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46:41]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杨某,女
法定代理人:洪某,系杨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律师。(未到庭)
被告1:戎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叶律师。(未到庭)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杨某与被告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秉娴、杨文育、人民陪审员王柏诚组成合议庭、由张秉娴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谢晟担任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1-2:不申请。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71.06元、护理费1200元(40元/天*30天)、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0元/天*2.5天)、误工费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20*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修车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戎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12时35分,被告戎某驾驶名下苏M***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山区松肇路进长逸路约150米处时,因开车门时,与原告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损人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察支队作出认定为:原告无责、被告全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原告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9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经查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0:14:52]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全责。肇事车辆是我朋友的车子,我借用一下。
被告2: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本公司购买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因保险有指定驾驶员,戎某不是指定驾驶员,我公司合约有指定免赔率为10%,最高赔偿上限为18万元理赔款。
审判长:对事故经过及事发事实进行举证并质证。
原告: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行驶证、驾驶证、保单;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被告1: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全责。真实性无异议,认可。
被告2:真实性无异议,认可。
审判长:由原告就赔偿部分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71.06元(就诊记录,医疗费单据、出院小结等,已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1200元(鉴定报告,40元/天*30天)、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0元/天*2.5天)、误工费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20*0.1关于城镇标准的依据,在上海的居住证明及暂住证,其配偶是上海户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酌定)、交通费1000元(酌定)、修车费700元(修理费发票)、律师费4000元。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被告2:医疗费15071.06元(总金额没有异议,应扣除19.5元住院伙食以及非医保范围用药);护理费1200元(40元/天*30天)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0元/天*2.5天)无异议;误工费认可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月,期限认可;残疾赔偿金,对于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具体意见详见庭前提交之书面意见,对城镇标准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鉴定费,对于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不再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衣物损失费不认可;交通费酌定300元;修车费,我公司未定损不予认可;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于鉴定报告,现在暂不认可,要求原告重新鉴定。
被告1:我不认可律师费,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10:43:50]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审判长:事发后是否有垫付费用?
被告1-2:没有。
原告:属实。
审判长:事发时是谁报警的?
被告1:是我为原告报警的,事发时原告意识清晰且衣物并无损坏。
审判长: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2:到庭提交保险条款及涉事车辆保单抄件。
审判长:由原告质证。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因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登记做出重新鉴定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需原告予以配合,重鉴费用由保险公司垫付。
原告:清楚了。如果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不要求重新开庭质证,我会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我不同意重新鉴定,但法院要求重新鉴定,我方会予以配合。
被告1-2:清楚了。如果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不要求重新开庭质证,我会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2: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2:依法判决。
审判长: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2:同庭审意见。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0:47:18]



