尚未偿还。为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请,望准为盼。
    [10:14:41]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34:31]
  • [被告]:
    1、本案案由应为合作经营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双方系合伙经营项目,若是200万元借款,不应该没有借据、借条。被告要求通知上海南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出庭作证,被告是上海北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系上海南航公司的员工,且应是高管,当时北园投资与上海南航合作经营、共同开发“金色航程”两期房地产项目,本案系争的200万元是上海南航要求原告划给上海北园的钱款,当时陈某向原告打了借款,本案借款实际上是陈某个人向原告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10:34:46]
  • [原告]:
    不同意被告答辩意见。本案是借款纠纷,因为原告本身是中介公司从业人员,被告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告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借款系考虑借款利息,且被告考虑将销售业务交予原告经营。不认可是陈某向原告的借款。陈某也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
    [10:36:20]
  • [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是何关系?
    [10:36:33]
  • [原告]:
    原告是中介公司从业人员,被告是房地产开发商,双方认识,并希望有业务上的往来。2017.11,被告称项目开发需要资金故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卡向被告转账,2017.11.15转账100万元,2017.12.4转账100万元,被告并未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签订借款合同。关于原告是否曾就职于上海南航,代理人庭后需向原告核实。
    [10:36:45]
  • [被告]:
    对收到200万元的钱款事实无异议,但对钱款性质有异议,被告不是房地产开发商,陈某是房地产开发商,被告只是合作方,且被告不认识原告。
    [10:37:0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0:37:12]
  • [原告]:
    证据1、客户回单、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被告借款事实。
    举证完毕。
    [10:37:2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37:38]
  • [被告]:
    无异议。
    [10:38:01]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38:10]
  • [被告]:
    无证据,希望陈某出庭作证。
    [10:38:30]
  • [审判长]:
    鉴于被告方还需进一步举证,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
    [10:38:4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