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直播现场
2018年10月23日14:0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14:05:0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成员入庭。
    [14:05:31]
  • [审判员]:
    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14:06:13]
  • [原告代理人]:
    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潜,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霞,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4:07:48]
  • [被告代理人]: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4:16:47]
  • [审判员]:
    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7:1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17:24]
  • [审判员]:
    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7: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17:45]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由审判员金革平依法独任审理,法官助理顾飞参与本案审判辅助性工作,书记员李丹颖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4:18:00]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14:18:17]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4:18:30]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4:18:4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4:18:56]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14:19:1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19:24]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19:36]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14:19:4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19:58]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59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直播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为2018.7.5至2018.7.17,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传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为318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款即合同金额的30%,被告应于合同期满2个工作日内即7月19日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222600元。原告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159000元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14:20:09]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答辩。
    [14:20:22]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理由是: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已经履行的部分,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合理对价。
    [14:20:33]
  • [审判员]: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4:20:58]
  • [原告代理人]:
    详见证据清单。证据1、直播合同,其中合同第1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第3条约定合作总金额为318000元及相应支付方式,合同附件列明了直播人员名单。
    [14:21:10]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无异议,合同是完整的,是2018.7.9我方与原告签订,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为笔误。合同第10条载明合同变更补充需要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第11条明确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原告未能达到合同附件要求和推广效果的,被告有权扣除相应款项。我方认为推广效果虽然没有直接约定,但粉丝数量决定了主播的流量和观看量,有流量就有效果,我方给予原告的对价也是根据主播粉丝数量确定单价的。
    [14:21:24]
  • [审判员]:
    附件约定的是哪几位主播?
    [14:22:08]
  • [被告代理人]:
    合同约定18位,实际替换了5位。
    [14:22:21]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将粉丝数量最多的人替换掉了。
    [14:22:36]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一共替换了三位。
    [14:22:52]
  • [审判员]:
    是否为粉丝数量最多的三位?
    [14:23:48]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将粉丝数量第一、二位的,及第四位的均替换掉了。
    [14:23:5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直播(时间表[ADD]脚本大纲),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且上述直播是需要被告提供相应产品,被告按照原告方的表格向各主播发货,从而证明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供的主播名单是没有异议的。
    [14:24:0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24:23]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们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发货地址和发货人,原告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发货地址和发货人发货,合同附件上列明的网站昵称,称呼不能与主播一一对应。我们仅仅按照被告提供的发货名单发货,发货名单与合同附件的名单无法一一对应,发货名单是真实或习惯用名。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观点。
    [14:24:3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除了提供发货清单外,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提供了需要产品主播的名称,且在发送产品之前,被告已经根据原告提供的主播名单,提供了佣金链接,故不能孤立的看表格,故被告对更换主播是知晓并同意的。
    [14:25:0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4:25:2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3、原告方工作人员陈某某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陈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被告就更换主播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2018.7.9被告明确询问替换主播,原告也明确予以答复;2018.7.17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回复“行,那就用猪猪”;2018.7.15原告工作人员告知被告将楚某等主播更换,被告工作人员答复“好的”。
    [14:25:32]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原告的解释,对于替换掉楚某某、成某某,被告一直没有同意,曾表示过上述两位主播和替换后的主播粉丝数量有差距,事实上上述两位主播是原告的王牌。对于原告认为被告说“行,那就用某某”意思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补偿方案的认可,但最终也没有执行。且被告在2018.7.18以邮件方式明确表示拒绝补偿、解除合同。对于2018.7.15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是因为当时直播在即,原告突然提出因没有档期而变更主播,被告为了止损,不得不换,关于替换主播被告的理解是原告应当替换与楚某某这类同粉丝量的主播。
    [审判员] 说:被告质证
    [14:26:00]
  • [原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被告提供的发货清单,证明被告将产品寄给各位主播。补充证据2、原告方陈某某与被告方D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双方沟通更换主播事宜,被告认可原告的安排。
    [审判员] 说:被告继续举证。
    [14:27:27]
  • [原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3、原告方陈某某与被告方D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因被告未及时发货,原告催促其补发加急,被告提出直播时间改到21号,原告与主播沟通后确认改期。
    补充证据4、双方微信工作群里,原告方陈某某与被告方D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双方沟通三位主播的佣金链接,且原告调整了佣金链接。佣金链接含更换后的两位头部主播。
    补充证据5、双方微信工作群里,被告提出终止合作;补充证据6、被告邮件提出终止合作,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违约。
    [14:27:3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27:51]
  • [被告代理人]:
    对补充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2上的时间是2018.7.9,这是合同签订单日,我方认可被告对主播的安排是基于合同签订前对原告的信任,并非认可后来的变更主播;对补充证据3中的磋商均是在原告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对补偿方案的磋商,并非认可原告更换主播的行为;对补充证据4,制作佣金链接仅是按照原告安排制作链接,并非对更换主播行为的认可;对补充证据5、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是我方基于原告违约行为而提出,并非我方违约。
    [14:28:04]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举证?
    [14:28:18]
  • [被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证据1、原告方陈某某与被告方陈某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据2、原告方陈某某发给被告方陈某某的电子邮件正文及附件。以上证据证明在双方磋商过程中,原告以直播top30的主播为卖点,被告也是原告的噱头和卖点与原告在2018.7.9最终订立合同。
    [14:28:30]
  • [被告代理人]:
    直播top30是指在某网站粉丝量前30名的主播。
    [14:40:32]
  • [审判员]:
    原告质证意见?
    [14:40:38]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一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该份证据是原被告就交易行为的磋商,该磋商内容由于原被告书面合同的订立而失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正式订立的书面合同为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哪些主播是不得变更的,同时也未书面约定关于粉丝量的要求。
    [14:40:4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书面约定为准,被告单方追求的并未与原告形成合意,故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14:41:54]
  • [被告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证据3、合同附件一《直播人员明细及排期》;证据4、《直播时间表-0712》。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审判员] 说:被告继续举证。
    [14:41:59]
  • [审判员]:
    原告是没有履行合同还是履行合同有瑕疵?
    [14:42:17]
  • [被告代理人]:
    履行合同有瑕疵。
    [14:42:26]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合同附件由于合同主文第1条对于替换主播双方有特别约定,因此附件并非不可变更,事后原被告根据合同第1条对主播进行了协商变更,因此原告未违约。
    审判员 说:被告人继续举证。
    [14:42:36]
  • [被告代理人]:
    第三组证据:证据5、212运营网的电商资讯截图-2017某网站直播年度榜单;证据6、主播“薇某、烈某、陈某、祖某”的直播主页截图。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原告替换掉的主播楚某名列2017某网站直播流量王第11名,且粉丝数量和引流能量成比,主播的粉丝数量多少直播影响带来的流量,从而影响推广销售的效果。
    [14:42:46]
  • [被告代理人]:
    证明粉丝数量和推广及观看量是成正比的。
    [14:42:56]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来源不清,该数据没有权威性和真实性,上述主播与本案没有关联。 上述证据是从网站上截取的,且没有作者。 一篇没有作者的文章,原告无法质证。
    [审判员] 说:被告继续举证
    [14:43:06]
  • [被告代理人]:
    第四组证据:证据7-10“成某某”等主播的截图,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卖点的两位主播粉丝量巨大、流量巨大,但原告未安排播放,直接影响了被告的推广效果;替换后的主播粉丝明显较少,与合同约定数量差距较大。
    [14:43:36]
  • [原告代理人]:
    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粉丝数量关系到直播效果,但由于原、被告之间就直播效果或推广效果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故粉丝数和转换率都不应该作为本合同履行标准或验收标准。同时在原被告更换主播形成合意的情况下,更换主播后形成的粉丝差异不能作为原告是否履行合同的标准。
    [14:44:21]
  • [被告代理人]:
    第五组证据:证据11-12、原告方陈某某与被告方陈某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原告自作主张临阵替换主播,直接导致店铺在直播期间流量较低,效果差;原告明知自己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对于原告替换主播一直提异议,但原告未予整改;且主播“某爷”未按约定时间播出,在正常播出时间播放与被告店铺无关的内容,已构成违约。
    [14:44:28]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同第四组质证意见,另外对于“某爷”,其当天是提前开播的,但在约定时间内做了对产品的推广,约定时间先后是否播出其他内容与本案所涉履行合同情况无关。
    [14:45:04]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某爷”行为违约并非在于播出时间,而是在约定播出时间时播了其他内容,造成对被告的损失,应当在合同款中按比例扣除。
    [14:45:28]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在约定时间内该主播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我们可以在庭后提供相关录像。且直播时间也超过了承诺被告的1个小时时间。
    [14:46:04]
  • [被告代理人]:
    第六组证据:证据13、原告方陈某某微信朋友圈信息截图,证明原告一直把粉丝数量作为衡量直播效果的最重要指数来吸引客户,而粉丝数量也是原告的定价依据。原告一直在说粉丝数量与直播效果没有关系,但是原告方一直以粉丝数量作为卖点宣传,与原告观点不符。
    [14:46:09]
  • [原告代理人]:
    第六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直播效果没有量化的依据,双方对直播效果和转化率均没有明确约定。且该截图是“某书”,并非关于本案某网直播。
    [14:47:01]
  • [被告代理人]:
    第七组证据:证据14、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电子账单,证明被告根据原告合同履行情况超额支付了相应合同款。
    [14:47:07]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你方付款情况?
    [14:47:21]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已经支付了159000元,第一次支付时间2018年7月10日,第二次是2018年7月16日。
    [14:48:18]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原告仅履行了50%的合同义务,我们有具体计算方式。所以我们仅支付了合同价款的50%。合同最后一天我们从直播第一天到最后一天进行了回顾,我们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最终达成效果进行了精算,且我们已经支付给原告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应支付给原告的部分。
    [14:51:57]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被告观点,对于粉丝数作为付款依据双方没有约定,被告擅自根据粉丝数对价款进行结算,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且被告陈述自相矛盾,7月17、18日,原告都在继续履行合同,该金额系被告事后推算,并非结算当时根据被告计算标准所得出,所以被告的陈述违反诚实信用。
    [14:52:05]
  • [审判员]:
    被告还有何证据提供?
    [14:54:16]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方陈某某与被告方陆某某的微信记录及微信中发送的附件;补充证据2、原被告双方微信沟通群对话截图及微信中发送的附件,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在发送样品过程中,被告仅按照原告指示邮寄样品,被告并不清楚是快递给哪位主播;补充证据3、主播“某爷”在专场直播被告公司产品时的截图,截图中显示页面所挂商品链接与被告店铺无关;4、主播“某爷”在专场直播其他公司产品时的截图,截图显示专场直播仅挂与专场店铺相关的商品链接。证据3、4对比可看出“某爷”未按合同要求对被告店铺商品进行专场直播,已构成违约。
    [14:54:4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4:55:12]
  • [原告代理人]:
    对补充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方已在原告补充证据中予以明确说明。对补充证据3,该截图并非形成于该主播“某爷”给被告产品专场直播时间内,约定的专场直播时间在下午3-4点,只有1小时,超出1小时部分属于主播额外赠送给被告的时间,“某爷”是在2:00就提前开播了,一直到3:50仍然为被告产品的专场直播,事后鉴于被告提出的问题,我方积极与主播沟通愿意增加一场直播,是基于善意,并非对于违约行为的自认。
    [14:57:09]
  • [被告代理人]:
    我们的聊天记录是在正在直播的当中提出的产品直播聊天记录。提请原告注意。
    [14:57:23]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不予认可。
    [14:58:24]
  • [审判员]:
    原、被告还有何证据提供?
    [14:58:3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58:4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58:55]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此前证据交换情况,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达成合意?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14:59:07]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无补充。
    [14:59:18]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无补充。
    [14:59:28]
  • [审判员]:
    本案中为何要对主播进行变化?
    [14:59:34]
  • [原告代理人]:
    因为主播时间无法协调,并非不可抗力。但是无书面证据证明。
    [14:59:56]
  • [被告代理人]:
    们认为原告是在签订合同后通过变更主播降低成本。
    [15:00:06]
  • [审判员]:
    原告请明确合同附件中对推广效果有无约定?
    [15:00:18]
  • [原告代理人]:
    双方对推广效果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
    [15:01:06]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双方是有约定的。附件中除了列明主播名称及粉丝量,主播粉丝量的多少决定播出效果。如果原告认为没有约定效果,原告为何将效果写进合同,难道就是给被告挖坑吗?我们认为粉丝量就可以预见推广效果,我们认为粉丝数量的约定就是效果的约定。
    [15:13:49]
  • [审判员]:
    变更主播征得被告同意的依据,请原告提供?
    [15:13:54]
  • [原告代理人]:
    2018年7月9日证据3,原告提出更换主播,被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然后2018年7月9日被告表示主播由原告确定,详见补充证据2。之后到了2018年7月11日,见补充证据4,其中的某某就是我方更换的主播,故被告认可原告更换行为。2018年7月15日的聊天记录,见证据3,说明被告对原告主播的更换认可且同意,并认可我方的加播行为。2018年7月18日的聊天记录,见证据3,证明被告对某某主播的认可,且被告还提出了开发票的问题,故说明被告认可我方服务。
    [15:14:10]
  • [被告代理人]:
    双方聊天过程中,我方没有认可对方主播的更换,只是原告临场更换,我方只能被迫,且我方在当时也不知道主播的粉丝数,我们只能在播出后再看效果。我们在18号的直播结束后,对整个项目通知原告停止并结算,我方告知原告对合同履行效果的不满,我们也告知了在停止项目的情况下进行结算。
    [15:14:2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15:14:3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14:48]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4:5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发问?
    [15:15:03]
  •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
    [15:15:14]
  • [被告代理人]:
    有的。原告更换主播的直接原因?
    [15:15:24]
  • [原告代理人]:
    之前已经回答法庭了,主要是主播档期的原因,但是无法提供证据。
    [15:15:3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言
    [15:15:42]
  • [原告代理人]: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播是原被告之间的合意,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服务款的抗辩不成立;二、合同干第十条关于合同条款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的约定,并不排除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以微信工作群沟通的方式对合同原内容进行变更;三、基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播形成了明确的合意,被告无权再以更换主播与原主播存在差异为由而主张原告不恰当履行合同;四、粉丝数量不是本合同的验收标准,更不是合同计算价格的依据;五、原被告就加播事项以及细节形成了完整的合意,加播场次未能如期进行的责任在于被告;六、被告在原告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而通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背诚信信用原则。具体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
    [15:16:27]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6:38]
  • [被告代理人]:
    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品牌推广,合同附件中也明确了主播粉丝数量,但在履行过程中原告以次充好、滥竽充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合同约定了若主播档期无法协调与不可抗因素,原告与被告协商并为被告替换某网站主播名单,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替换主播存在合同约定的替换条件,原告利用被告不懂行情的劣势,都是单方通知被告变更,被告出于减损需要接受原告更换主播,但不影响原告违约的认定。三、合同11条约定未能达到附件中的推广效果的,被告有权扣除相关款项,原告更换后的主播粉丝数量与附件中粉丝数量相差较大,未达到预期推广效果,故我方可以扣除服务款项。四、被告购买直播服务是按照附件中主播粉丝数量确定服务款金额,原告在磋商过程中承诺会安排三个top30的主播来提供直播服务,但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就以当期问题要求替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服务款项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不再支付159000元。具体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
    [15:16:48]
  • [审判员]:
    恢复法庭调查。原告能否向法庭明确不同的主播,原告支付的酬金是否相同?
    [15:17:48]
  • [原告]:
    我们确实是支付的是不同的薪资方式,但是不完全根据粉丝数,我们与客户是打包价的。网红是一个对一个的支付方式,我们是根据主播的报价数再综合考量的。我们是支付了同等金额去替换主播的,庭后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15:30:21]
  • [审判员]:
    原告庭后三天内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15:30:37]
  • [原告]:
    好的。
    [15:30:45]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有何补充?
    [15:31:0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43:1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43:20]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对事实无补充,那么恢复法庭辩论。原、被告还有何补充辩论意见?
    [15:43:26]
  • [原告代理人]:
    粉丝数并非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对于更换主播是有合意的,即便粉丝数有差异,也是被告自己处分自身权益,应予以尊重。被告单方制作的计价依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且被告当时已经在庭审中表示其“接受”主播的变更。本案中各主播的粉丝数不能作为案件争议焦点。
    [15:43:39]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所说的接受是被迫接受,而非事实接受。
    [15:44:04]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变更主播是要约,被告接受即接受承诺。
    [15:44:1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15:44:25]
  • [原告代理人]:
    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15:44:3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陈述。
    [15:44:49]
  • [被告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请。
    [15:45:03]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15:45:17]
  •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
    [15:45:2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5:45:35]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5:45:43]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庭审至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45:5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阅看笔录无异议后签字。
    [15:46:0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