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承办法官及书记员

庭审现场
10月23日10:20,通州法院审理 “与合伙人一起种苗木 合伙人迟迟不愿将其售出”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与合伙人一起种苗木 合伙人迟迟不愿将其售出”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8:58]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20:4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21:08]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董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谭格庄镇。(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1:31]
  • [原告]:
    没有。
    [10:21:5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2:03]
  • [被告]:
    没有。
    [10:22:1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22:32]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3条第2款、第145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想独任审理,书记员韩翠竹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0:23:00]
  • [书记员]: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是否听清。
    [10:23:14]
  • [原告]:
    听清了。
    [10:23:28]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0:23:39]
  • [原告]:
    不申请。
    [10:23:53]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10:24:05]
  • [被告]:
    听清了。
    [10:24:32]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0:24:46]
  • [被告]:
    不申请。
    [10:24:56]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10:25:19]
  • [审判员]: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10:25:35]
  • [原告]:
    听清了。
    [10:25:4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10:26:13]
  • [被告]:
    听清了。
    [10:26:4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10:26:58]
  • [原告]:
    听清了。
    [10:27:0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10:27:20]
  • [被告]:
    听清了。
    [10:27:3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7:52]
  • [原告]:
    诉求同起诉书。
    [10:40:53]
  • [审判员]:
    原告,你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10:41:53]
  • [原告]:
    没有变化。同起诉书。
    [10:42:1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答辩。
    [10:52:08]
  • [被告]:
    在答辩前有一个声明,本次开庭不代表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认可。关于民事答辩,我们准备了书面答辩状。大概内容如下:一、原告和被告不是合伙关系。二、原、被告两人是雇佣关系。三、保证将树苗全部销售出去不合法也不合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10:52:24]
  • [被告]:
    四、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树苗还在地里,没有播种是否存在损失不能确定。假若二人真是合伙关系,应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清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而本案未清算。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关于合作关系的终止协议存有异议,六、被告身体状况文化程度也不允许与别人合伙干事业,也不会有人愿意与之前合伙。
    [10:52:42]
  • [被告]:
    七、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存在计算错误。第三项诉讼请求贷款事项被告对此不知情,且贷款利息是间接损失,依法不予认可,对此三项诉讼请求均不认可。八、对本案提出抗辩,我们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因树苗没有实际销售出去,起诉被告雇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10:52:5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10:53:13]
  • [原告]:
    我的证据有:1、收条六张。2、原告与农场之间的合同。3、增加的继租合同。4、营业执照一份。5、终止协议一份。6、原告与被告所有的电话录音。7、证人电话录音。8、原告与山东临沂一个朋友沟通记录,证明当时被告答辩2017年7月31日以前全部卖出去,我负责管理,被告负责销售,在2018年,我问他是否卖得出去,如不能卖出去,我就把树苗卖给山东的朋友,山东朋友可以销售出去7万棵,一半的树苗。
    [10:53:36]
  • [原告]:
    9、我最后一次给被告发的信息及打的电话,电话不接信息也不回。所以我起诉了。10、工资收据,证明如果树苗卖不出去(2017年7月31日没有将树苗卖出去),被告给我造成的损失,我还要给工人继续开工资。
    [10:53:4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54:02]
  • [被告]:
    所有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双方合伙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分担的协议。对证据1、收条六张,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合伙关系,二人是雇佣关系,被告收这个钱用于树木购买,工人的餐饮等,但是存在计算错误,没有起诉书中说的96000元,只有82000元。
    [10:54:16]
  • [被告]:
    对证据2、3真实性不认可,被告没有参与两人的租地的协商谈判及租地,不知情。
    对证据4、营业执照一份。现在没有办法辨认出来是否真实,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本案诉讼请求。
    [10:54:34]
  • [被告]:
    对证据5、终止协议一份,这个事情在答辩状中也有详细说明,在这里也可以说一下,对这个事情有异议,该协议是2018年5月18日临时起意诱骗被告签订的,原告认为签订这个协议关于苗木一切就跟被告无关了,被告是农民,才签订这个协议,没有想到原告起诉,现在想来原告本来就有起诉被告分摊费用的意思。对于第二条,其中“一切”表述我们的解读是包括苗木费用价值等所有事项,均与被告无关。既然都没有关系,被告当然没有承担原告所负费用义务。
    [10:55:08]
  • [被告]:
    对证据6、原告与被告所有的电话录音。质证意见同证据9。
    对证据7、证人电话录音。对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不认可。
    对证据8、原告与山东临沂一个朋友沟通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信息也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对证人信息无法确认,但是该证据说明,苗木销售问题,被告没有决定权,原告也可以与想购买的人联系。苗木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达成交易,不能归责于被告。
    [10:55:25]
  • [被告]:
    对证据9、我最后一次给被告发的信息及打的电话,对真实性不能确认,因为没有当庭播放,但是提到四六分成问题,原告确实跟被告说过四六分成,被告只说帮忙就行,不要这个钱,到时候支付工资即可。利润分成问题,双方没有达成意思表示,费用分摊问题,被告没有提到过。原告表示如树苗销售不出去,支付树苗费用问题,不合理。且是否有损失且没有实际发生。
    [10:55:42]
  • [被告]:
    对证据10,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都是原告与张健两人交易,也没有体现与被告关系,与本案无关联。
    补充说明:根据民法通则意见:双方口头合伙协议,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
    [10:56:0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法庭举证。
    [10:56:13]
  • [被告]:
    1、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找工人干活餐费,购买苗木的相关票据等。这不是所有的,也丢失了不少,因为没有想到原告起诉被告,证明被告给原本告干活认真负责,一切清清楚楚的。2、北京至来阳的汽车火车票,也是一部分,证明被告只是苗圃有活时才来北京干活,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租地银行贷款均不知情,只是干活的人。3、联系购买树苗的客户,没有一家企业能保证在某一天前均销售出去,被告已经尽力帮助原告销售树苗,已尽到自己义务,树苗销售不出去责任不在被告。
    [10:56:35]
  • [被告]:
    4、医院诊断报告及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13年7月份患病,不能劳累,需要长期就医,且证明被告生活困难。5、残疾证,证明被告是残疾肢体残疾四级。
    [10:56:49]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
    [10:57:01]
  • [原告]:
    对被告的证据4、被告行为能力问题,被告在认识我之前与在其他单位进行了技术指导,我在2014年找到的被告,跟他协商我有100亩地的问题,至于是否签订协议与被告无关,被告跟其妻子,一起到金艺农庄现场考察的,70亩地里面种各种树苗。我的20亩地,也是在被告策划下种的各种树苗。证明被告有行为能力。对于被告提供的票据,在合作期间所有的费用均我负担的,没有花被告一分钱。
    [10:57:15]
  • [原告]:
    从2014年合同签订到现在我没有欠被告一分钱,全是我出的,且有被告签字。为什么我看都不看。这是一个从行为能力及费用依据,我看都不看,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出的钱。
    [10:57:26]
  • [审判员]:
    双方,有证人出庭吗。
    [10:57:36]
  • [原告]:
    没有。
    [10:57:46]
  • [被告]:
    没有。
    [10:57:55]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0:58:05]
  • [原告]:
    没有。
    [10:58:19]
  • [被告]:
    没有。
    [10:58:2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10:58:39]
  • [审判员]:
    原告,你是从何时认识被告的吗。
    [10:58:57]
  • [原告]:
    应该是2004年左右。我去草莓大华山采摘草莓,这样通过采摘人认识的被告。直接接触是2009年。2014年我有一块地,正式找到的被告。被告与其妻子一起来我的承包地。
    [10:59:17]
  • [审判员]:
    当时怎么说口头协议。
    [10:59:30]
  • [原告]:
    当时说我出钱,让被告看看这块地怎么种,我说听被告具体种什么。就说我投资,所有费用我出,投资收回来后四六分成。这样才往兄弟里相处,包括其儿子结婚,其父亲生病,我均帮忙,被告才保证在2017年7月31日才把树苗均卖出去。所以才有六张收条的存在。他负责技术管理销售。我负责地里所有的费用。
    [10:59:54]
  • [审判员]:
    延期租地损失是什么。
    [11:00:07]
  • [原告]:
    两年八万元。当时我手下说租这个村里的地一亩地2000元,给我兄弟三年的。至于继租问题,因为地里还有苗木。才有2017年7月31日以前苗木销售出去,才有分成问题。关于我一个朋友70亩地所有的苗木都是由被告卖的。我当时很信任被告,所有苗木均由其销售,说多少钱就多少钱。
    [11:00:22]
  • [审判员]:
    苗木损失是赔偿银行利息计算依据。
    [11:00:33]
  • [原告]:
    我山东朋友,问我苗木卖出去了吗,如今年卖不出去的话,2018年春节后给的走一半7万棵,按去年价格讲子夜里一棵按四棵计算,乘以7万棵,28万两年利息,是一万一千多。还有所谓租金,今年没有卖出去,一棵没有卖出去,地我得交租金,一年四万两年八万,最后是苗木管理费,金艺农庄说不能无偿管理,得按4800元计算,从三月份计算,这是2年的费用。
    [11:00:48]
  • [审判员]:
    现在树何在。
    [11:01:00]
  • [原告]:
    没有动,还在地里。我是干房地产的,被告懂行,我才与之合伙。所以才找到的被告。我三年给被告打过2000多次电话,因为被告总是拖我,我才录音起诉的。最可气的是被告让其一个朋友,跟我说瞎话,为的就是不让我卖山东朋友,主要是被告想赚我的钱。被告儿子结婚,买房,孙子满月,被告父亲住院我都帮忙出钱出物了。我的钱均是通过被告支出去的。
    [11:01:19]
  • [审判员]:
    被告,怎么跟原告谈的这个事儿。
    [11:01:31]
  • [被告]:
    认可四六分成,但是一直没有答应这个事儿,被告说只给支付工资即可,但只支付一个月,后来再没有支付了。
    [11:01:46]
  • [审判员]:
    再也没有支付工资,为什么还在帮着原告干这个活。
    [11:01:59]
  • [被告]:
    苗木成长有一定周期,也是希望苗木尽早销售出去,期间也给原告找好多客户,因为路途远、价格贵等各种原因没有谈成。
    [11:02:13]
  • [审判员]:
    原告,给过被告工资吗。
    [11:02:29]
  • [原告]:
    没给被告工资,这个地是我手下的,所有的苗木是赵某,是某农庄的法人,他给我20亩地,所有苗木均是被告进的。当时说给多少工资合适,我说不用给工资,就3000元生活费即可。当时别人说苗木购买贵了。我朋友问被告你购买苗木挣我多少钱,1.5元玫瑰,卖我3元,他不跟被告合作了,我才把被告请来的。说他不用你了,我用你,既然来了,三年坚持到完了,2017年7月31日苗木销售出去了,我俩四六分成。
    [11:03:08]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因为被告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后处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等这个管辖权异议处理完后,继续开庭。今天证据双方也质证,举证截止到下次开庭,请双方核实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11:03:22]
  • [原告]:
    听清楚了。
    [11:03:35]
  • [被告]:
    听清楚了。
    [11:03:4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04:0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