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10月16日10:2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 [主持人]:
    2018年9月22日零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浏翔公路华亭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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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4:4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2:15:1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2:15:31]
  • [审判员]:
    被告人姓名。
    [12:15:40]
  • [被告人]:
    具体信息略
    [12:15:59]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庭前和你核对的相关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是否和起诉书一致?
    [12:16:21]
  • [被告人]:
    一致
    [12:16:34]
  • [审判员]:
    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
    [12:16:47]
  • [被告人]:
    收到了
    [12:16:59]
  • [审判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朱燕佳独任审判,书记员唐磊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其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于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本庭已在庭前向你送达了书面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回避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12:17:13]
  • [被告人]:
    不申请
    [12:17:33]
  • [审判员]:
    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本院已经送达相关速裁材料,你对速裁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2:17:51]
  • [被告人]:
    清楚
    [12:18:05]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2:18:26]
  • [公诉人]:
    起诉书略。
    [12:18:42]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有没有意见?
    [12:18:57]
  • [被告人]:
    没有
    [12:19:11]
  • [审判员]:
    具结书是否是你自愿签字?
    [12:19:24]
  • [被告人]:
    是的
    [12:19:43]
  • [审判员]:
    签具结书的时候及之前有无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2:19:55]
  • [被告人]:
    有的
    [12:20:40]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庭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了你,听清楚了没有?
    [12:20:59]
  • [被告人]:
    清楚了
    [12:21:13]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12:21:25]
  • [被告人]:
    认罪
    [12:21:36]
  • [审判员]:
    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12:21:51]
  • [被告人]:
    清楚
    [12:22:04]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最后还有什么想法、认识、要求要向法庭陈述的?
    [12:22:15]
  • [被告人]:
    没有了
    [12:22:28]
  • [审判员]: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12:22:44]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12:22:5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2:23:07]
  • [审判员]:
    庭审结束,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2:23:2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2: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