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全景

原告

辩护人

审判长

公诉人

合议庭

被告人

全景

合议庭
2018年10月24日9:3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13:42:5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员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员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员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判长(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12: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判人员入庭。
    [14:12:32]
  • [书记员]:
    报告当事人到庭情况:今天到庭的人员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其工作人员郭永全,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卫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项方林、徐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其工作人员白建勇、肖升木,特别授权。
    [14:12:57]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及执行裁判庭今天对原告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媛媛、胡鑫、人民陪审员骆国雄组成,由刘媛媛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杜晶晶协助案件办理,书记员李洁菡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判员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4:13:53]
  • [原告]:
    听清楚了。
    [14:14:17]
  • [被告]:
    听清楚了。
    [14:14:24]
  • [被告 被告2]:
    听清楚了。
    [14:14:3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4:50]
  • [原告]:
    不申请。
    [14:15:01]
  • [被告]:
    不申请。
    [14:15:11]
  • [被告 被告2]:
    不申请。
    [14:15:1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4:15:32]
  • [原告]:
    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沪环复决字(2018)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23日第252018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对方在检测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排污许可证中36m排放口的排放物进行检测,但是被告检测的是边上的15m的排放口,该检测方式不妥。两个排放筒排出的废气影响的是一个数据的准确性。原先的排放筒是36m的烟囱,是经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废气的,在一段时间后,我们将烟囱和锅炉进行了改造,原先烧煤,由于考虑污染,后烧油,又建了一个15m的排放筒,与36m排放筒有管道串联,废弃同时用这两个排放筒排放,就检测数据本身,其检测的是15m的排放的样本,但是废气我们是通过两个排放筒排放的,因此该数据有可能不准确。
    [14:15:45]
  • [审判长]:
    被告宝山环保局是否作出过被诉决定?时间内容文号针对对象?
    [14:16:12]
  • [被告]:
    2018年4月23日向原告作出第252018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我局调查核实,2017年9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你单位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5299号生产现场进行监测。BJ2017Q0100号《测试报告》显示,YY1(w)-5230y(Q)导热油炉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标干浓度224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规定的限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2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3日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三、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于2018年5月13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14:16:2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14:16:40]
  • [原告]:
    是的。罚款未缴纳。
    [14:16:51]
  • [审判长]:
    被告2市环保局是否作出过被诉复议决定?时间、针对对象、复议结论?
    [14:17:22]
  • [被告 被告2]:
    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作出沪环复决字[2018]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告宝山环保局作出的被诉决定。
    [14:17:29]
  • [审判长]:
    原告,你是否要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
    [14:17:49]
  • [原告]:
    是的。
    [14:17:59]
  • [审判长]:
    何时送达被诉复议决定?
    [14:18:09]
  • [被告 被告2]:
    2018年8月17日邮寄送达。
    [14:18:24]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确认?
    [14:18:30]
  • [原告]:
    确认。
    [14:18:47]
  • [审判长]:
    经审查,原告的起诉在法定15日的起诉期限内。
    [14:18:57]
  • [书记员]:
    书记员 说: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13:13]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09:35:14]
  • [被告]:
    我叫戴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泓申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09:38:03]
  • [审判长]:
    以前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
    [09:39:07]
  • [被告]:
    没有
    [09:44:14]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关押、刑事拘留、逮捕及取保候审?
    [09:44:31]
  • [被告]: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被逮捕。
    [09:45:42]
  • [审判长]:
    被告人戴某,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09:45:54]
  • [被告]:
    收到了
    [09:46:43]
  • [审判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俊虚假诉讼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姚秀权、审判员刘娟娟,人民陪审员周国莲组成合议庭,由姚秀权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瑾担任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净岚出庭支持公诉。
    由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王强、祝跃光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09:47: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09:48:10]
  • [被告]:
    不申请
    [09:48:27]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09:49:15]
  • [辩护人]:
    不申请
    [09:51:3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 可以自行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戴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没有?
    [09:52:35]
  • [被告]:
    听清了
    [09:52:4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节录。
    [09:53:40]
  • [公诉人]:
    宣读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070号起诉书。(略)
    [09:53:49]
  • [审判长]:
    被告人戴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没有?是否属实?
    [09:54:53]
  • [被告]:
    听清了,属实的
    [09:55:04]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是指控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09:56:09]
  • [被告]:
    没有异议
    [09:56:30]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56:43]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
    [09:57:38]
  • [公诉人]:
    你对指控事实是否有异议,你确实出借资金给刘某吗?
    [09:58:37]
  • [被告]:
    是这样的
    [09:58:50]
  • [公诉人]:
    法院是否出具相关文书?
    [09:59:48]
  • [被告]:
    [10:00:33]
  • [公诉人]:
    你后来为什么会提起虚假诉讼?
    [10:01:40]
  • [被告]:
    为了给刘保留这个房子。
    [10:04:54]
  • [公诉人]:
    如何保留?
    [10:05:07]
  • [被告]:
    我们沟通过几次,他可能需要更多的金额。
    [10:05:28]
  • [公诉人]:
    谈成了吗?
    [10:05:42]
  • [被告]:
    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
    [10:05:56]
  • [公诉人]:
    你简单的陈述一下过程。
    [10:06:10]
  • [被告]:
    他们有流水来往的时候,大概是2014年12月的时候,联系了刘某他们,做了一些虚假的合同,后来提起诉讼,后来法院进行了立案、查封,也开庭了。
    [10:07:07]
  • [公诉人]:
    有哪些人参与开庭的?
    [10:07:21]
  • [被告]:
    这我也不是很清楚。
    [10:07:36]
  • [公诉人]:
    法院在什么时候作出一审判决?
    [10:07:52]
  • [被告]:
    好像是15年的11月作出的。
    [10:08:04]
  • [公诉人]:
    他们有无提起执行?
    [10:08:23]
  • [被告]:
    有的。
    [10:08:34]
  • [公诉人]:
    之后呢?
    [10:08:54]
  • [被告]:
    法院出了裁定书。
    [10:09:05]
  • [公诉人]:
    你有参与相关的调解吗?
    [10:09:57]
  • [被告]:
    参与了,参与了长宁法院的,我的主观意思不是想参与分配。
    [10:10:11]
  • [公诉人]:
    陈接受你们的方案吗?
    [10:10:24]
  • [被告]:
    没有,后来我们去长宁法院撤销了。
    [10:10:36]
  • [公诉人]:
    你是什么时间向浦东法院承认虚假诉讼?
    [10:10:58]
  • [被告]:
    是我们主动向法官承认的,是接待日去的,这是2017年的年底。
    [10:11:26]
  • [公诉人]:
    你是怎么到案的?
    [10:11:38]
  • [被告]:
    2017年的年底,公安机关来公司找我,带我到公安机关。
    [10:11:53]
  • [公诉人]:
    到案后有无如实供述?
    [10:12:09]
  • [被告]:
    如实供述。
    [10:12:31]
  • [公诉人]:
    有无配合公安机关?
    [10:12:41]
  • [被告]:
    第二天我就让其他人投案了。
    [10:12:54]
  • [公诉人]:
    到案后有无检举立功?
    [10:13:12]
  • [被告]:
    没有。
    [10:13:26]
  • [公诉人]:
    你为什么在接到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没有按照开庭?
    [10:14:08]
  • [被告]:
    我害怕,没有开过庭,一下子不知道怎么办。
    [10:14:21]
  • [公诉人]:
    后来怎么被抓获的?
    [10:14:33]
  • [被告]:
    今年的9月19日在徐州被抓住。
    [10:14:48]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问。
    [10:15:00]
  • [辩护人]:
    长宁诉讼是什么时候提起的?
    [10:17:45]
  • [被告]:
    大约12月份。
    [10:18:02]
  • [辩护人]:
    你对刘的诉讼是什么时候?
    [10:18:20]
  • [被告]:
    在长宁之后。
    [10:18:37]
  • [辩护人]:
    1000多万元是什么时候?
    [10:19:29]
  • [被告]:
    2014年12月,这是事实。
    [10:19:44]
  • [辩护人]:
    你在本案虚假诉讼的时候,有无得到判决?
    [10:19:57]
  • [被告]:
    没有。
    [10:20:11]
  • [辩护人]:
    你与刘有无其他债务关系?
    [10:20:25]
  • [被告]:
    有的。
    [10:20:39]
  • [辩护人]:
    630万元你是2014年的12月前后借给刘某的?
    [10:20:53]
  • [被告]:
    是的,我借给他之后把银行的抵押给撤销掉了。想之后让银行给他重新借款。
    [10:21:04]
  • [辩护人]:
    630万是什么借款合同?
    [10:21:23]
  • [被告]:
    有抵押,有公证的。
    [10:21:40]
  • [辩护人]:
    房子被查封后没办法执行抵押合同了,是吗?
    [10:21:53]
  • [被告]:
    是的。
    [10:22:09]
  • [辩护人]:
    2017年的12月公安找到你之后,你怎么做了?
    是否成功?
    [10:22:32]
  • [被告]:
    撤销了法院执行。
    成功了,陈很快就拿到钱了,他优先受偿。
    [10:22:51]
  • [辩护人]:
    陈有无经济损失?
    你们有无受益?
    [10:23:11]
  • [被告]:
    没有损失的,他全拿到了。
    没有的。
    [10:23:28]
  • [辩护人]:
    你是否认罪?
    [10:24:35]
  • [被告]:
    认罪认罚。
    [10:24:48]
  • [辩护人]:
    你的家庭情况?
    [10:25:07]
  • [被告]:
    已婚已育,有一个两岁的孩子,妻子没有工作。
    [10:25:25]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10:25:41]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10:25:53]
  • [公诉人]:
    宣读并出示陈某的相关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暨工作情况,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交的《关于将钱某、宓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情况告知你院的函》以及报案人陈希提供的《关于刘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3261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2268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2638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等书证。(略)
    [10:26:07]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26:23]
  • [被告]:
    没有
    [10:26:39]
  • [辩护人]:
    有,陈某的笔录有不真实的部分,其说2015年房子已经拍卖,钱在长宁法院的帐上,这在时间上有误差。
    [10:26:59]
  • [公诉人]:
    相关时间应以相关文书的记载为准。
    [10:27:13]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27:31]
  • [公诉人]:
    宣读并出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的钱某与宓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钱某与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钱刚招商银行个人银行转账汇款对战单、钱某诉宓某某、刘某的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72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钱刚提供的《申请执行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执4945号执行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略)
    [10:27:44]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27:55]
  • [被告]:
    没有
    [10:28:10]
  • [辩护人]:
    没有
    [10:28:19]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29:05]
  • [公诉人]:
    宣读并出示证人钱某、宓某某、刘某、陈某的证言。(略)
    [10:29:21]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29:34]
  • [被告]:
    没有。
    [10:29:44]
  • [辩护人]:
    提清法庭注意,刘与被告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10:29:53]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30:22]
  • [公诉人]:
    宣读并出示被告人戴某提供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及(2014)沪奉证字第4180号公证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796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略)宣读并出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略)宣读并出示被告人戴某的相关供述。(略)
    [10:30:53]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10:31:17]
  • [被告]:
    没有
    [10:31:28]
  • [辩护人]:
    没有。
    [10:31:36]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32:54]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你是否需要向法庭举证?
    [10:33:20]
  • [被告]:
    没有。
    [10:33:31]
  • [辩护人]:
    没有。
    [10:33:3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0:35:15]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公诉人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可以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戴某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以虚假的事实、虚假的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误导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他的行为不仅防碍了司法诉讼秩序,也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期利益。被告人在通知第一次开庭时有逃匿的行为。
    三、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四、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0:35:50]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被告人,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0:36:04]
  • [被告]:
    没有。
    [10:36:14]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0:36:27]
  • [辩护人]:
    第一、被告人戴某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与案外人陈希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1、刘某所借630万元用于撤销房产抵押,但是在撤销抵押后被陈希通过法院查封,导致戴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法履行,且其他债权也存在风险。
    2、戴某曾就系争房产的执行分配与陈某沟通,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考虑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二、被告人戴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经消除了对案外人的不利影响,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第三、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后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四、被告人戴某系初犯、偶犯,在本地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基础,没有新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被告人戴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妻子没有工作,孩子年幼,父母年迈。
    综上,希望法庭给被告人戴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10:38:56]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心的意见?
    [10:41:16]
  • [公诉人]:
    有的,公诉人不认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这一观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合法保护,其为了合法权益的扩张化,与他人进行了虚假诉讼,其行为使陈某的利益受到损失,从有关的房产被拍卖,到被举报经历两年多的时候,陈某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受到了损害,被告人后来是有撤销执行的行为,但其行为是被动的,且陈某的损害已经造成。其次,关于辩护人提出缓刑的适用,公诉人不认同,被告人在第一次开庭通知没有按时到庭,且有逃匿的行为,且行为不适用缓刑。
    [10:42:55]
  • [辩护人]: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10:43:24]
  • [辩护人]:
    对陈某的权益受损我们不否认,但陈某在经济上没有直接的损失,三个诉讼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在1000万元的诉讼时,被告人630万元的债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即使房屋的拍卖款对630有保障,但在其他债权债务中没有得到保障。被告人撤销执行的行为我们认为是其悔罪表现。关于适用缓刑,被告人戴某在本案中是三年以下的量刑,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关于缓刑的适用。
    [10:43:39]
  • [审判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缓刑的适用。本案的发生有一系列的根源,本案是在本院已察觉的情况下,被告人戴俊才作出了撤销执行的申请,这是事实。
    [10:45:5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46:13]
  • [被告]:
    我想说我在看守所的这些日子里,我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前我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庭能考虑到我妻子没有工作,孩子还小,公司还有几百员工,如果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好好工作,我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希望给我一次缓刑的机会。
    [10:46:48]
  • [审判长]:
    法庭审理暂时到此,下面休庭1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听清了吗?
    [10:47:09]
  • [被告]:
    听清了。
    [10:47:40]
  • [审判长]:
    被告人暂时退庭候审,休庭。
    [10:47:56]
  • [审判长]:
    传被告人戴某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充分听取了控辩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过合议庭评议,下面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系坦白,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逃逸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司法秩序,根据被告人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读庭审笔录,如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要求修改和补充,确认无误后签字。
    法警将被告人带下去,闭庭!
    [10: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