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10月24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父母雇人照看孩子 孩子烫伤引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9:58]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父母雇人照看孩子 孩子烫伤引纠纷”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姚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高彩云担任法庭记录。
    [09:20:30]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之父母雇佣被告照看原告。5月15日,被告二将原告带至家中照看。被告二因洗澡将原告独自留在屋中,被告一在原告身边倒开水倒在原告脚上。被告错误处置伤情,致原告皮肤严重脱离脚面。原告认为,被告应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住院费、交通费等。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0: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1:01]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21:15]
  • [原告 李凯]:
    刘某(未到庭),男,201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09:21:56]
  • [原告 王某]:
    王某(系刘某之母),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09:22:33]
  • [原告 李凯]:
    委托代理人:琚敬(未到庭),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3:20]
  • [被告 翟某]:
    翟某,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09:23:32]
  • [被告 居某]:
    居某,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09:23:4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4:01]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25:07]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居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姚媛独任审判,由李佳桐担任法官助理,由本院书记员高彩云担任法庭记录。
    [09:25:1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5:49]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26:0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6:09]
  • [审判员]: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2 979.84元、护理费45 904.65元、交通费107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000元、康复医疗材料费450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共计96 907.81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法定代理人为母子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母子关系。原告之父母自2018年03月20日左右起雇佣被告照看原告。2018年5月15日晚间,被告二按照照看习惯将原告带至二被告共同居住的家中照看。在二被告家中期间,被告二因洗澡将原告独自留在屋中,被告一在原告身边倒开水致使开水倒在了原告的脚面上。事故发生后,二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父母,采取了错误的烫伤处置措施,将原告鞋袜脱下来,致使脚面皮肤严重脱离脚面肌肉。在二被告告知原告父母之后,原告被送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进行了紧急包扎,后在三0四医院共住院35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2979.84元。住院期间,原告之父母因看护原告,扣发工资及奖金共计45904.65元。原告住院期间,原告之父母发生交通费1073.32元。原告出院后根据医嘱购买康复医疗材料费花费450元。因二被告之行为,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并给原告及家属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原告认为,被告二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一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疗费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可能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尚未发生的费用,原告保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权利。
    [09:26:20]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37:25]
  • [被告 翟某]:
    我与原告为邻里关系,我母亲闲居在家,原告的母亲上门沟通要求看护孩子,我母亲由于喜欢孩子答应看护,实际没有任何合同,全是口述的,看护义务界定的,只是在说是否可以接送孩子上下学,且是依照原告的需求做一顿晚饭。接送刘某上下幼儿园及做晚饭,每天100元,没有就不计算。按天数结算。事情的经过为:当晚在原告父母同时在家且无其他事故的事情下,原告主动要求到我家玩,但当晚大雨,原告的母亲开车接回后,我母亲已经尽到看护义务,交由原告父母看护,吃饭后我母亲向回家休息,刘某主动先出门要到我家玩儿,刘某直接拿着烫他的水杯跑出了自己家门,这个是刘某母亲从其单位拿回来的,是要赠与居某的。居某婉拒但是刘某要求去我家且直接就出门了,出于喜欢,即使尽完了看护义务依然带到了我家,事发是刘某拿着水杯放到他面前,要求喝水,我在喝茶,我用的水壶给他到了一点,50ML左右,我还有把水壶完全放到桌子上,孩子已经哭了。孩子没有盖盖就溅洒在了他的身上,我方不是专业人员,我先通知了孩子父母,询问是否要到医院,居某当时没有脱孩子的袜子,在洗手台冲洗。
    [09:46:12]
  • [被告 居某]:
    大概冲洗了5分钟左右,我把孩子鞋袜脱了,当时孩子有一层小皮掉下来,我在原告楼下等了20分钟后刘某的父母才下来。后来原告商量后去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09:52:20]
  • [审判员]:
    是否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09:52:31]
  • [被告 翟某]:
    合理范围内我们可以接受。医疗费这部分,15日及16日在二儿童医院的诊断是1.5%到2%的烫伤,未留院治疗,5月18日到了三0四医院只有住院处的诊疗记录,没有门诊的诊疗记录,我方不知道为何要住院治疗。对于其他费用对于刘某父母提出的康复费及误工费存在异议,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交通费过多,是由很多痕迹显示是从单位到医院或者其他地址到医院,证明其未因此误工。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器具费合理范围内认可。
    [09:52:39]
  • [被告 居某]:
    其他意见一致。就误工费,6月1日到21日这个期间是姥姥护理,烫伤科有严格看护孩子的要求,不认可其误工费。
    [09:52:46]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52:53]
  • [原告 李凯]: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证明2018年5月15日,原告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因烫伤接受诊疗;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证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22 日,原告因烫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5天;3、医疗收据,证明原告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共花费医疗费22 979.84元;4、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刘某宁因其子刘某右脚被烫伤住院需要看护,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未上班工作,扣发期间工资及奖金总计人民币31600元;5、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证明王某因其子刘某右脚被烫伤住院需要看护,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未上班工作,扣发期间工资及奖金14304.65元;6、交通费发票及行程单,证明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原告家属往返原告治疗医院的行程,共计消费1073.32元;7、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购买医药弹力绷带(弹力套)消费450元;8、原告右脚烫伤照片,证明右脚被烫伤,皮肤脱落严重。(提交原件)
    [09:53:0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9:07]
  • [被告 翟某]:
    开庭前已收到复印件,我方需要核对原件(核对)。经核对我方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是住院处的医师的意见,经过门诊的时候未书写病历以及证明。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医疗费收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5其父母看护时间与误工证明时间不符。
    [10:29:14]
  • [被告 居某]:
    王某5月21日至25日她单位需要她出差,不认可真实性。刘某宁的也不认可。
    [10:29:23]
  • [被告 翟某]:
    对证据6,王某的父母双方也来看护过孩子,交通费都是坐公交,交通费上也显示其多次由公司往返医院,原告父母自己看孩子自己选择交通方式,如果是看护应该一直在医院,故不认可交通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医疗器械的增值税发票认可,同意赔偿。原告烫伤脚的照片不是事发当天的。
    [10:30:06]
  • [被告 居某]:
    质证意见同翟某。
    [10:30:18]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30:27]
  • [被告 翟某]:
    手机中的照片(王某出差朋友圈)及录音(5月21日早),庭下补交光盘及文字对照版。
    [10:30:37]
  • [审判员]:
    原告母亲5月22日是否在出差?
    [10:30:44]
  • [原告 王某]:
    我的误工证明已经扣除了这三天,只写了16日到26日的,没有写到31日,实际上我陪护到31日。5月22日当时我在苏州,我出差了3天,不能5天,有高铁的票为证,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回去核实。
    [10:30:50]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0:31:04]
  • [被告 翟某]:
    没有。
    [10:31:10]
  • [被告 居某]:
    没有。
    [10:31:14]
  • [审判员]:
    被告垫付了多少费用?
    [10:31:22]
  • [被告 居某]:
    11368.8元。
    [10:31:29]
  • [原告 王某]:
    是7868.8元。
    [10:31:38]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你与被告二是口头雇佣合同?
    [10:31:48]
  • [原告 王某]:
    是。一天100元,职责是7点之前到家里给孩子洗漱送到幼儿园,晚上接孩子做晚饭。主要是照看孩子。按月计算,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
    [10:31:54]
  • [被告 居某]:
    是。
    [10:32:10]
  • [审判员]:
    从什么时候开始照看孩子?
    [10:32:18]
  • [被告 翟某]:
    3月20日左右。王某主动找我。
    [10:32:31]
  • [原告 王某]:
    我之前也不认可居某,我也不是直接找的居某,是社区的梅梅(音)阿姨推荐的,我们下班晚。
    [10:32:39]
  • [审判员]:
    3月20日起原告是否到被告家过?
    [10:32:47]
  • [原告 王某]:
    居某说喜欢刘某,其儿媳妇也喜欢刘某,中间经常带刘某到被告家玩,但是我们不知道。
    [10:32:55]
  • [被告 居某]:
    一共带孩子去了三次,第一天是刘某父亲9点多才到家,我就带刘某回家吃饭了;第二次是因为回我家拿东西;第三次就是事发当天。
    [10:33:10]
  • [审判员]:
    事发当晚是几点?
    [10:33:21]
  • [原告 王某]:
    5月15日晚。
    [10:33:30]
  • [审判员]:
    发生了什么?
    [10:33:37]
  • [原告 王某]:
    我与丈夫都在家,当天下雨,我去接孩子和居某,在半路上接的,孩子与居某头发潮湿了,我让他们回家擦洗,居某说不用了,我留居某在家里吃饭,居某说不吃了,她说想先回家了,我拿杯子给她,刘某说去居某家玩,我不让他去,居某也想让孩子去他们家玩,不到一个小时时间我听到孩子哭,大约7点半之后上楼的,我一开始以为别人家的孩子,大约20分钟后翟某敲我家门,一直让我出来始终没有说孩子烫伤的事情,居某和其儿媳妇抱着刘某到我家门口了,当时孩子的皮已经脱到脚指头了,我询问是否冲凉了,居某说没有,说当时她在洗澡,她跟医生也说没有冲凉。居某在洗澡,烫伤后再擦洗她自己这个时间非常长。
    [10:33:45]
  • [被告 翟某]:
    当晚雨很大,孩子一点没有淋湿,我淋湿母亲了全身,王某是第一监护人,应该监护孩子。他们俩都没有看孩子,他们都在看手机,孩子自己跑出来的。我母亲当时没有洗澡,只是洗漱一下,我与我爱人是喜欢这个孩子,要什么给什么,烫伤后我母亲立刻抱着孩子冲洗,我第一时间去告诉刘某父母,原告说我一直让她出来一下,我去了就是告诉她孩子烫伤了,我母亲和我爱人当时已经在楼下等他们了。
    [10:34:00]
  • [审判员]:
    你给孩子倒水的时候是否知道倒的是开水?
    [10:35:31]
  • [被告 翟某]:
    不是开水。
    [10:35:39]
  • [审判员]:
    温度多少?
    [10:35:46]
  • [被告 翟某]:
    70到80度左右,是孩子要求的。我不知道会烫着他,具体怎么烫的我不清楚。就是给的这个杯子有个盖子,孩子自己没有拧,我去放壶了。
    [10:35:55]
  • [审判员]:
    烫伤后由谁进行急救处理的?
    [10:36:04]
  • [被告 居某]:
    我。我打算洗脸,并没有洗澡。
    [10:36:13]
  • [审判员]:
    5月15日入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又转到部队医院,为什么18号才入院治疗?
    [10:36:35]
  • [原告 王某]:
    15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包括去三0四医院都是居某一起的,缴费和见医生居某都是在场的,15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我们觉得孩子的病症应该是去儿童医院,但是没有床位,医生说需要紧急处理,然后再去专业的烫伤医院,所以第二天早上去的三0四医院,大夫说孩子住院护理不方便,我们想不住院费用控制的也比较低,直到18日复查,另外一个医生说她怀疑达到了3级烫伤,就收入院了。当时我询问医生包括儿童医院也说了孩子不排除要做植皮手术,且肯定会影响运动功能,肯定会留疤痕。刘某的运动很好,当时就决定住院了,居某也同意了。
    [10:36:46]
  • [被告 居某]:
    我都在,住院我也知道。她是通过熟人联系上了三0四医院。
    [10:36:55]
  • [被告 翟某]:
    如果真的达到3级应该是不可再生。
    [10:37:11]
  • [被告 居某]:
    现在孩子跑没有问题。
    [10:37:23]
  • [审判员]:
    你要求的医疗费是否包含垫付的7千多元?
    [10:37:51]
  • [原告 王某]:
    不包括。
    [10:37:58]
  • [被告 居某]:
    是,原告要求的没有包含我垫付的。
    [10:38:04]
  • [审判员]:
    王某,你主张的误工费,根据相关的内容,你已经到纳税起征点了,是否有完税证明?
    [10:38:14]
  • [原告 王某]:
    没有带。
    [10:38:20]
  • [审判员]:
    7天之内向本庭提交完税证明,以及你的蜈蚣证明要到底是哪一天误工的明白了还要给你出具这个证明的,都是谁以及你的劳动合同。听明白了,如果七天之内没有递交相关材料的话,就视为你没有相关证据。
    [10:38:27]
  • [原告 王某]:
    明白。
    [10:38:34]
  • [审判员]:
    原告方,你向本院递交了刘某宁因为孩子受伤在5月16日到6月26日期间误工费,但你向苯丙提交的滴滴打车的相关明细中,5月30日,6月5日及6学生14日、6月13日、6月15日、6月21日刘某宁都是从公司直接到医院的,根据你的滴滴的打车明细就证明那些天你爱人是上班的,为什么出具这样的误工证明,知不知道提供相应的伪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8:45]
  • [原告 王某]:
    他不能正常出勤,也不能正常工作,临时单位有事情去。
    [10:39:49]
  • [审判员]:
    关于刘某宁的这个同样需要提交刚才,我跟你陈述的你的相关证据,这第一,第二鉴于滴滴打车的明细与你这个误工相左,需要单位给我出具相应的说明,听明白了以及开具人不排除法庭要求开具人到庭陈述相关的情况,因为在我来看。
    [10:40:02]
  • [原告 王某]:
    明白。
    [10:40:08]
  • [审判员]:
    你主张营养费是否有医嘱?
    [10:40:14]
  • [原告 李凯]:
    没有医嘱,但是我方认为烫伤比较严重,是客观需要。
    [10:40:19]
  • [审判员]:
    被告方主张在你孩子受伤期间都是孩子姥姥照看,原告是否认可?
    [10:40:29]
  • [原告 王某]:
    不认可。
    [10:40:36]
  • [审判员]:
    原告,被告说他通知你的时候你有20分钟后才下楼是否属实?
    [10:40:44]
  • [原告 王某]:
    没有。
    [10:40:50]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是什么原因?
    [10:40:58]
  • [原告 王某]:
    脚趾的关节处有疤痕,每天都需要给孩子做康复训练,每次20分钟至少,做理疗的期间孩子疼,两个脚的肌肉情况已经不一致了。疤痕增生已经到指璞位置。
    [10:41:05]
  • [审判员]:
    5月18日才入院被告方你有异议,除了你的陈述,是否有实质性的证据?
    [10:41:13]
  • [被告 居某]:
    没有。
    [10:41:20]
  • [被告 翟某]:
    我方存在异议,但没有证据。
    [10:41:2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1:36]
  • [原告 李凯]:
    我们认为被告一没有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如果真的的只有70到80度左右的水,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烫伤,被告一直在逃避责任,我方认为被告作为36周岁的成年人在与4岁孩子一起的时候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被告二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合理的看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10:41:44]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1:51]
  • [被告 翟某]:
    刘某到我家玩是因为很好的邻里关系,我们尽到了最大的义务进行陪护了垫付医疗费用,原告母亲知道我母亲为非专业护理人员,没有很强的护理知识,原告父母已经在家,在我家的时候已经不是护理时间。爱幼有应该尊老,当我到医院的时候,是我母亲更着急,对方只是在陈述我方全部责任。
    [10:41:58]
  • [被告 居某]:
    意见同翟某。我好心好意的给王某看孩子,我不愿意看到孩子受伤,孩子受罪,我们也积极配合了刘某家长治疗。但是孩子父亲刘某宁总是恶语相向,一直在找我要钱,让我承担所有医疗费。刘某父母给孩子裹的很严实,我提出了意见,但是王某说到了医院就的需听医生的。
    [10:42:09]
  • [原告 王某]:
    关于医疗费我们多次协调,每次达成意见后,居某又推翻了,到法院起诉也是因为居某说到法院解决。一开始去医院治疗的时候我是去交给费用的,我说不用都居某来负担,孩子也有保险,报销之外的由居某承担,其他的费用我当时说的也是不用她管,但是居某多次反悔没有履行。她垫付的医疗费翟某并不知情,翟某并不同意,当时住院第一天是我自己付了8000元,剩下的2000元不够了才让居某付的。后来居某说自己家庭条件不好,包括居某说的孩子包裹及住院,不是我的意见,是医生的意见。
    [10:42:3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调解?
    [10:42:51]
  • [被告 翟某]:
    合理范围内我认可可以接受。孩子有保险,万元以内我认可可以治这个病的,刘某有保险可以报销80%以上。我们现在支出的已经超过这个额度了。当我知道的时候不让我母亲支付这个钱是因为所有单据上显示不出来是我方交的。
    [10:43:0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43:19]
  • [原告 李凯]: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合理的处理好该事情,应该就事论事,希望一次性解决该事情。
    [10:44:22]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44:28]
  • [被告 翟某]:
    综上所述,我方的照顾行为是因为邻里和睦以及对刘某的喜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我方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事发后我方也主动积极的配合刘某父母,我母亲也一直跟随探望,以及对方家中有什么事情我母亲也一直在帮忙。我母亲年事已高,能力有限,对原告方提出的要求我方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10:44:38]
  • [被告 居某]:
    希望合理解决此事,我方也应该维护我方的权益,我没有那么多钱,筹钱的时间原告都不给我。6月1日到21日都是刘某姥姥看护,我对原告方提出的误工费不认可。我是老实人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希望法庭能作出相应的处理。
    [10:44:4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45:0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46:46]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