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0月22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8:47:5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柏松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玥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判,书记员陆佳敏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1-2: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1-2: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被告施某与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关系?
    被告1: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履行职务,由我公司对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诉请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认可是职务行为,故撤回对驾驶员施某的起诉。
    审判员:本院口头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不再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原告:知道了。
    被告1:知道了。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6957.2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3000元(50元/天*60天);误工费11500元(2300元/月*5个月);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衣物损500元、可调节支具2400元。要求被告2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1承担赔偿。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09:19:3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对于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2处购买了交强险和10万商业险,没有不计免赔。肇事驾驶员事发时系职务行为,同意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2:对于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2处购买了交强险和10万商业险,没有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医药费6957.2元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60天;护理费认可40元/天*60天;误工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对于城镇标准和计算年限没有异议,对于等级有异议,病历中17年2月15日是外伤后的半年,右膝关节活动可,与鉴定报告受限相矛盾,原告只有右膝半月板损伤够不上伤残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认可,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三期不重新鉴定;交通费认可200元;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在保险范围;衣物损认可200元;可调节支具2400元无异议。
    被告1:鉴定费认可,律师费过高。其余费用意见同保险公司。
    审判员:垫付情况?
    被告1-2:没有。
    原告:没有。
    [09:20:3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事故认定书;
    2、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
    3、门诊病历;
    4、医药费发票;
    5、鉴定意见书和发票;
    6、户口簿。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2:证据1-4无异议。
    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等级不认可。
    证据6,无异议。
    被告1:同被告2质证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2:提供:保单抄件。
    审判员:原告和被告1质证。
    原告:无异议。
    被告1: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2:没有。
    审判员:原告庭后三日内提供律师费发票。
    原告:知道了。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1-2: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2: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09:41:46]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